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TOB)買付期間:公告日起 20 至 60 營業日,加上強制 TOB 的 30% 與 5% 門檻
日本TOB買付期間依施行令第8條為公告日起20日以上、60日以內(不含行政機關休日),價格須一致。

日本新聞常出現「TOB」(Take-Over Bid,公開買付):某公司公告以某個價格向股東公開收購股票,期間是幾天?什麼情況下一定要走 TOB?對少數股東有什麼規則?本篇依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與其施行令的條文,整理買付期間、強制 TOB 的門檻、價格一致原則與對象公司的權利。內容是法令的一般規則,不涉及任何個別案件,也不預測股價。本站另有文章說明檢查 TOB 公告時要核對的項目。
買付期間:20 至 60 日(不含行政機關休日)
《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27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公開買付須在政令規定的期間範圍內決定買付期間。施行令第 8 條第 1 項把期間寫成:自公開買付開始公告日起算 20 日以上、60 日以內,而且「行政機關休日」的日數不算入。「行政機關休日」依《行政機関の休日に関する法律》第 1 條,是星期六、星期日、國民的祝日與休日,以及 12 月 29 日至翌年 1 月 3 日,與證券交易所的休市日不完全相同,所以「20 至 60 營業日」只是便於理解的說法,條文用語是不計行政機關休日的日數。對象公司可以在意見表明報告書中請求把買付期間延長到政令規定的期間,提出請求並經公開縱覽後,公開買付者必須延長(金商法第 27 條之 10 第 2、3 項)。
什麼情況一定要走 TOB
金商法第 27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有價證券報告書提出義務的發行者等的股券等,由發行者以外的人買付時,下列情形須透過公開買付:
- 買付後持股比例(含特別關係者)超過 30%,或買付前已超過 30%(一定的少量例外除外)。
- 特定的場外買付(交易所市場外的買付)後持股比例超過 5%,或買付前已超過 5% 且買付後在 30% 以下。
- 其他政令規定與上述準同類的買付。
價格必須一致
施行令第 8 條第 3 項規定:公開買付的買付價格,依股券等的種類與內容,對所有應募股東必須一致;若公開買付者讓應募股東在多種對價中選擇,選擇的種類對所有應募股東必須相同,且每種對價內部也必須一致。換句話說,同一種股票的應募股東不會被給予不同的價格。
撤回與條件變更的限制
金商法第 27 條之 6 第 1 項規定,公開買付者不得進行以下買付條件變更:降低買付價格、減少買付預定數量、縮短買付期間,以及政令規定的其他變更;其中降價有一個例外:公開買付公告與屆出書事先載明,對象公司在公開買付期間進行股份分割等政令所定行為時,得依內閣府令基準降價者,不在此限。施行令第 13 條第 1 項列出的「政令所定行為」,是對象公司的股票分割、無償分配股份或新股預約權、剩餘金配息,以及以較買付結算日更早的日期為基準日而決定這些行為;它們是降價例外所指的對象公司行為,並不是被禁止的條件變更。同條第 2 項才列出政令規定的禁止變更,包括:在附有特定條件時增加該條件所載的數量(有例外)、把買付期間延長到超過第 8 條第 1 項的期間(有例外)、變更買付對價的種類(追加應募人可選擇的新對價種類除外)、變更第 27 條之 11 第 1 項所定條件的內容。
撤回方面,金商法第 27 條之 11 第 1 項規定:公開買付公告後,公開買付者原則上不得撤回申購或解除契約;例外是,公開買付者在公告與屆出書中事先載明「發生對象公司或其子公司業務或財產的重要變更等,足以重大妨礙公開買付目的達成的政令所定事由時,得撤回」,或公開買付者本身發生破產等政令所定重要情事變更。施行令第 14 條列出這類事由,例如對象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決定股份交換、股份移轉、公司分割、合併、解散、破產或再生程序申請、資本金減少、重要財產處分、新股發行等(輕微者除外)。所以並不是任何情況都能撤回,要看公告與屆出書事先有沒有載明該條件。
怎麼做
- 看到 TOB 公告,先找「公開買付開始公告」日期,再用施行令第 8 條的 20 至 60 日範圍檢查買付期間是否合規。
- 到 EDINET 查「公開買付屆出書」,確認買付期間、買付價格、買付預定數量及是否有下限與上限。
- 看對象公司是否提出「意見表明報告書」(贊成、反對或保留)以及是否請求延長期間。
- 若自己透過複委託持有該股票,向券商確認應募的截止時間,通常早於法定期限。
- 紀錄所有日期,因為休日不計入期間,自己推算的期末日可能與公告不同。
容易踩雷
- 把 20 至 60 日誤認為日曆日;條文明載「行政機關休日不算入」。
- 以為所有大量買進都要 TOB;實際依持股比例與買付方式(場內外)判斷。
- 把意見表明報告書當成最終結果,它只是對象公司對 TOB 的意見。
- 忽略撤回與條件變更的限制,誤以為公告後條件可以隨意修改。
常見問題
TOB 買付期間多長?
施行令第 8 條規定:自公開買付開始公告日起 20 日以上、60 日以內,行政機關休日不算入。
買付價格每個股東不一樣嗎?
依施行令第 8 條第 3 項,價格對所有應募股東必須一致。
持股超過多少要用 TOB?
金商法第 27 條之 2 第 1 項:買付後持股比例超過 30% 的情形,以及特定場外買付逾 5% 等情形。
對象公司可以要求延長期間嗎?
可以,但有條件:公告的買付期間短於政令所定期間時,對象公司可在意見表明報告書中載明請求延長;意見表明報告書經公開縱覽後,公開買付者必須延長到政令所定的 30 日(不計行政機關休日)(金商法第 27 條之 10 第 2、3 項、施行令第 9 條之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