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他社發動公開買付公告怎麼讀:買付者側的開示欄位
上場公司決定公開買付須立即開示,沒有軽微基準;預計使對方下市須在公布前 10 日事前相談。

TOB(公開買付)的開示規格在 TDnet:買方公司(公開買付者)若是上場公司,就要依上場規程公告「對○○株式會社股票的公開買付開始」。這份公告和被買方的「意見表明」公告是兩件事(意見表明見本站〈TOB 意見表明公告怎麼讀:開始時、決定時與答辯報告書的三段開示〉)。本篇依東證《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第 2 編第 1 章第 11 項第 1 款(p.134–144)整理買付者側的義務、事前相談、欄位與閱讀順序。自己股票的 TOB 另見〈自己株式公開買付怎麼看:公司自己發動 TOB 的程序〉。以下只談規則,不針對任何實際進行中的買付。
義務與範圍
指南寫明:上場公司的業務執行決定機關決定要進行「公開買付」或「自己股票公開買付」時,須立即開示(上場規程第 402 條第 1 款 x 項)。這裡的公開買付,指金商法第 27 條之 2 第 1 項本文所規定、須以公開買付方式進行的買付。三個重點:
- 沒有適時開示上的軽微基準,金額再小也要公告;
- 公開買付的結果也要公告;
- 若延長買付期間或變更買付條件,要用「開示事項の変更」再公告一次。
事前相談與算定書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必須事前相談,並在公布預定日至遲 10 日前,把開示資料(案)與算定機關的算定書(案)以電子郵件寄給東證承辦窗口:
- 預計會使對方下市(含預定二段階買收);
- 對上場子公司發動公開買付;
- 其他開示上需特別考慮的情形。
另外,若 TOB 預計使東證上場的對象股票下市,或是對上場公司的子公司所發行的股票買付,上場規程還要求提出由第三方算定機關作成的算定書,內容須寫明算定的前提與具體過程。這份文件是交給東證的書類,不等於公告本身。
公告長什麼樣
指南對標題有範例:「○○○○株式會社株券(證券代碼○○○○)に対する公開買付けの開始に関するお知らせ」,也就是標題要能判別對象公司與證券代碼。內文大致分五塊:
- 買付概要:記載內容與「公開買付届出書」同等,包括目的(如完全子公司化、非公開化、連結子公司化)、買付期間、買付價格、買付預定數的下限與上限、對象者的意見;
- 買付目的:公開買付的背景與決策過程、價格算定的經緯與基礎、對象者的意見及理由、買付後的經營方針、確保公正性的措施、買付後的組織重組方針(含擠出)、下市預期與理由、重要合意;
- 對象者概要與買付條件:名稱、資本關係、人事關係、交易關係,日程,買付價格,買付預定股數,買付後持股比例的變動,所需資金,結算方式,撤回條件、降價條件等;
- 今後見通:對當期以後業績的影響;
- 其他:利益供與內容、對投資人判斷應募有用的其他資訊。
幾個值得留意的欄位
買付期間欄若對象公司可能請求延長,公告要預先寫明延長的情形,例如對象者提出載明請求延長的意見表明報告書時,買付期間延長至 30 營業日的情形須在欄外預先註記。買付預定數的下限與上限,各自還要在欄外註記達到該數量時的買付後持股比例。公正性措施欄要寫明是否取得算定書、算定機關的獨立性、是否取得公平性意見(fairness opinion);沒有就要寫沒有。若持有對象公司的股東(持有議決權超過 1% 者)表示了應募或不應募的意向,必須揭露對象與內容,1% 以下的小股東則排除在外。
二階段買收的提醒
指南特別提醒:在二階段買收中,第一階段(TOB)與第二階段(擠出手續)的對價差異,若讓股東感覺不應募會吃虧,可能被視為事實上強迫應募的威壓性買收。第二階段條件不比第一階段差,問題較少;若較差,需要更慎重檢討。因此公告要寫第二階段的預定時期、手段與對價,有差額要說明理由。
怎麼做
- 先看標題的對象公司與證券代碼,再看公告日與買付期間。
- 找「買付目的」中的 MBO、非公開化或子公司化字樣,判斷性質。
- 看買付預定數的下限與上限,以及買付後持股比例。
- 看「公正性措施」是否有算定書、獨立委員會與公平性意見。
- 買付結束後,再找結果公告與「主要股東異動」等後續公告。
容易踩雷
- 以為只有被買方要公告;買方是上場公司時也有自己的義務。
- 把 TOB 公告的買付價格當成最終價格;延長與條件變更要看「開示事項の変更」。
- 忽略二階段買收的第二階段條件。
- 把 MBO 與一般 TOB 混為一談;MBO 另有企業行動規範(見本站〈MBO 的企業行動規範:特別委員會意見與必要且充分的開示〉)。
常見問題
TOB 有金額門檻嗎?
沒有,指南明寫公開買付沒有軽微基準,結果也要公告。
事前相談何時要做?
預計使對方下市、或對上場子公司買付等情形,須在公布預定日至遲 10 日前送件。
買付期間會變長嗎?
可能。若對象者請求延長,買付期間延長至 30 營業日,公告須預先註明這種可能(p.136)。
小股東的應募意向要揭露嗎?
持有議決權 1% 以下的股東不需要,超過 1% 者須揭露對象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