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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股增資怎麼看?公募、第三者割當與股東割當的決議機關、2 週前通知(有例外)與「有利發行」須股東會特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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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公司增資原則由董事會決定;繳款日2週前通知,已提出金商法申報者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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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股公司公告增資時,常見「公募」「第三者割當」「株主割當」等字眼。它們都屬於《公司法》的「募集株式」,但決議機關、通知期間與對現有股東的影響不同。持股比例可能被稀釋,是增資公告最需要看懂的地方。本篇依《公司法》第 199 至 204 條,整理決定方式、通知時程、現有股東的權利與稀釋的簡單算法。只講制度,不評論個別公司的增資,也不預測股價。

募集事項由誰決定

《公司法》第 199 條規定,公司要募集發行或處分自己股份的認購人時,必須決定募集事項:募集股份的數量、繳款金額或其算定方法、繳款的期日或期間、增加的資本金與資本準備金等。原則上這些事項由股東會決議(第 199 條第 2 項)。但第 201 條規定了「公開公司的特則」:除了繳款金額對認購人「特別有利」的情形以外,公開公司的募集事項改由董事會決議;而且有市場價格的股票,可以改為決定「為實現公正價額的繳款而適當的繳款金額決定方法」,不必預先定出固定金額。

有利發行要股東會

第 199 條第 3 項規定,當繳款金額對認購人是特別有利的金額時,董事必須在股東會上說明有必要以該金額募集的理由;第 309 條第 2 項(第 5 款列出第 199 條第 2 項的股東會)規定,這類決議須以出席表決權的 3 分之 2 以上通過。所以,公開公司若以大幅折價的價格第三者割當,在法律上不能只由董事會決定。

通知期間

第 201 條第 3 項規定,公開公司由董事會決議決定募集事項時,必須在繳款期日(或繳款期間的初日)2 週前,向股東通知募集事項(可以用公告代替)。不過第 201 條第 5 項規定:公司在上述期日的 2 週前已依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4 條第 1 至 3 項提出申報(有價證券申報書等),或屬於法務省令所定、不致欠缺股東保護的其他情形時,第 3 項的通知不適用。因此公開發行(公募)常因已提出申報書而免通知,其他情形才需要通知或公告。

股東割當(給股東認購權)

第 202 條規定,公司可以在募集中給股東「受配股份的權利」,股東按所持有股數的比例享有受配權,不足 1 股的端數捨去;股東若沒有在申購期日前提出申購,會失去受配權(第 204 條第 4 項)。第 204 條另規定,公司要在繳款期日前一日之前,通知申購人所配得的股數。

稀釋怎麼算(簡化)

假設原有 1,000 萬股,新增 100 萬股給單一認購人,則新股占增資後總股數的 100 ÷ 1,100 ≈ 9.1%,原有股東的持股比例乘以 1,000 ÷ 1,100 ≈ 0.909,也就是被稀釋約 9.1%。這是比例稀釋;實際影響還要看增資價格相對市價的高低、資金用途與每股盈餘變化,這些要讀公司的適時開示。

怎麼做

  1. 看到增資公告,先分辨方式:公募、第三者割當或株主割當,並找「繳款期日」與「募集株式數」。
  2. 用新增股數除以增資後總股數,估算新股占比與稀釋比例。
  3. 查發行價格與公告前市價的關係,判斷是否可能被視為特別有利發行,以及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4. 看公司公告的資金用途與 EDINET 的有價證券通知書。
  5. 公開公司由董事會決議時,確認公司是否已在繳款期日 2 週前通知或公告,或已提出金商法的申報書(第 201 條第 5 項)。

容易踩雷

  • 把增資一律當作利空,條文只規範決議程序,沒有判斷好壞。
  • 忽略「特別有利」價格需要股東會特別決議。
  • 以為股東一定能配得新股;只有股東割當才給受配權。
  • 用總股數計算稀釋時,忘了用增資「後」的總股數做分母。

常見問題

公開公司增資由誰決定?

原則上由董事會決定募集事項(第 201 條);價格對認購人特別有利時,要股東會特別決議(第 199 條、第 309 條)。

增資前會通知股東嗎?

原則上要。公開公司在繳款期日 2 週前須通知或公告募集事項(第 201 條第 3、4 項);但若公司在該期日 2 週前已依金商法第 4 條第 1 至 3 項提出申報,則免通知(第 201 條第 5 項)。

股東可以優先認購嗎?

公司如採股東割當,股東按持股比例享有受配權(第 202 條)。

1,000 萬股增發 100 萬股稀釋多少?

新股占增資後 9.1%(100 ÷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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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e-Gov 法令検索 会社法2026-10-17
    • 第 199 条第 1 項(募集事項)、第 2 項「募集事項の決定は、株主総会の決議によらなければならない」、第 3 項(特に有利な金額);第 201 条第 1 項「公開会社における…『株主総会』とあるのは、『取締役会』とする」、第 201 条第 3 項「同号の期日…の二週間前までに、株主に対し、当該募集事項…を通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第 202 条(株主に株式の割当てを受ける権利を与える場合);第 204 条第 3、4 項;第 309 条第 2 項
  2. e-Gov 法令API(会社法 條文 XML)2026-10-17
    • 本篇引用條文的取得來源,條號以 e-Gov 法令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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