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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募集股份的有利發行與委任決議:說明義務、金額下限與 1 年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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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日股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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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發行須在股東會說明理由,委任決議須訂金額下限且僅對 1 年內繳款的募集有效。

日本募集股份的有利發行與委任決議:說明義務、金額下限與 1 年有效期間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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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發行新股、處分自己股時,要先決定「募集事項」:股數、繳款金額、繳款期日等。如果新股的價格比市價低很多,等於把價值轉移給認購人,既有股東的利益會受影響,所以會社法對「特別有利的價格」另設了規則。本篇依 e-Gov 的會社法第 199 條、第 200 條與第 201 條,整理有利發行的說明義務、股東會把決定權委任給董事會時的上下限,以及公開會社在一般情形下由董事會決定的規則。上場公司的第三者配售與增資還有東證的規則,另見〈第三者配售增資的程序:獨立意見或股東確認的時點、緊急例外與增列開示事項〉與〈稀釋率 25% 與 300%:增資何時要獨立意見或股東確認〉。公募、第三者割當與股東割當各由誰決議的整體比較,本站另有「日股增資怎麼看」一文,本篇只補第 200 條的委任決議與第 201 條第 2 項等細節。本篇是法條整理,不是法律意見,也不判斷任何一次發行的價格是否有利。

第 199 條:募集事項與有利發行

公司發行新股或處分自己股來募集認購人時,每一次募集都要決定:

  1. 募集股份的數量(種類股份發行公司則為種類與數量);
  2. 募集股份的繳款金額或其算定方法;
  3. 以金錢以外的財產出資時,其旨趣、財產內容與價額;
  4. 繳款或給付的期日或期間;
  5. 發行股份時增加的資本金與資本準備金的事項。

這些事項的決定,原則上必須由股東會決議(第 199 條第 2 項)。若第 2 款的繳款金額對認購人「特別有利」,董事必須在股東會上說明,為什麼需要以該金額向該認購人募集(第 3 項)。條文沒有給出「特別有利」的百分比,判斷標準要看個案與實務見解;東證指南(p.79)在第三者配售的開示項目中,請公司就繳款金額算定所採用的股價與折價率,具體記載採用的想法、理由與判斷過程,並記載監察人等就「繳款金額對配售對象不構成特別有利」的適法性所表明的意見;這是開示上的記載要求,並未設定固定折價百分比。

第 200 條:委任董事會決定

股東會可以決議,把募集事項的決定委任給董事(設置取締役會的公司則為取締役會)。條文要求委任時必須訂出:

  • 可決定的募集股份數量上限;
  • 繳款金額的下限。

如果這個下限本身是對認購人特別有利的金額,董事仍須在股東會上說明理由(第 2 項)。委任決議的有效期間也有限制:只對繳款期日(或期間的末日)在決議日起 1 年內的募集有效(第 3 項)。換句話說,股東會授權不能無限期使用。

第 201 條:公開會社的特則

公開會社在沒有第 199 條第 3 項(特別有利)情形時,第 199 條第 2 項中的「股東會」改為「取締役會」,也就是由取締役會決定募集事項,且不適用第 200 條的委任規定。另外:

  • 若是市場上有價格的股份,可以不定固定繳款金額,改定「為實現公正價額繳款所適當的繳款金額決定方法」(第 2 項);
  • 取締役會決定募集事項後,須在繳款期日(或期間初日)的 2 週前通知股東,通知可用公告代替(第 3、4 項);
  • 若公司已在 2 週前依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4 條提出申報書等,或符合法務省令所定情形,不適用這項通知義務(第 5 項)。

所以公開會社的增資若由取締役會決議後揭露,背後是第 201 條的規則;而「有利發行」是少數必須回到股東會的情形,須特別決議(決議層級見〈日本股東會決議的 3 個層級:普通決議、特別決議與特殊決議的門檻〉)。

怎麼做

檢視有利發行的公告可做 5 件確認:

  1. 看公告上的繳款金額與當時的市價,判斷折價幅度。
  2. 公告是否寫明「不屬於有利發行」或「已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
  3. 若有委任決議,看是否有數量上限與金額下限。
  4. 對照繳款期日,確認通知與申報的時間。
  5. 需要法律判斷時,請諮詢專業人士。

容易踩雷

有利發行相關的 4 件誤解:

  • 以為「特別有利」有固定折價百分比;條文沒有。
  • 以為股東會的委任決議永久有效;只對 1 年內繳款的募集有效。
  • 以為公開會社所有募集都由股東會決定;一般情形由取締役會決定。
  • 把 2 週前通知與公告當成同一件事;通知可以用公告代替。

常見問題

什麼是有利發行?

繳款金額對認購人特別有利,董事須在股東會說明理由。

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嗎?

可以,但須訂定股數上限與金額下限。

授權多久有效?

繳款期日在決議日起 1 年內的募集才有效。

公開會社誰決定募集事項?

一般情形由取締役會決定,並須在繳款期日 2 週前通知股東(已於 2 週前依金商法第 4 條提出申報書等者除外,第 5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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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e-Gov 法令檢索:會社法2026-10-31
    • 「募集株式の数の上限及び払込金額の下限を定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当該決議の日から一年以内の日である同項の募集についてのみその効力を有する。」
  2. JPX 適時開示が求められる会社情報2026-10-31
    • 適時開示項目一覽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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