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買賣差益返還:金商法第 164 條的規定與適用對象
役員或持股 10% 以上主要股東在 6 個月內買賣得利,公司可請求返還,請求權 2 年消滅。

在日本,上場公司的董事、監察人與大股東如果在短時間內買賣自家公司股票並賺到錢,法律有一個直接的處理方式:把這筆利益交還給公司。這就是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164 條的「短期売買差益の返還」,立法目的寫在條文第一句:防止這些人不當利用因職務或地位取得的祕密。它與內線交易規制(第 166 條)不同:內線交易看是否知悉「重要事實」並在公表前買賣,短期買賣差益返還的要件是條文所列的買賣時間與利益,條文第 1 項並未另外規定要證明利用了特定資訊。本篇依 e-Gov 公布的條文整理適用對象、6 個月規則、公司與股東的請求權、時效與主管機關的角色。僅為條文整理,不針對任何人的買賣。與本篇互補的篇章有〈日本內線交易規則整理: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166、167 條的「會社關係者」、重要事實與公開後才能買賣,以及刑責與課徵金〉,以及〈主要股東異動公告怎麼讀:持股比例、母公司異動與開示欄位〉和〈主要股東與役員的買賣報告書:金商法第 163、165 條〉。
適用對象與標的
第 164 條適用於上場公司等的「役員」與「主要股東」。主要股東的定義在第 163 條第 1 項:以自己或他人(含假設人)名義,持有總股東等議決權 10% 以上議決權的股東(持有型態有內閣府令的例外)。標的是該公司的「特定有價證券等」,也就是股票、新股預約權證券、可轉債等有價證券及其選擇權等相關有價證券。
6 個月規則
第 1 項規定:役員或主要股東就該上場公司特定有價證券等,以自己的計算買進後 6 個月內賣出,或賣出後 6 個月內買進,並因此得利時,公司可以請求他們把這筆利益提供給公司。
要注意幾點:
- 買賣是以「自己的計算」為準;
- 前後兩筆交易的先後都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
- 規定的是「得利」,沒有利益就沒有返還;
- 利益的計算方法由內閣府令決定(第 10 項)。
誰能請求
公司:第 1 項賦予上場公司請求權。
股東代位:第 2 項規定,如果股東要求公司行使這項請求,自要求日起 60 日內公司仍不行動,這位股東就可以代位公司提出請求。股東包含保險契約的社員、出資者、投資法人的投資主等。
時效:第 3 項規定,這項請求權在取得利益之日起 2 年內不行使就消滅。
利益怎麼算
第 164 條第 10 項把利益的算定方法委任給內閣府令。《有價證券の取引等的規制に関する內閣府令》第 34 條規定:依第 163 條第 1 項報告書的記載,以賣出(限買賣合致數量部分)的價額,減去買進的價額,所得中超過該買賣合致數量手續費相當金額的部分為利益。有多筆買賣時,依較早的順序依序配對至買賣合致數量。
主管機關的角色
不像一般民事請求,第 164 條設計了一套資訊流程,讓股東不必自己查:
- 內閣總理大臣依第 163 條的報告書,認為有人得利時,將「利益關係書類」寫本送給本人;
- 本人收到後 20 日內,若認為自己沒有進行書類所載的買賣,可以申立(第 5 項);一旦申立,該申立所涉部分視為報告書上沒有記載(第 6 項);
- 若本人沒有在期間內申立,主管機關將寫本與姓名資訊送給上場公司(第 4 項);
- 寫本送給公司之日起算 30 日後,至請求權消滅日止,供公眾縱覽(第 7 項);
- 縱覽期間,股東可請求主管機關提供認為得利的役員或主要股東的姓名資訊(第 8 項)。
例外
第 9 項規定:當主要股東在買進或賣出的任一時點不是主要股東,或依役員或主要股東的買賣態樣等情事由內閣府令另定的情形,本條不適用。意思是,剛升上或剛降下 10% 門檻的買賣,可能不被涵蓋。
與報告書的關係
第 164 條與第 163 條連動:役員與主要股東買賣後,要在買賣日所屬月份的翌月 15 日前向內閣總理大臣提出買賣報告書(見本站〈主要股東與役員的買賣報告書:金商法第 163、165 條〉)。主管機關就是根據這份報告書認定有無得利。
怎麼做
- 查某位人士是否是上場公司的役員或持股 10% 以上的主要股東。
- 對照其買賣報告書,檢查 6 個月內有無買賣相反的交易。
- 想知道返還情形,可關注公司或主管機關的縱覽資料。
- 股東如果要代位請求,記得 60 日與 2 年這兩個期限。
- 條文細節以 e-Gov 最新版為準。
容易踩雷
- 把短期買賣差益返還當成內線交易;它不需要知悉重要事實。
- 以為任何股東都適用;限役員與持股 10% 以上的主要股東。
- 忽略 6 個月是雙向的,先賣後買也算。
- 以為請求權沒有時效;2 年消滅。
常見問題
主要股東的門檻是多少?
總股東等議決權的 10% 以上。
股東什麼時候能代位請求?
要求公司請求後 60 日內公司未行動。
請求權多久消滅?
取得利益之日起 2 年。
本人覺得沒有買賣怎麼辦?
收到寫本後 20 日內可向內閣總理大臣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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