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股東與役員的買賣報告書:金商法第 163、165 條
役員與持股 10% 以上主要股東買賣自家股票,須於翌月 15 日前提出報告書。

日本關於持股變動的規定中,較為人所知的是「大量保有報告書」,也就是持股超過 5% 的報告。但另有一類報告:公司的役員與持股 10% 以上的大股東,買賣自家公司的特定有價證券,原則上都要在翌月提出報告(內閣府令另有例外,如僅買賣不足一單位的股份)。這是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163 條的規定,與第 164 條(短期買賣差益返還)、第 165 條(禁止行為)、第 166 條(內線交易)形成同一組規範。本篇依 e-Gov 公布的條文整理報告對象、提出時限、經由證券商提出的規則,以及第 165 條的禁止行為,並說明它與上場規程第 442 條的關係。短期買賣返還見本站〈短期買賣差益返還:金商法第 164 條的規定與適用對象〉。僅為條文說明,不針對個別人士。若要把這個主題放進更大的脈絡,可依序閱讀〈日本內線交易規則整理: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166、167 條的「會社關係者」、重要事實與公開後才能買賣,以及刑責與課徵金〉、〈內部人交易防範體制的望まれる事項:公司內規與管理〉與〈短期買賣差益返還:金商法第 164 條的規定與適用對象〉。
誰要報告
第 163 條第 1 項的報告義務人,是上場公司等的「役員」與「主要股東」。主要股東的定義是:以自己或他人(含假設人)名義,持有總股東等議決權 10% 以上的股東。投資法人的資產運用公司役員也在內。
標的是該公司的「特定有價證券等」:條文列出股票、新株預約權證券等有價證券,與其選擇權相關有價證券。受託人為委託人或受益人的信託買賣,在內閣府令所定情形下也算。
報告什麼、什麼時候報
當這些人以自己的計算買進或賣出該公司的特定有價證券等,要提出該交易的報告書。時限是:買賣日所屬月份的翌月 15 日前,向內閣總理大臣提出。例如在 3 月內的買賣,最晚要在 4 月 15 日前提出。依買賣態樣等情事,內閣府令另有不需報告的例外。
提出方式:如果是委託證券商等或取引所取引許可業者進行買賣,或交易對手就是這類業者,報告書要經由該證券商等提出(第 2 項)。
第 165 條:禁止行為
同一組規範中,第 165 條禁止役員與主要股東做下列行為:
- 特定取引(如賣出)中,其對應的特定有價證券額超過該人持有同種特定有價證券額(內閣府令所定額)的交易;
- 賣出等(特定取引以外)中,作為計算基礎的有價證券數量超過其持有數量(內閣府令所定數量)的交易。
第 165 條的細節由政令與內閣府令定義,閱讀時請對照 e-Gov 的條文與命令。
與上場規程的關係
東證的上場規程第 442 條另外規定:上場公司不得讓其役員、代理人、使用人與其他從業者進行以公司計算的內線交易(原文為「当該上場会社の計算における内部者取引」);此外有努力事項,要求公司整備預防內線交易與金商法相關禁止行為的體制(第 449 條)。也就是說,金商法是個人層次的規範,上場規程是公司層次的規範(見本站〈內部人交易防範體制的望まれる事項:公司內規與管理〉)。
與短期買賣返還的關係
買賣報告書是第 164 條的資料基礎:主管機關依報告書的記載,認定是否有人在 6 個月內買賣得利,並把利益關係書類的寫本送給本人與公司。所以報告書不只是資訊揭露,也是返還程序的啟動點。
怎麼做
- 確認某人是否為上場公司役員或持股 10% 以上的主要股東。
- 對該人的買賣,記下買賣日,算出翌月 15 日的提出期限。
- 若是透過券商買賣,確認報告書經由券商提出。
- 想確認報告書內容時,以主管機關依第 164 條公開縱覽的資料為準。
- 買賣是否違反禁止行為,請對照第 165 條與命令。
容易踩雷
- 把這份報告與大量保有報告書(5% 門檻)混為一談。
- 以為只有賣出才報告;買賣皆要。
- 以為金額小就不用報告;條文以身分與買賣為準,例外由府令定。
- 忽略經由證券商提出的規定。
常見問題
主要股東的門檻是多少?
持有議決權 10% 以上,以自己或他人名義持有都算。
報告書何時要交?
買賣日所屬月份的翌月 15 日前。
透過券商買賣怎麼報告?
經由該證券商等提出。
第 165 條禁止什麼?
超出持有額或持有數量的賣出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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