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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買賣差益返還:金商法第 164 條的規定與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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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日股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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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員或持股 10% 以上主要股東在 6 個月內買賣得利,公司可請求返還,請求權 2 年消滅。

短期買賣差益返還:金商法第 164 條的規定與適用對象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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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上場公司的董事、監察人與大股東如果在短時間內買賣自家公司股票並賺到錢,法律有一個直接的處理方式:把這筆利益交還給公司。這就是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164 條的「短期売買差益の返還」,立法目的寫在條文第一句:防止這些人不當利用因職務或地位取得的祕密。它與內線交易規制(第 166 條)不同:內線交易看是否知悉「重要事實」並在公表前買賣,短期買賣差益返還的要件是條文所列的買賣時間與利益,條文第 1 項並未另外規定要證明利用了特定資訊。本篇依 e-Gov 公布的條文整理適用對象、6 個月規則、公司與股東的請求權、時效與主管機關的角色。僅為條文整理,不針對任何人的買賣。與本篇互補的篇章有〈日本內線交易規則整理: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166、167 條的「會社關係者」、重要事實與公開後才能買賣,以及刑責與課徵金〉,以及〈主要股東異動公告怎麼讀:持股比例、母公司異動與開示欄位〉和〈主要股東與役員的買賣報告書:金商法第 163、165 條〉。

適用對象與標的

第 164 條適用於上場公司等的「役員」與「主要股東」。主要股東的定義在第 163 條第 1 項:以自己或他人(含假設人)名義,持有總股東等議決權 10% 以上議決權的股東(持有型態有內閣府令的例外)。標的是該公司的「特定有價證券等」,也就是股票、新股預約權證券、可轉債等有價證券及其選擇權等相關有價證券。

6 個月規則

第 1 項規定:役員或主要股東就該上場公司特定有價證券等,以自己的計算買進後 6 個月內賣出,或賣出後 6 個月內買進,並因此得利時,公司可以請求他們把這筆利益提供給公司。

要注意幾點:

  • 買賣是以「自己的計算」為準;
  • 前後兩筆交易的先後都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
  • 規定的是「得利」,沒有利益就沒有返還;
  • 利益的計算方法由內閣府令決定(第 10 項)。

誰能請求

公司:第 1 項賦予上場公司請求權。

股東代位:第 2 項規定,如果股東要求公司行使這項請求,自要求日起 60 日內公司仍不行動,這位股東就可以代位公司提出請求。股東包含保險契約的社員、出資者、投資法人的投資主等。

時效:第 3 項規定,這項請求權在取得利益之日起 2 年內不行使就消滅。

利益怎麼算

第 164 條第 10 項把利益的算定方法委任給內閣府令。《有價證券の取引等的規制に関する內閣府令》第 34 條規定:依第 163 條第 1 項報告書的記載,以賣出(限買賣合致數量部分)的價額,減去買進的價額,所得中超過該買賣合致數量手續費相當金額的部分為利益。有多筆買賣時,依較早的順序依序配對至買賣合致數量。

主管機關的角色

不像一般民事請求,第 164 條設計了一套資訊流程,讓股東不必自己查:

  1. 內閣總理大臣依第 163 條的報告書,認為有人得利時,將「利益關係書類」寫本送給本人;
  2. 本人收到後 20 日內,若認為自己沒有進行書類所載的買賣,可以申立(第 5 項);一旦申立,該申立所涉部分視為報告書上沒有記載(第 6 項);
  3. 若本人沒有在期間內申立,主管機關將寫本與姓名資訊送給上場公司(第 4 項);
  4. 寫本送給公司之日起算 30 日後,至請求權消滅日止,供公眾縱覽(第 7 項);
  5. 縱覽期間,股東可請求主管機關提供認為得利的役員或主要股東的姓名資訊(第 8 項)。

例外

第 9 項規定:當主要股東在買進或賣出的任一時點不是主要股東,或依役員或主要股東的買賣態樣等情事由內閣府令另定的情形,本條不適用。意思是,剛升上或剛降下 10% 門檻的買賣,可能不被涵蓋。

與報告書的關係

第 164 條與第 163 條連動:役員與主要股東買賣後,要在買賣日所屬月份的翌月 15 日前向內閣總理大臣提出買賣報告書(見本站〈主要股東與役員的買賣報告書:金商法第 163、165 條〉)。主管機關就是根據這份報告書認定有無得利。

怎麼做

  1. 查某位人士是否是上場公司的役員或持股 10% 以上的主要股東。
  2. 對照其買賣報告書,檢查 6 個月內有無買賣相反的交易。
  3. 想知道返還情形,可關注公司或主管機關的縱覽資料。
  4. 股東如果要代位請求,記得 60 日與 2 年這兩個期限。
  5. 條文細節以 e-Gov 最新版為準。

容易踩雷

  • 把短期買賣差益返還當成內線交易;它不需要知悉重要事實。
  • 以為任何股東都適用;限役員與持股 10% 以上的主要股東。
  • 忽略 6 個月是雙向的,先賣後買也算。
  • 以為請求權沒有時效;2 年消滅。

常見問題

主要股東的門檻是多少?

總股東等議決權的 10% 以上。

股東什麼時候能代位請求?

要求公司請求後 60 日內公司未行動。

請求權多久消滅?

取得利益之日起 2 年。

本人覺得沒有買賣怎麼辦?

收到寫本後 20 日內可向內閣總理大臣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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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e-Gov 法令檢索: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164 條2026-10-31
    • 「買付け等をした後六月以内に売付け等をし、又は売付け等をした後六月以内に買付け等をして利益を得た場合」
  2. e-Gov 法令檢索:有價證券の取引等の規制に関する內閣府令(利益の算定の方法 第 34 條)2026-10-31
    • 「法第百六十四条第十項に規定する内閣府令で定める利益の算定の方法は」
  3. e-Gov 法令檢索: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163 條2026-10-31
    • 「総株主等の議決権の百分の十以上の議決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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