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內線交易規則整理: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166、167 條的「會社關係者」、重要事實與公開後才能買賣,以及刑責與課徵金
金商法第166條禁止知悉重要事實者在公表前買賣;違反可處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萬円以下罰金。

台灣讀者買賣日股時,常會問:日本也有內線交易規定嗎?哪些人受規範?重要消息「公開」是指什麼?本篇依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金商法)的條文,整理內線交易規則的架構。這是一般性的法規說明,不針對任何具體案件、也不構成法律意見;有個案疑問請諮詢律師或券商合規部門。內容不涉及個股,也不是投資建議。
基本禁止規定:第 166 條
第 166 條第 1 項規定:「會社關係者」在因職務或權利行使等而知悉上市公司等的「業務等相關重要事實」後,在該重要事實公表之前,不得買賣該上市公司等的特定有價證券等(含買賣、合併或分割的承繼、衍生品交易等,條文稱為「売買等」)。條文列出的會社關係者包括:
- 上市公司等(含其母公司、子公司)的役員、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在職務上知悉時;
- 依《會社法》第 433 條第 1 項享有帳簿閱覽請求權的股東(總表決權或已發行股份的 3% 以上,章程可定較低比例),在行使該權利時知悉;
- 依法令對該公司有權限的人,在行使權限時知悉;
- 與該公司簽有契約或正在談判契約的人,在契約締結、談判或履行時知悉;
- 上述法人的役員等,在職務上知悉。
條文並規定,這些人在不再是會社關係者之後 1 年內,同樣不得買賣。第 3 項把規範擴及「情報受領者」:從會社關係者處受到重要事實傳達的人,在公表之前同樣不得買賣。
什麼是「重要事實」
第 166 條第 2 項列舉重要事實,並排除對投資判斷影響輕微、由內閣府令所定基準的項目。第 1 款是上市公司等的業務執行決定機關決定(或決定不做)下列事項:募集股份或新股預約權、資本金減少、準備金減少、自己股份取得、股份無償分配、股份分割、剩餘金配當、股份交換、股份移轉、股份交付、合併、公司分割、事業全部或一部的讓渡或受讓、解散、新製品或新技術的企業化、業務提攜,以及政令規定的類似事項。後面各款另列發生的事實(如災害或訴訟等)及決算數字的重大變動等,本篇不逐款展開。
什麼叫「公表」
第 166 條第 4 項說明,「公表」是指依政令規定的措施,使多數人能知悉(例如依政令所定方式公開),或相關事項記載於已提出且已供公眾縱覽的法定書類。因此,在公司依規定的方式揭露之前,不能以「已經傳出風聲」為由買賣。
其他相關規定
- 公開買付的內線:第 167 條針對公開買付者等的關係者,在公開買付等實施或中止的事實公表前,不得買進或賣出相關股票;離職後 6 個月內同樣適用。
- 傳達與勸誘:第 167 條之 2 禁止會社關係者為了讓他人獲利或避免損失,傳達重要事實或勸誘他人買賣。
刑責與課徵金
第 197 條之 2 第 13 款規定,違反第 166 條第 1 項或第 3 項、第 167 條第 1 項或第 3 項者,處 5 年以下拘禁刑或 500 萬円以下罰金,或併科。第 207 條規定,法人的代表者或使用人等在業務上違反該條款時,除處罰行為者外,法人最高科 5 億円以下罰金。另外,第 175 條規定內閣總理大臣應命違反者繳納課徵金:例如賣出時,以賣出價格乘以數量,扣除重要事實公表後 2 週內的最低價格乘以數量計算差額;買進時,以公表後 2 週內的最高價格乘以數量,扣除買進價格乘以數量。計算上限以公表日前 6 個月內的交易為範圍。
怎麼做
- 買賣前確認自己是否可能是「會社關係者」:是否為役員、員工、持股達閱覽請求權的股東、契約相對方等。
- 若從別人那裡聽到尚未公開的重要消息,不要買賣該公司股票,也不要轉告他人。
- 判斷「公表」時,以公司的適時揭露或法定書類為準,而不是新聞或社群。
- 有疑問時,詢問所屬公司的合規部門或律師。
- 記下條文名稱與日期,避免以過時資訊判斷。
容易踩雷
- 以為只有公司高層才受規範;條文涵蓋契約相對方、有權限的人與情報受領者。
- 以為離職或不再是關係者就立即自由;條文規定 1 年內仍受限。
- 把「已有傳聞」當成「已公表」。
- 把傳達重要消息或勸人買賣當成無關緊要,第 167 條之 2 另有禁止。
- 把本篇當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日本內線交易最高刑責是什麼?
5 年以下拘禁刑或 500 萬円以下罰金,或併科;法人最高罰金 5 億円(金商法第 197 條之 2、第 207 條)。
離職後還受限嗎?
是。第 166 條規定在不再是會社關係者之後 1 年內,同樣不得買賣。
聽到內線消息的朋友也受限嗎?
第 3 項規定從會社關係者處接受傳達的人,在公表之前不得買賣。
這是法律意見嗎?
不是,只是條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