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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證券虧損可以往後扣 3 年嗎?財政部說明: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扣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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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問答: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不超過該所得,條例未規定可往後3年扣除。

海外證券虧損可以往後扣 3 年嗎?財政部說明: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扣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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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聽過「證券虧損可以往後扣 3 年」,於是想問:我今年日股賠錢,明年賺錢時能不能拿來扣?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該節更新日期 2026 年 4 月 15 日)的官方問答,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有明確說法,與另一類「有價證券交易損失」的 3 年扣除是不同的規定。本篇整理問答的重點,並用假設數字示範。內容只講一般規則,個案請以國稅局說明為準。

官方怎麼說: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財政部問答第 23 題說明: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而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國稅局核實認定者為限」。第 24 題進一步說明:由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從以後 3 個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所以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也就是說,日股這類海外財產交易的損失,不能往後年度扣。

3 年規定是另一類:有價證券交易

問答第 41、42 題談的 3 年扣除,對象是「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全年有價證券交易為損失者,可以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 3 年內,於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但只能在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不可以自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中扣除。第 30 題說明納入基本所得額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是指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符合條件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除外),以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因此:3 年往後扣除是這兩類商品的規定,日股這類海外財產交易則適用第 24 題「僅限同年度」。

兩個條件:同年度、不超過所得

情況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扣除數額剩餘損失
同年度有賺有賠80 萬元50 萬元50 萬元0
損失大於所得40 萬元70 萬元40 萬元30 萬元(官方問答未規定可往後扣)
全年只有損失060 萬元060 萬元(官方問答未規定可往後扣)

上表為假設數字。第一列是日股賣出有賺有賠,賠的部分可抵同年度賺的部分;第二列的剩餘損失 30 萬元與第三列的 60 萬元,依第 24 題說法無法往後年度扣除。所有的前提都是:損失與所得要按實際成交價格與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國稅局核實認定。

與 100 萬元門檻的關係

海外所得是否達 100 萬元,是以全戶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判斷;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依第 23 題先扣除同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再與股利等其他海外所得合計。因此同年度內的盈虧互抵,可能影響當年海外所得是否達 100 萬元。這一點的實際計算順序,請以國稅局的申報說明為準。

怎麼做

  1. 整理當年度所有日股與其他海外證券的賣出紀錄,分成「獲利」與「損失」兩組,並保留成交價格、取得成本與必要費用的憑證。
  2. 先計算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的淨額:損失只能扣到不超過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止。
  3. 把淨額與股利、利息等其他海外所得合計,檢查是否達全戶 100 萬元。
  4. 若當年度有損失無法扣除,記錄下來即可,不要預設明年可以扣。
  5. 有疑問時向國稅局詢問,並保存成交單據與對帳單。

容易踩雷

  • 把「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可往後扣 3 年」的規定套用在日股,官方問答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的說法是僅限同年度。
  • 以為今年賠的錢可以留到明年抵稅。
  • 忽略「經國稅局核實認定」的前提,以估算金額直接扣除。
  • 忽略損失扣除上限是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常見問題

日股虧損可以扣到明年嗎?

依財政部問答第 24 題,條例未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往後 3 年扣除,只能在同年度扣除。

同一年度賺賠可以互抵嗎?

可以,但以不超過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須按實際成交價格與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國稅局核實。

3 年扣除規定適用於什麼?

問答第 41、42 題談的是有價證券交易損失(第 30 題所指的未上市櫃股票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不是日股這類海外財產交易。

這是稅務建議嗎?

不是。這是一般規則的整理,個案請洽國稅局或稅務專業人士。

本站相關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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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綜合所得稅(含基本稅額)問答2026-10-17
    • 問題二十三「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國稅局核實認定者為限」;問題二十四「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從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問題三十(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未上市櫃股票、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問題四十一、四十二(有價證券交易損失 3 年扣除)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2026-10-17
    • 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海外所得「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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