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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賣股有沒有證交稅?有価証券取引税已於 1999 年 3 月廢止,與台灣賣出課 0.3% 的稅制對照

首次發布:

日本有価証券取引税於平成11年3月31日廢止;台灣賣出股票按成交價格課千分之三(0.3%)證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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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投資人習慣賣股要繳 0.3% 的證交稅,所以常問:買賣日股是不是也有類似的交易稅?本篇把兩國的「交易稅」拆開來看:日本曾有「有価証券取引税」,財務省的政策史料顯示已於平成 11 年 3 月 31 日(1999 年 3 月 31 日)廢止;台灣則依《證券交易稅條例》向賣出股票的人按成交價格課徵。另外要說清楚:交易稅與所得稅是兩種不同的稅,「沒有交易稅」不等於「賣股免稅」。內容只做制度對照,不計算個案稅額。

日本:有価証券取引税的廢止

日本財務省的平成時期稅制政策史料說明,有價證券交易的課稅在平成年間經歷了縮減與廢止:有価証券取引税(對證券交易課徵)與取引所税(對期貨、選擇權交易課徵)的縮減、廢止,是與股票等的譲渡益課稅(資本利得課稅)一體進行的改革。史料中的沿革圖顯示:平成 10 年度稅制改正大綱註明,有価証券取引税與取引所税在平成 11 年度末前,依金融制度改革的進展與市場動向檢討,並與股票等譲渡益課稅的適正化一併廢止;平成 11 年度則與申告分離課稅的一本化一體完成法改正。史料的註腳寫明「有価証券取引税は平成11年3月31日をもって廃止」。因此,以成交金額為基礎的「有価証券取引税」在日本已經廢止;這個結論只涵蓋有価証券取引税這一個稅目,不代表日本沒有其他與證券相關的稅。

台灣: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規定: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下列稅率課徵:公司發行的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的證書或憑證,千分之三;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的有價證券,千分之一。第 2-2 條規定,在特定期間(自民國 106 年 4 月 28 日起至 116 年 12 月 31 日止)內,同一帳戶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的上市或上櫃股票,賣出時按千分之一點五課徵。第 2-1 條另規定,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暫停徵收;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的上市及上櫃債券型 ETF,暫停期間為自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但槓桿型與反向型債券 ETF 不適用。條文修正日期為民國 114 年 1 月 2 日。透過複委託賣出外國股票是否適用台灣證交稅,本篇未取得財政部函釋,屬待確認事項,以券商的稅費明細為準。

兩國對照

項目日本台灣
股票賣出的交易稅有価証券取引税已於平成 11 年 3 月 31 日廢止(財務省史料)千分之三(0.3%),出賣人負擔
現股當沖—(本篇未查到對應制度)千分之一點五(0.15%),依第 2-2 條至 116 年 12 月 31 日
課稅基礎—每次交易成交價格

有価証券取引税廢止 ≠ 賣股不用繳稅

日本財務省史料同時顯示,股票等的譲渡益課稅是另一個獨立的制度,與有価証券取引税並行改革;台灣居民買賣外國股票的海外所得,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處理(全戶全年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者計入基本所得額)。因此在兩國,「交易稅」與「所得稅」不要混為一談。日本對非居住者買賣上市股票的所得怎麼課稅、經複委託賣出時券商是否代收任何日本稅費,本篇沒有查證,屬待確認事項,請以券商的費用與稅負明細為準。

怎麼做

  1. 查台灣證交稅,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證券交易稅條例》,核對第 2、2-1、2-2 條與修正日期。
  2. 查日本的歷史,閱讀財務省平成時期稅制政策史料中「株式等譲渡益課税」一節。
  3. 把兩國稅制分成「交易稅」與「所得稅」兩欄記錄,不要放在同一欄。
  4. 海外所得的申報請參考本站海外所得系列專文。
  5. 對複委託的實際扣稅項目,向券商索取費用與稅負明細。

容易踩雷

  • 把「有価証券取引税已廢止」誤解為賣股完全不需繳稅。
  • 把台灣證交稅的千分之三直接當成日股賣出的成本來估算;日股的實際交易成本(手續費、換匯、可能的稅費)以券商明細為準。
  • 引用過期的條文:證交稅條例有多個暫停徵收與優惠期間,日期都要查最新版。
  • 把日本的「取引所税」(期貨、選擇權)與有価証券取引税混淆,兩者都已廢止,但稅目不同。

常見問題

日本賣股要繳證交稅嗎?

財務省史料載明有価証券取引税已於平成 11 年 3 月 31 日(1999 年 3 月 31 日)廢止;這個答案只涵蓋有価証券取引税這一個稅目,不代表日本沒有其他與證券相關的稅。

台灣證交稅率是多少?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股票為千分之三,賣出時由出賣人負擔。

日股賣出的獲利要課稅嗎?

台灣居民買賣外國股票的獲利屬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處理:全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 100 萬元者,才計入基本所得額(第 12 條);這是所得稅,與賣出時的證券交易稅是兩回事。日本方面對非居住者的課稅,本篇未查證。

證交稅和所得稅是同一種稅嗎?

不是。證交稅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按成交價格課徵,股票為千分之三;所得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處理海外所得,兩者要分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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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財務省 平成時期の稅制政策史料(第 3 節 所得稅その 2:株式等譲渡益課稅)2026-10-17
    • 「有価証券取引税や取引所税の縮減・廃止と株式等譲渡益課税の強化を組み合わせる改正」;沿革圖「有価証券取引税及び取引所税については、平成11年度末までに…株式等譲渡益課税の適正化と併せて廃止する」;註腳「有価証券取引税は平成11年3月31日をもって廃止」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證券交易稅條例2026-10-17
    • 第 2 條「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第 2-2 條「千分之一點五」;第 2-1 條債券 ETF 暫停徵期間
  3. 全國法規資料庫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2026-10-17
    • 第12條第1項第1款「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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