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株預約權的法定內容:會社法第 236 條的 11 款事項與董事報酬型的特則
會社法第 236 條列 11 款事項,其中 4 款恆須定明、其餘依情形;董事報酬型另有特則。

TDnet 上的「新株予約権の発行」公告,列著行使價額、行使期間、取得條款、轉讓限制等條件;這些條件不是公司隨意擺放,而是會社法第 236 條規定「新株預約權的內容」必須包含或可以包含的事項。知道這張法定清單,就能分辨公告裡哪些是法定必須定明的內容,哪些是公司選擇附加的條件。本篇依 e-Gov 的會社法第 236 條,整理 11 款事項各自的意思、公司附條件取得與組織重組時的處理,以及上場公司以新株預約權作為董事報酬時的特則。公告項目與東證規則見〈新股預約權發行公告怎麼讀:行使價、潛在股數與資金用途〉,行使價可變的發行另見〈MSCB 等發行的企業行動規範:行使制限與開示要求〉;新株預約權的發行價格若有利,還有另行規定,與股份的版本見〈日本募集股份的有利發行與委任決議:說明義務、金額下限與 1 年有效期間〉。本篇只整理法條,不評論任何一次發行的條件,也不是法律意見。
第 1 項:11 件事項(條文稱款)
第 23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發行新株預約權時,必須把下列事項作為預約權的內容。11 款中,第 1、2、4、5 款恆須定明;第 3、6 至 11 款在條文中都是「…するときは」的條件式,只有發生該情形才需要定明;上場公司以預約權作董事報酬時,第 3 項又使第 2 款改為載明無須出資:
| 款 | 內容 |
|---|---|
| 1 | 預約權的目的股份數(種類股份發行公司則為種類與數量)或其算定方法 |
| 2 | 行使時出資的財產價額或其算定方法 |
| 3 | 以金錢以外財產出資時,其旨趣、財產內容與價額 |
| 4 | 行使預約權的期間 |
| 5 | 行使發行股份時,增加的資本金與資本準備金事項 |
| 6 | 轉讓預約權須公司承認時,載明其旨 |
| 7 | 公司附條件取得權(一定事由發生時,公司可取得該預約權)及其相關事項 |
| 8 | 公司合併(消滅)、吸收分割、新設分割、換股、股份移轉時,向預約權人交付他公司新株預約權及其條件 |
| 9 | 交付股份有不足 1 股的端數時,捨去之旨 |
| 10 | 發行新株預約權證券時,載明其旨 |
| 11 | 前款情形下,預約權人不得請求第 290 條所定請求的全部或一部時,載明其旨 |
可以分成 3 組:第 1 至第 5 款是預約權的基本「條件」(買多少、付多少、何時可行使);第 6 至第 8 款是公司與預約權人之間的轉讓、取得與組織重組安排;第 9 至第 11 款是技術性事項。
第 7 款:公司附條件取得
第 7 款是公司附條件取得(取得條款)的條文。它要求載明:發生一定事由的日子公司取得該預約權;若是以公司另行定的日期為事由,須載明其旨;只取得一部分時,載明其旨及決定方法;並載明取得的對價:公司股份、社債(附新株預約權公司債者除外)、其他新株預約權、附新株預約權公司債,或股份等以外的財產,各有應載明的事項。所以公告上看到「取得條款」,其細節要對照這張清單。
第 2 項與第 3 項:公司債與董事報酬
- 第 2 項:附新株預約權公司債所附的預約權數,須依該公司債的各金額均等定之。
- 第 3 項:在金融商品交易所上場的公司,依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第 361 條第 1 項第 4 款或第 5 款所列事項),以新株預約權作為董事報酬(或以報酬抵繳)發行時,須載明 2 件事:行使時不需要金錢出資或給付財產;以及只有該報酬所涉的董事(含曾任董事者)可以行使。指名委員會等設置公司則以報酬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為準(第 4 項)。
這類以預約權作董事報酬的設計,條文的重點是「行使時不需要出資」與「行使人限於董事」。
怎麼做
讀新株預約權條件可做 5 件確認:
- 看公告的各項條件,對照 11 款,確認各條件屬於哪一款。
- 行使價額與目的股份數,對應第 1、2 款。
- 看有無取得條款(第 7 款)與組織重組時的處理(第 8 款)。
- 董事報酬型的公告,確認是否載明行使無須出資與行使人限於董事。
- 公告以外的細節,請對照公司的募集事項決定與章程。
容易踩雷
新株預約權條件相關的 4 件誤解:
- 把行使價額與發行價額混為一談;第 2 款是行使時出資的價額。
- 忽略取得條款的對價種類;第 7 款列出多種可能。
- 以為所有預約權都附取得條款;是否附加由公司決定。
- 以為董事報酬型與一般預約權的條件相同;第 3 項另有特則。
常見問題
會社法列了幾款事項?
11 件(條文稱款),其中第 1、2、4、5 款恆須定明,其餘依情形。
預約權行使期間定在哪一款?
第 4 款。
董事報酬型預約權有什麼特別?
須載明行使時不需金錢出資,且僅限董事(含曾任董事者)行使。
附新株預約權公司債的預約權數怎麼定?
依該公司債金額均等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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