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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相場操縦禁止: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159 條的 3 類行為與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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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日股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日本市場知識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內容分工:AI 協助研究、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真人專業審閱。

金商法第 159 條禁止相場操縦 3 類行為;刑責為 10 年以下拘禁刑或 1,000 萬円以下罰金,獲利目的者加重。

日本的相場操縦禁止: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159 條的 3 類行為與刑事責任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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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交易所買賣股票的人,不論是機構、法人還是個人,都受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159 條約束。它禁止「相場操縦」:用不實的買賣、虛假的訊息或人為的手法,製造交易熱絡或操縱價格的假象。這項規定與前面談過的內線交易(第 166 條)不同,內線交易看的是「知道了未公開的重要事實」,相場操縦看的是「用什麼方法影響價格與交易量」。本篇依 e-Gov 的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159 條與第 197 條,整理條文的 3 個項目、各自禁止的行為與罰則。本篇是法條說明,不是對任何交易的違法判斷,也不是法律意見;是否構成相場操縦要看個案事實與目的。內線交易的規則見〈日本內線交易規則整理: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166、167 條的「會社關係者」、重要事實與公開後才能買賣,以及刑責與課徵金〉;同屬交易行為規範的還有〈短期買賣差益返還:金商法第 164 條的規定與適用對象〉與〈主要股東與役員的買賣報告書:金商法第 163、165 條〉,市場端的監視提醒見〈東證的注意喚起制度:不明確資訊出現時的提醒、與停牌及處分的差別〉。

第 1 項:假裝買賣與通謀買賣

第 159 條第 1 項的前提是「目的」:以使他人誤解有價證券等的交易繁盛,或對交易狀況產生其他誤解的目的,不得做下列行為。這項共有 9 款,主要分 3 件類型:

  1. 假裝買賣:沒有權利移轉目的的假裝有價證券買賣、市場衍生性商品交易或店頭衍生性商品交易(第 1 款),以及沒有金錢授受目的、沒有取得選擇權目的的各類假裝交易(第 2、3 款);
  2. 通謀買賣:與自己賣出同一時期、同一價格,事先與他人通謀使其買進而賣出(第 4 款);與自己買進同時期、同價格,事先通謀使他人賣出而買進(第 5 款);衍生性商品也有類似的通謀申請(第 6 至 8 款);
  3. 委託與受託:委託他人進行或受託進行上述行為(第 9 款)。

第 2 項:誘引交易的行為

第 2 項的目的是「誘引」他人進行交易,禁止的行為有 3 件:

  • 一連的交易:使他人誤解交易繁盛,或使上市金融商品等的行情變動的一連有價證券買賣等,或其申請、委託、受託(第 1 款);
  • 流布:流布行情將因自己或他人的操作而變動的消息(第 2 款);
  • 虛偽表示:進行買賣時,就重要事項故意為虛偽或可能引人誤解的表示(第 3 款)。

第 3 項:釘住、固定與穩定行情

第 3 項禁止違反政令的規定,以「釘住(くぎ付け)、固定或穩定」上市金融商品等行情為目的,進行一連的買賣或其申請、委託、受託。條文所指的政令規定了例外的條件,內容請另查政令原文,本篇不展開。

刑事責任

第 197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違反第 157 條(不正行為禁止)、第 158 條(風說流布等)或第 159 條者(僅涉及商品關連市場衍生性商品交易的違反除外),處 10 年以下拘禁刑或 1,000 萬円以下罰金,或併科。

另有加重規定:第 197 條第 2 項第 1 號,以獲取財產上利益為目的犯上述第 5 款之罪,使有價證券等的行情變動,或釘住、固定、穩定行情,並以該行情進行有價證券買賣等交易或衍生性商品交易者(同樣不含僅涉及商品關連市場衍生性商品交易者),處 10 年以下拘禁刑「及」3,000 萬円以下罰金。條文中的「拘禁刑」是現行條文的用語。除刑事責任外,金商法另有課徵金等制度,細節請另查官方資料。

怎麼做

判讀相場操縦條文可做 5 件確認:

  1. 先確認行為的「目的」:條文依賴目的要件,並非任何對敲都違法。
  2. 分辨是第 1 項(假裝、通謀)、第 2 項(誘引)還是第 3 項(釘住)。
  3. 看當事人是否事先通謀,通謀是第 4、5 款的關鍵。
  4. 查是否有政令例外,特別是穩定價格的情形。
  5. 涉及具體交易時,請諮詢專業律師,不要僅憑本篇判斷。

容易踩雷

相場操縦相關的 4 件誤解:

  • 把相場操縦當成內線交易;兩者的要件不同。
  • 以為只有大額交易才違法;條文看的是目的與方式,不是金額。
  • 以為流布消息只限於虛假消息;第 2 項第 2 款禁止流布「行情將因操作而變動」的消息。
  • 忽略自己與他人通謀的情形。

常見問題

相場操縦禁止在哪一條?

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159 條。

刑責是多少?

第 197 條第 1 項第 5 款為 10 年以下拘禁刑或 1,000 萬円以下罰金,或併科;以獲利為目的並實際以操縱後的行情交易者,第 2 項第 1 號加重為 10 年以下拘禁刑及 3,000 萬円以下罰金。

假裝買賣是什麼?

沒有權利移轉目的的假裝買賣,目的是使人誤解交易繁盛。

通謀買賣是什麼?

與自己的賣出同時期、同價格,事先通謀使他人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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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e-Gov 法令檢索:金融商品取引法2026-10-31
    • 「あらかじめその者と通謀の上、当該売付けをすること。」「十年以下の拘禁刑若しくは千万円以下の罰金に処し、又はこれを併科する。」
  2. 金融廳:金融商品取引法等2026-10-31
    • 金融廳政策頁,查詢最新法令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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