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居民持有日股的遺產稅與贈與稅:境外財產要不要申報
經常居住台灣的國民,境外日股也要計入遺產與贈與;贈與 30 日內、遺產 6 個月內申報。

談日股的稅,大家想到的是配息的扣繳與海外所得申報,比較少人想到另一組稅:遺產稅與贈與稅。台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採「屬人加屬地」的規定:經常居住在台灣的國民,不論財產在境內或境外,都要被計入。這代表放在日本券商或透過台灣複委託持有的日股,並不會因為「在國外」而被排除。本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條文(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整理:誰要就境外財產課稅、申報期限、估價的原則、未申報的罰則。本篇只整理條文,不針對任何人的情況做稅務判斷;金額與免稅額請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誰要就境外財產課稅
- 遺產稅(第 1 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的全部遺產課遺產稅。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及非本國國民,只就境內遺產課稅。
- 贈與稅(第 3 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就其境內或境外的財產為贈與者,依法課贈與稅。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及非本國國民,則就其境內財產的贈與課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定義在第 4 條:死亡或贈與行為發生前 2 年內,在境內有住所者;或在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發生前 2 年內在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 365 天者(受政府聘請有特定居留期限者除外)。
白話說:只要你是經常居住台灣的國民,持有的日股(無論放在哪家券商)都在遺產與贈與的計算範圍。條文以「經常居住」判斷,不是看財產所在地。
財產怎麼估價
第 10 條: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的「時價」為準;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的時價,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決定。日股這類境外上場股票的具體估價方式,條文沒有直接規定,本篇未查證,請洽稽徵機關。
申報期限
- 贈與稅(第 24 條):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贈與人若為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 遺產稅(第 23 條):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 延長申報(第 26 條):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間以 3 個月為限,不可抗力等情形可由稽徵機關視情況核定。
稅率與免稅額的結構
第 13 條:遺產稅依課稅遺產淨額分級課徵,條文的基本級距是 5,000 萬元以下課 10%,超過 5,000 萬元至 1 億元課 500 萬元加超過部分的 15%,超過 1 億元課 1,250 萬元加超過部分的 20%。贈與稅(第 19 條)也是 10%、15%、20% 三級,條文基本級距為 2,500 萬元、5,000 萬元。贈與稅每人每年的免稅額,條文寫 220 萬元(第 22 條)。
這些金額是條文的「基本」數字。第 12-1 條規定: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各項扣除額等,每當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的指數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並由財政部在每年 12 月底前公告次年適用金額。因此,實際適用的金額請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不要直接引用條文的基本數字。
未申報的罰則
第 44 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 23 條或第 24 條,未依限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 2 倍以下的罰鍰。至於納稅期限(第 30 條):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的次日起 2 個月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可申請延期 2 個月。
怎麼做
- 把持有的日股、其他境外資產列入你的財產清單,不要因為「在國外」而漏掉。
- 贈與、繼承發生時,注意 30 日與 6 個月的申報期限。
- 估價方式與取得持有證明的方式,向稽徵機關或券商確認。
- 查財政部公告的當年免稅額與級距,不要引用條文的基本數字。
- 有爭議或複雜情形,請洽稅務專業人員。
容易踩雷
- 以為境外資產不用申報;法條明載境內外全部財產。
- 以為只看戶籍地;條文以第 4 條的「經常居住」定義判斷。
- 引用條文的基本金額當作現行免稅額。
- 忽略贈與是一年內累計,不是單次金額。
常見問題
在日本券商持有的股票算不算遺產?
經常居住台灣的國民,境內外全部遺產都課遺產稅,條文沒有排除境外財產。
贈與要多久內申報?
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
遺產申報期限是多久?
被繼承人死亡的次日起 6 個月內。
免稅額是多少?
條文有基本金額,實際適用數字依財政部每年公告,本篇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