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募集股份的有利發行與委任決議:說明義務、金額下限與 1 年有效期間
有利發行須在股東會說明理由,委任決議須訂金額下限且僅對 1 年內繳款的募集有效。

日本公司發行新股、處分自己股時,要先決定「募集事項」:股數、繳款金額、繳款期日等。如果新股的價格比市價低很多,等於把價值轉移給認購人,既有股東的利益會受影響,所以會社法對「特別有利的價格」另設了規則。本篇依 e-Gov 的會社法第 199 條、第 200 條與第 201 條,整理有利發行的說明義務、股東會把決定權委任給董事會時的上下限,以及公開會社在一般情形下由董事會決定的規則。上場公司的第三者配售與增資還有東證的規則,另見〈第三者配售增資的程序:獨立意見或股東確認的時點、緊急例外與增列開示事項〉與〈稀釋率 25% 與 300%:增資何時要獨立意見或股東確認〉。公募、第三者割當與股東割當各由誰決議的整體比較,本站另有「日股增資怎麼看」一文,本篇只補第 200 條的委任決議與第 201 條第 2 項等細節。本篇是法條整理,不是法律意見,也不判斷任何一次發行的價格是否有利。
第 199 條:募集事項與有利發行
公司發行新股或處分自己股來募集認購人時,每一次募集都要決定:
- 募集股份的數量(種類股份發行公司則為種類與數量);
- 募集股份的繳款金額或其算定方法;
- 以金錢以外的財產出資時,其旨趣、財產內容與價額;
- 繳款或給付的期日或期間;
- 發行股份時增加的資本金與資本準備金的事項。
這些事項的決定,原則上必須由股東會決議(第 199 條第 2 項)。若第 2 款的繳款金額對認購人「特別有利」,董事必須在股東會上說明,為什麼需要以該金額向該認購人募集(第 3 項)。條文沒有給出「特別有利」的百分比,判斷標準要看個案與實務見解;東證指南(p.79)在第三者配售的開示項目中,請公司就繳款金額算定所採用的股價與折價率,具體記載採用的想法、理由與判斷過程,並記載監察人等就「繳款金額對配售對象不構成特別有利」的適法性所表明的意見;這是開示上的記載要求,並未設定固定折價百分比。
第 200 條:委任董事會決定
股東會可以決議,把募集事項的決定委任給董事(設置取締役會的公司則為取締役會)。條文要求委任時必須訂出:
- 可決定的募集股份數量上限;
- 繳款金額的下限。
如果這個下限本身是對認購人特別有利的金額,董事仍須在股東會上說明理由(第 2 項)。委任決議的有效期間也有限制:只對繳款期日(或期間的末日)在決議日起 1 年內的募集有效(第 3 項)。換句話說,股東會授權不能無限期使用。
第 201 條:公開會社的特則
公開會社在沒有第 199 條第 3 項(特別有利)情形時,第 199 條第 2 項中的「股東會」改為「取締役會」,也就是由取締役會決定募集事項,且不適用第 200 條的委任規定。另外:
- 若是市場上有價格的股份,可以不定固定繳款金額,改定「為實現公正價額繳款所適當的繳款金額決定方法」(第 2 項);
- 取締役會決定募集事項後,須在繳款期日(或期間初日)的 2 週前通知股東,通知可用公告代替(第 3、4 項);
- 若公司已在 2 週前依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4 條提出申報書等,或符合法務省令所定情形,不適用這項通知義務(第 5 項)。
所以公開會社的增資若由取締役會決議後揭露,背後是第 201 條的規則;而「有利發行」是少數必須回到股東會的情形,須特別決議(決議層級見〈日本股東會決議的 3 個層級:普通決議、特別決議與特殊決議的門檻〉)。
怎麼做
檢視有利發行的公告可做 5 件確認:
- 看公告上的繳款金額與當時的市價,判斷折價幅度。
- 公告是否寫明「不屬於有利發行」或「已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
- 若有委任決議,看是否有數量上限與金額下限。
- 對照繳款期日,確認通知與申報的時間。
- 需要法律判斷時,請諮詢專業人士。
容易踩雷
有利發行相關的 4 件誤解:
- 以為「特別有利」有固定折價百分比;條文沒有。
- 以為股東會的委任決議永久有效;只對 1 年內繳款的募集有效。
- 以為公開會社所有募集都由股東會決定;一般情形由取締役會決定。
- 把 2 週前通知與公告當成同一件事;通知可以用公告代替。
常見問題
什麼是有利發行?
繳款金額對認購人特別有利,董事須在股東會說明理由。
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嗎?
可以,但須訂定股數上限與金額下限。
授權多久有效?
繳款期日在決議日起 1 年內的募集才有效。
公開會社誰決定募集事項?
一般情形由取締役會決定,並須在繳款期日 2 週前通知股東(已於 2 週前依金商法第 4 條提出申報書等者除外,第 5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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