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會社法的分配可能額:配息與買回自己股不得超過的上限
配息與買回自己股的帳面價額不得超過分配可能額,受限行為共 8 件,違反原則上須連帶返還。

配息或自己股買回都有一個法定上限,叫「分配可能額」,公告不一定解釋它。它是會社法對公司分配財產給股東設的上限:就算董事會決定了配息,金額也不能超過生效日的分配可能額。本篇依 e-Gov 的會社法第 446 條、第 453 條、第 461 條與第 462 條,說明分配可能額的位置、受限制的行為、算法的架構,以及違反時的責任。本篇僅陳述條文內容,不評論任何公司的配息政策或財務狀況,亦非法律意見;法條中引用的「法務省令」科目與各公司實際計算,請以公司的決算與法務省令為準。買回自己股的公告讀法,見〈自己株式取得公告怎麼讀:取得上限、期間與庫藏股欄位〉;配息決定公告見〈剰余金配当決定公告怎麼讀:基準日、金額與配當政策〉。
受限制的行為
第 461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行為交付給股東的金錢等(公司自己的股份除外)的帳面價額總額,不得超過該行為生效日的分配可能額。受限的行為包括 8 件:
- 依第 138 條請求而買取股份;
- 第 156 條決定下的股份取得(限第 163 條、第 165 條第 1 項的情形);
- 第 157 條決定下的股份取得;
- 第 173 條第 1 項的股份取得(全部取得條項付種類股份);
- 第 176 條第 1 項請求下的股份買取;
- 第 197 條第 3 項的股份買取;
- 第 234 條第 4 項的股份買取(含第 235 條第 2 項準用);
- 剩餘金的配當。
所以「分配可能額」不只限制配息,也限制公司買回自己股等多種取得股份的行為。第 453 條是配息的基本規定:公司可以對股東(公司除外)進行剩餘金的配當,而第 461 條是這項權利的上限。
算法的架構
分配可能額分 2 步算出,先算剩餘金額(第 446 條),再算分配可能額(第 461 條第 2 項)。
剩餘金額:以最終事業年度末日為基準,(資產額+自己股帳面價額合計)減去(負債額+資本金及準備金額+法務省令所定科目),再加上事業年度末日後的下列金額:處分自己股的對價扣除帳面價額、減資的減少額、減少準備金的減少額,並減去事業年度末日後消卻自己股的帳面價額(第 5 號)、事業年度末日後已配當的剩餘金(含配當財產帳面價額、金錢分配請求權與基準未滿股的付款,第 6 號)等。
分配可能額:剩餘金額,加上取得臨時計算書類承認後的臨時決算期間利益等,再減去自己股帳面價額、事業年度末日後處分自己股的對價、臨時決算期間的損失額,以及法務省令所定的其他科目。
簡化來看:不考慮臨時決算與法務省令科目時,兩段算下來,自己股的帳面價額在剩餘金額中先加後減,結果接近「資產-負債-資本金及準備金」。下面是假設的算例,只為說明架構,與任何公司無關:資產 1,000 億円、負債 600 億円、資本金及準備金 250 億円,則分配可能額約為 150 億円;如果配息與自己股買回的合計超過 150 億円,就超過上限。
違反的責任
第 462 條第 1 項:違反第 461 條第 1 項而進行這些行為時,領取金錢等的人、執行該行為業務的業務執行者(業務執行董事等),以及依各號所定的總會議案提案董事或董事會議案提案董事,對公司連帶負責,須支付相當於領取的金錢等帳面價額的金錢。
但有例外:業務執行者與各號所定的人,若證明其執行職務時已盡注意,就不負這項義務(第 2 項)。這項義務原則上不能免除,只有在「以行為時的分配可能額為限」且取得總股東同意時才可免除(第 3 項)。所以「超過上限的分配,領取者與執行者都有返還責任」只是第 1 項的原則,不能直接套用到個案。
配息的決定
- 決定機關與種類:誰決定配息、決議門檻如何,見〈日本股東會決議的 3 個層級:普通決議、特別決議與特殊決議的門檻〉。配息種類與基準日,見本站「日股配息種類」一文。
怎麼做
- 看公告上的配息或買回金額與公司最近決算的純資產結構,了解規模。
- 對照財報的資本金、準備金與自己股帳面價額。
- 區分「剩餘金額」與「分配可能額」,兩者不同。
- 買回自己股的公告要看是否同時說明財源。
- 條文的法務省令科目,請查公司的計算書類。
容易踩雷
- 把純資產當成分配可能額;兩者結構不同。
- 把自己股帳面價額重複計算。
- 以為只有配息受限;多種股份取得也受限制。
- 以為公告金額可直接對照單一財報欄位。
常見問題
分配可能額限制什麼?
限制剩餘金配當與多種股份取得的金額總額。
違反會怎樣?
原則上領取者與業務執行者對公司連帶負返還責任;業務執行者證明已盡注意者免責。
分配可能額在公告裡看得到嗎?
公告不一定載明;財源與算法請對照計算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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