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O 或 TOB 之後怎麼下市?擠出少數股東的常見路徑:股份賣渡請求(表決權 90%)與股份合併(三分之二,生效日 20 日前通知)
賣渡請求門檻為表決權9/10以上;股份合併須三分之二決議,生效日20日前通知。

日本公司經過 MBO(經營層收購)或 TOB(公開收購)之後,常出現「全部取得股份後下市」的公告。收購者通常不會剛好買到 100% 的股份,剩下的少數股東要怎麼處理?日本《會社法》有幾種做法,其中最常出現在私有化公告的有兩種:特別支配股東的「株式等売渡請求」,以及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的「株式併合」;第 171 條的全部取得條款付種類股份是另一種做法,本篇不展開。本篇依 e-Gov 公布的條文整理門檻、通知時程與少數股東的救濟,不評論個別案件,也不預測股價。
路徑一:株式等売渡請求(會社法第 179 條起)
第 179 條規定:公司的「特別支配股東」可以請求其他全體股東,把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賣給自己。特別支配股東的定義是:該人及其持有已發行股份全部的法人,合計持有公司總股東表決權的 10 分之 9 以上(章程另定更高比例者從其規定)。請求時要定下賣渡價格(金錢的金額或算定方法)與分配方式(第 179 條之 2)。這條路徑不需要股東會決議,但有以下程序:
- 取得對象公司的承認(第 179 條之 3):特別支配股東在請求前,要向對象公司通知內容並取得承認;設有董事會的公司,是否承認要以董事會決議決定。
- 對象公司通知(第 179 條之 4):對象公司承認後,要在取得日的 20 日前,通知賣渡股東等及登記質權人;對象公司通知後,視為特別支配股東已向賣渡股東等提出請求。
- 少數股東的救濟:賣渡股東可以在取得日前 20 日至取得日前一日之間,向法院聲請裁定賣渡價格(第 179 條之 8);在請求違反法令、對象公司違反通知義務,或價格等明顯不當而股東可能受不利益時,可請求特別支配股東停止取得(第 179 條之 7)。
路徑二:株式併合(會社法第 180 條起)
第 180 條規定:公司做股份合併時,每次都要經股東會決議,並定下併合比例、生效日等事項;取締役要在股東會說明為什麼需要股份合併。第 309 條第 2 項規定這屬特別決議:需有可行使表決權股東的表決權過半數(章程可降到 3 分之 1 以上)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的 3 分之 2 以上通過。
通知期間是重點。第 181 條的一般規定是效力發生日的 2 週前通知;但第 182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公司做股份合併時,第 181 條第 1 項的「二週間」改為「二十日」,也就是股份合併要在效力發生日的 20 日前通知股東及登記質權人(也可以公告代替)。公司另需依第 182 條之 2(適用於設有單元股數時,單元股數乘以併合比例後會產生不足 1 的端數者),在一定日期起至生效日後 6 個月,把合併比例等事項的書面備置在本店,股東可閱覽。少數股東的救濟包括:因合併而產生不足 1 股端數的反對股東,可請求公司以公正價格買取(第 182 條之 4,請求期間為生效日前 20 日至前一日);合併違反法令或章程而股東可能受不利益時,可請求停止(第 182 條之 3)。
兩條路徑對照
| 項目 | 株式等売渡請求 | 株式併合 |
|---|---|---|
| 主要條文 | 第 179 條至第 179 條之 8 | 第 180 條至第 182 條之 4、第 309 條 |
| 門檻 | 特別支配股東持有表決權 10 分之 9 以上 | 股東會特別決議(出席表決權的 3 分之 2 以上) |
| 是否需股東會 | 不需要(需對象公司承認) | 需要 |
| 通知期限 | 取得日的 20 日前 | 效力發生日的 20 日前 |
| 價格救濟 | 向法院聲請價格決定(第 179 條之 8) | 反對股東買取請求(第 182 條之 4) |
與 TOB 的關係
私有化交易常見的流程,是先以 TOB 取得大部分股份,之後再用上述方式取得剩餘股份。何時從東證下市,取決於東證的程序與公司公告,不在會社法條文裡,請以公司適時開示與 JPX 公告為準。
怎麼做
- 看到「完全子會社化」或「下市」公告,先找文件裡是「株式売渡請求」還是「株式併合」。
- 若是株式併合,查股東會召開日與決議要件,並記下效力發生日;通知至少在效力發生日 20 日前。
- 若是売渡請求,查提出請求的特別支配股東是否持有表決權 10 分之 9 以上,以及取得日。
- 到公司適時開示與 EDINET 找對價金額與時程,與 TOB 價格比較。
- 透過複委託持有時,向券商確認處理方式與日期,因為入帳可能晚於公告。
容易踩雷
- 把売渡請求與株式併合當成同一件事,兩者的門檻、通知對象與救濟程序不同。
- 以為 90% 是股份數的 90%,條文寫的是總股東表決權的 10 分之 9。
- 把株式併合的通知期間記成 2 週;第 182 條之 4 第 3 項將其改為 20 日。
- 忽略売渡請求要先取得對象公司承認。
- 把「下市」與「會社法程序」混為一談;下市日由交易所程序決定。
常見問題
特別支配股東的門檻是多少?
總股東表決權的 10 分之 9 以上(章程可定更高)。
股份合併要通知多久?
效力發生日的 20 日前(第 182 條之 4 第 3 項),不是一般規定的 2 週。
少數股東可以不賣嗎?
売渡請求下,股東不能拒絕出售,但可向法院聲請價格決定(第 179 條之 8),或在符合要件時請求停止取得(第 179 條之 7);株式併合下,反對股東可請求買取(第 182 條之 4)。
股份合併要股東會嗎?
要,第 309 條第 2 項要求出席表決權的 3 分之 2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