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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反對股東的股份買取請求權:合併等時的通知、請求期間與價格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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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日股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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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等的反對股東可請求以公正價格買取持股,請求期間為效力發生日前 20 日至前一日。

日本反對股東的股份買取請求權:合併等時的通知、請求期間與價格協議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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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要合併、分割或換股時,並不是多數股東同意就能讓少數股東默默吞下。會社法給了反對的股東一項救濟:股份買取請求權,也就是請求公司以「公正的價格」買下自己的持股。這項權利在 TDnet 公告或股東會招集通知裡以「反對股東の株式買取請求」的字樣出現,條件、時間與價格決定都有明確規則。本篇依 e-Gov 的會社法第 785 條與第 786 條(吸收合併等的消滅公司等),整理誰有這項權利、什麼時候要通知與請求、價格怎麼決定。這項權利在章程變更(第 116 條)與事業讓渡等(第 469 條)也有類似的設計,但條文各自獨立,本篇不逐一展開。本篇只整理法條,不評論任何案件的價格,也不是法律意見;實際權利請以公司公告與專業法律意見為準。同類的買取請求也出現在股票合併,見〈株式併合是什麼?與股票分割的差別:股東會決議、20 日前通知、端數賣出與反對股東的買取請求〉。

誰是「反對股東」

第 785 條第 1 項:吸收合併等(吸收合併、吸收分割、換股等)時,反對股東可請求消滅股份公司等,以公正的價格買取自己持有的股份;但有 2 種情形排除:①第 783 條第 2 項所列,消滅公司等不是種類股份發行公司,而合併對價的全部或一部為持分等(持分會社的持分等),此時合併契約等須總股東同意;②第 784 條第 2 項所列的簡易吸收分割,即承繼的資產帳面價額合計不超過吸收分割公司總資產額的 5 分之 1(章程可定更低比例)。

第 2 項定義「反對股東」:

  • 需要股東會決議的情形:
  1. 在股東會之前通知公司反對該合併等,且在股東會上反對的股東(限於可在該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者);
  2. 在該股東會上不能行使表決權的股東。
  • 不需要股東會決議的情形:全部股東(特別支配公司除外)。

也就是說,在需要股東會決議的情形,若想行使買取請求權,必須「事先通知反對」並「在會上反對」,不能事後才說不同意。

時程:20 日前通知與請求期間

  • 通知:消滅股份公司等須至遲於效力發生日前 20 日,向股東通知「進行吸收合併等」的旨趣,以及存續公司等的商號與住所(第 3 項)。通知可以用公告代替的情形有 2 件:消滅公司等是公開會社,或消滅公司等已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吸收合併契約等(第 4 項)。另外,第 1 項所列的排除情形不適用這項通知(第 3 項但書)。
  • 請求期間:買取請求須在「效力發生日的 20 日前之日起至效力發生日的前一日止」之間,並載明請求買取的股份數量(種類股份發行公司則載明種類與數量)(第 5 項)。
  • 股票:若股票已發行,須提出股票(第 6 項)。
  • 撤回:提出請求的股東,只有在消滅公司等承諾後才能撤回(第 7 項)。
  • 合併等中止:合併等被中止時,買取請求失去效力(第 8 項)。

價格怎麼決定

第 786 條規定價格的決定與付款:

  1. 股東與消滅公司等協議成立時,公司須自效力發生日起 60 日內付款;
  2. 效力發生日起 30 日內協議不成立時,股東或公司可在該期間屆滿後 30 日內,向法院聲請決定價格;
  3. 效力發生日起 60 日內沒有人向法院聲請時,其後股東可隨時撤回買取請求;
  4. 公司須對法院決定的價格,另付超過第 1 項期間後的法定利息;
  5. 價格確定之前,公司可以先支付自己認為公正的金額;
  6. 買取在效力發生日生效;若是已發行股票的股份,付款需與股票交換。

與公告的關係

合併、換股等組織重組的公告若有「反對股東の買取請求」一節,其期間與方法即依上述條文。至於上場公司在這類公告要寫什麼與何時可省略內容,見〈組織重組公告何時可省略內容:簡易重組、略式與軽微基準〉;需要股東會決議的層級,見〈日本股東會決議的 3 個層級:普通決議、特別決議與特殊決議的門檻〉。

怎麼做

行使前後可做 5 件確認:

  1. 看合併等的公告,確認股東會日、效力發生日。
  2. 若有意行使,先確認是否在會前已通知反對、並在會上反對。
  3. 記下效力發生日前 20 日起的請求期間。
  4. 價格協議不成時,注意法院聲請的時限。
  5. 具體案件請諮詢專業人士,不要僅憑本篇判斷。

容易踩雷

買取請求權相關的 4 件誤解:

  • 以為所有股東都自動有買取請求權;需股東會決議時須事先通知並在會上反對。
  • 把通知日與請求期間混為一談;通知至遲在效力發生日前 20 日,請求期間自效力發生日前 20 日起。
  • 以為提出請求後可自行撤回;須經公司承諾。
  • 以為價格一定等於公開收購價;條文寫的是「公正的價格」。

常見問題

買取請求權的價格是什麼?

條文寫「公正な価格」,由協議或法院決定。

請求期間有多長?

自效力發生日前 20 日起至效力發生日前一日止。

協議不成怎麼辦?

效力發生日起 30 日內不成立,可在期滿後 30 日內向法院聲請。

可以撤回請求嗎?

經公司承諾才能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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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e-Gov 法令檢索:會社法2026-10-31
    • 「効力発生日の二十日前の日から効力発生日の前日までの間に」「公正な価格で買い取ること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2. JPX 適時開示が求められる会社情報2026-10-31
    • 適時開示項目一覽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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