公開買付等事實的通知:東證如何知道有 TOB 與內部人消息
公開買付等事實可依施行令第 30 條通知東證,刊載閱覽服務即完成公表措施。

公開買付的計畫在公布之前,是內線交易規制所稱的「公開買付等事實」:知道這件事的人,在公布之前買賣標的公司的股票,可能構成內線交易。那麼,要怎樣才算「已公布」?金商法施行令第 30 條規定了幾種公表方法,其中一種是向金融商品交易所通知,通知內容再由交易所公開。《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第 2 編第 5 章第 9 項(p.385–386)說明了上場公司如何使用這個通知機制,以及通知資料要寫什麼。這個機制和 TDnet 的適時開示不同,常被忽略。本篇整理通知的法律背景、兩種情形、資料寫法,以及與一般適時開示項目的關係。僅為制度說明,沒有針對任何收購案件的評論。與本篇互補的篇章有〈公司對他社發動公開買付公告怎麼讀:買付者側的開示欄位〉,以及〈TDnet 從登錄到公布的流程:公司登錄、東證照會、事前說明與指定時刻〉和〈TOB 意見表明公告怎麼讀:開始時、決定時與答辯報告書的三段開示〉。
這個通知是什麼
它在指南中只占 1 頁多的篇幅,但牽涉內線交易規制的公表時點。
指南寫明:為了採取內線交易規制上的公表措施,上場公司可以依金商法施行令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與第 4 款的規定,把公開買付等事實通知東證(上場規程第 414 條第 7 項)。通知過的事實,和適時開示資訊一樣,會刊載在「適時開示情報閱覽服務」。換句話說,刊載在閱覽服務,就等於完成了這項事實的公表措施(另見本站〈TDnet 從登錄到公布的流程:公司登錄、東證照會、事前說明與指定時刻〉)。
指南例示的 2 件情形
指南以「等」字例示,具體上可考慮下列 2 件情形:
- 上場公司對他社股票進行買集行為:由上場公司本身通知東證(依施行令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
- 非上場公司對上場公司的股票進行公開買付或買集,或上場公司之子公司(非上場)對他社股票進行這類行為,經要請而把事實通知東證(依第 4 款)。
第二種情形值得注意:發動收購的是沒有上場的公司,通知須依非上場會社的要請,由被買付的上場公司或其母公司等連名通知東證。
通知資料怎麼寫
兩個依據的資料要求共 3 件重點:標題載明被買付公司、記載實施或中止事實、以及第 4 款須連名並附事實內容資料。
| 通知依據 | 資料要求 |
|---|---|
| 第 2 款 | 記載買集行為「實施或中止」之事實內容的資料;標題要寫被買付公司(上場公司)名稱與證券代碼 |
| 第 4 款 | 由非上場的公開買付者等,與上場的被買付公司(或買付者的親會社)連名,記載公開買付或買集行為實施或中止的資料;標題要寫被買付公司名稱與證券代碼;並附上非上場買付者作成的事實內容資料 |
如果非上場買付者與上場公司等連名作成了相當於附件的資料,可以直接把那份當作通知資料。通知後若有變更或訂正的事由,公司必須通知變更或訂正內容(上場規程第 414 條第 8 項);通知資料依第 2 款與第 4 款分成 2 件格式。
與個別適時開示項目的關係
指南提醒:如果通知的內容同時符合個別的開示項目,例如「公開買付等的意見表明」或「子公司等的公開買付」,仍要依該項目另外做適時開示。也就是說,通知機制不能取代適時開示。兩者的功能不同:通知用於完成內線交易規制的公表措施,適時開示則要求依項目規定的欄位揭露詳細內容(見本站〈TOB 意見表明公告怎麼讀:開始時、決定時與答辯報告書的三段開示〉)。
怎麼做
下列 5 件檢查點可以幫助讀者理解一份收購公告背後的通知機制。
- 看收購案的公告,是否同時附有通知資料。
- 若發動者是非上場公司,看資料是否由雙方連名。
- 注意標題是否包含被買付公司名稱與證券代碼。
- 對照後續公告,是否有變更或訂正的通知。
- 以閱覽服務上的刊載時間作為公表時點的參考。
容易踩雷
- 把通知等同於正式的適時開示;兩者規則與欄位不同。
- 以為只有上場公司會用這個機制;非上場買付者也在其中。
- 忽略變更或訂正也要再通知。
- 把公表措施等同於投資建議;它只是規制上的「已公開」認定。
常見問題
什麼時候可以通知?
上場公司為公表公開買付等事實時,依施行令第 30 條第 1 項第 2、4 款通知。
通知後會刊載在哪裡?
適時開示情報閱覽服務,與適時開示相同。
內容有變更怎麼辦?
須通知變更或訂正內容(上場規程第 414 條第 8 項)。
還需要另外做適時開示嗎?
符合個別項目時要,例如意見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