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會社法的種類股份:9 項可以不同設計的權利與章程的記載義務
會社法第 108 條列出 9 項可設計不同的股份權利,發行種類股份須在章程定明內容與發行可能種類股份總數。

日本公司發行的股份不一定都長一個樣子。會社法第 108 條允許公司就股份的某些內容「作出不同規定」,發行內容不同的 2 種以上股份,也就是種類股份。優先股、無表決權股份、附取得條款的股份、得到特定董事選任權的股份等,都建立在這個條文之上。公告或章程中出現的「A 種類株式」「B 種類株式」,背後的法律根據就是它。本篇依 e-Gov 的會社法第 108 條,整理可以不同設計的 9 項事項,以及發行種類股份時章程必須寫明什麼,並指出公開會社與指名委員會等設置公司的限制。本篇只整理條文,不評論任何公司發行的種類股份,也不討論其價值,亦非法律意見。第 7 款的全部取得,公告讀法見〈全部取得條項付種類株式公告怎麼讀:全部取得的決定與日程〉。
可以不同設計的 9 項事項
第 108 條第 1 項列出的事項有 9 項:
- 剩餘金的配當:配息的順序、條件、金額計算;
- 殘餘財產的分配:清算時的分配;
- 表決權:股東會上可以行使表決權的事項;
- 轉讓限制:以轉讓取得該種類股份需要公司承認;
- 股東的取得請求權:股東可以請求公司取得該股份;
- 公司的附條件取得權:公司在一定事由發生時可以取得該股份;
- 全部取得:公司可以依股東會決議取得該種類股份的全部(全部取得條項付種類股份,見本站全部取得條項付種類股份公告怎麼讀:全部取得的決定與日程);
- 種類股東會的同意:就股東會(或取締役會、清算人會)決議事項,除該決議外,還需要該種類股東所組成的種類股東會決議;
- 種類股東會選任董事或監察人:由該種類股東所組成的種類股東會選任董事(監查等委員會設置公司則為監查等委員董事或其他董事)或監察人。
兩個限制
第 10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指名委員會等設置公司及公開會社,不得發行有第 9 款(種類股東會選任董事或監察人)規定的種類股份。換句話說,這種「由特定種類股東派董事」的設計,限於非公開、非指名委員會等設置的公司。
章程必須寫什麼
第 108 條第 2 項要求:發行內容不同的 2 種以上種類股份時,必須在章程中定明各款事項的內容,以及發行可能種類股份總數。主要的內容規定包括:
- 剩餘金的配當:向該種類股東交付的配息財產價額的決定方法、配息條件與其他處理內容;
- 殘餘財產的分配:價額的決定方法、財產種類與其他處理內容;
- 表決權:可以行使表決權的事項,若設有行使條件則一併寫明;
- 其他各款:轉讓承認、取得請求、附條件取得等,另外引用第 107 條第 2 項各款的相關內容。
所以原則上這些設計要事先放在章程。不過第 3 項有例外:剩餘金配當中各種類股東可領取的金額等(以法務省令所定事項為限),可以在章程定明「於初次發行該種類股份前,由股東會(取締役會設置公司為股東會或取締役會)決議決定」,此時章程仍須載明內容的要綱。章程變更需要股東會決議,決議層級見〈日本股東會決議的 3 個層級:普通決議、特別決議與特殊決議的門檻〉。
與上場的關係
東證指南 p.56 的事前相談時限表分 10 日、2 週與 3 週 3 級;其中「優先株等」(指南定義為非參加型優先株或子會社連動配當株)的發行登錄與發行向定款變更,若預定上場,須在公表預定日的遲至 3 週前事前相談,詳見〈適時開示的事前相談:哪些情形要先與東證商量〉。第 108 條本身只決定「公司能設計什麼」,上場公司是否能上場、如何開示,則依上場規程與適時開示規則。
怎麼做
查種類股份時,可做 5 件檢查:
- 看公告或章程,確認有幾種種類股份。
- 對照 9 項事項,了解各種類股份在哪一項有差別。
- 查章程是否已經定明發行可能種類股份總數。
- 若有「種類股東會選任董事」的設計,確認公司是否是公開會社。
- 對照上場規程與適時開示規則,了解上場時的額外要求。
容易踩雷
種類股份相關的 4 件誤解:
- 把種類股份當成特定一種商品;它是條文允許的設計組合。
- 以為公開會社也能發行由種類股東選任董事的股份。
- 忽略章程必須事先定明內容。
- 把種類股份的取得與全部取得混為一談。
常見問題
會社法列了幾項可以不同的事項?
9 件。
公開會社可以發行第 9 款的種類股份嗎?
不可以,指名委員會等設置公司也不可以。
發行種類股份要在哪裡定明內容?
在章程中,且要定明發行可能種類股份總數。
種類股東會是什麼?
由特定種類股份的股東所組成的會議,可就特定事項另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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