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證券虧損可以往後扣 3 年嗎?財政部說明: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扣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官方問答: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不超過該所得,條例未規定可往後3年扣除。

很多人聽過「證券虧損可以往後扣 3 年」,於是想問:我今年日股賠錢,明年賺錢時能不能拿來扣?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該節更新日期 2026 年 4 月 15 日)的官方問答,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有明確說法,與另一類「有價證券交易損失」的 3 年扣除是不同的規定。本篇整理問答的重點,並用假設數字示範。內容只講一般規則,個案請以國稅局說明為準。
官方怎麼說: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財政部問答第 23 題說明: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而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國稅局核實認定者為限」。第 24 題進一步說明:由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從以後 3 個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所以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也就是說,日股這類海外財產交易的損失,不能往後年度扣。
3 年規定是另一類:有價證券交易
問答第 41、42 題談的 3 年扣除,對象是「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全年有價證券交易為損失者,可以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 3 年內,於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但只能在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不可以自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中扣除。第 30 題說明納入基本所得額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是指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符合條件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除外),以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因此:3 年往後扣除是這兩類商品的規定,日股這類海外財產交易則適用第 24 題「僅限同年度」。
兩個條件:同年度、不超過所得
| 情況 |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 可扣除數額 | 剩餘損失 |
|---|---|---|---|---|
| 同年度有賺有賠 | 80 萬元 | 50 萬元 | 50 萬元 | 0 |
| 損失大於所得 | 40 萬元 | 70 萬元 | 40 萬元 | 30 萬元(官方問答未規定可往後扣) |
| 全年只有損失 | 0 | 60 萬元 | 0 | 60 萬元(官方問答未規定可往後扣) |
上表為假設數字。第一列是日股賣出有賺有賠,賠的部分可抵同年度賺的部分;第二列的剩餘損失 30 萬元與第三列的 60 萬元,依第 24 題說法無法往後年度扣除。所有的前提都是:損失與所得要按實際成交價格與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國稅局核實認定。
與 100 萬元門檻的關係
海外所得是否達 100 萬元,是以全戶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判斷;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依第 23 題先扣除同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再與股利等其他海外所得合計。因此同年度內的盈虧互抵,可能影響當年海外所得是否達 100 萬元。這一點的實際計算順序,請以國稅局的申報說明為準。
怎麼做
- 整理當年度所有日股與其他海外證券的賣出紀錄,分成「獲利」與「損失」兩組,並保留成交價格、取得成本與必要費用的憑證。
- 先計算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的淨額:損失只能扣到不超過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止。
- 把淨額與股利、利息等其他海外所得合計,檢查是否達全戶 100 萬元。
- 若當年度有損失無法扣除,記錄下來即可,不要預設明年可以扣。
- 有疑問時向國稅局詢問,並保存成交單據與對帳單。
容易踩雷
- 把「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可往後扣 3 年」的規定套用在日股,官方問答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的說法是僅限同年度。
- 以為今年賠的錢可以留到明年抵稅。
- 忽略「經國稅局核實認定」的前提,以估算金額直接扣除。
- 忽略損失扣除上限是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常見問題
日股虧損可以扣到明年嗎?
依財政部問答第 24 題,條例未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往後 3 年扣除,只能在同年度扣除。
同一年度賺賠可以互抵嗎?
可以,但以不超過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須按實際成交價格與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國稅局核實。
3 年扣除規定適用於什麼?
問答第 41、42 題談的是有價證券交易損失(第 30 題所指的未上市櫃股票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不是日股這類海外財產交易。
這是稅務建議嗎?
不是。這是一般規則的整理,個案請洽國稅局或稅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