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創辦人:謝銘元(艾克斯)| 媒體報導| 跟我交流

日本股東提案權怎麼行使?持有表決權 1% 或 300 個、連續 6 個月、股東會 8 週前提出(公司法第 303 條)

首次發布:

日本股東提案權門檻:總表決權1%以上或300個以上、連續持有6個月,且於股東會8週前提出。

日本股東提案權怎麼行使?持有表決權 1% 或 300 個、連續 6 個月、股東會 8 週前提出(公司法第 303 條)主題插畫
日股喵文章主題插畫

日本近年常出現「行動投資人(activist)向公司提出股東提案」的新聞:要求加碼配息、變更董事人選或處分政策持股。這些提案不是投資人想提就能提,而是依《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提案權辦理。本篇依 e-Gov 公布的公司法條文,整理提案權的持股門檻、持有期間、提出期限與臨時股東會之間的關係。只講制度條文,不評論任何投資人或公司,也不預測股價。

第 303 條:股東提案權

第 303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可以請求取締役把一定的事項作為股東會的目的事項(限於該股東可以行使表決權的事項)。第 2 項進一步規定,在設有董事會的公司,只有符合下列條件的股東才可以提出:持有總股東表決權的 100 分之 1(章程可定較低比例)以上,或 300 個(章程可定較少個數)以上的表決權,並且自 6 個月前(章程可定較短期間)起連續持有。而且請求要在股東會召開日的 8 週前(章程可定較短期間)以前提出。第 3 項規定,非公開公司的董事會設置公司不需要「連續持有 6 個月」的條件。第 4 項規定,對該事項不能行使表決權的股東所持有的表決權數,不算入總股東的表決權數。

把條文翻成數字

條件條文內容
持股門檻(比例)總股東表決權的 100 分之 1 以上(即 1%)
持股門檻(個數)300 個以上的表決權
持有期間自 6 個月前起連續持有
提出期限股東會召開日的 8 週前以前
比例或個數兩者符合其一即可(條文用「或」)
章程另定可放寬,不能比法定更嚴

「300 個表決權」是以表決權個數計算;在單元股制度下,一個表決權通常對應一個單元(100 股)的股份,實際對應的股數要以公司的單元股數決定,不能一律當作 300 股。

與股東會召集的關係

第 296 條規定,定時股東會必須在每個事業年度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召集,必要時隨時可召集臨時股東會。第 299 條規定,召集股東會的通知,至少要在股東會的 2 週前發出(非公開公司為 1 週)。股東的議案提出權(第 304 條)與議案要領通知請求權(第 305 條)是另兩項相關權利:第 304 條規定股東可在股東會上就會議目的事項提出議案;第 305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可在股東會日的 8 週前(章程可定較短)請求取締役把議案要領通知全體股東,設有董事會的公司需持有總表決權 1% 或 300 個以上、持續 6 個月(章程可較寬鬆,非公開公司的董事會設置公司免 6 個月)。同條第 4 項規定議案超過 10 個的部分不適用,第 6 項規定議案違法違章,或實質相同的議案在 3 年內未得總表決權 10 分之 1 的贊成,則不適用。

怎麼做

  1. 到公司的有價證券報告書或公司章程,確認提案權的持股比例與持有期間是否有放寬規定。
  2. 確認自己(或合計提案人)持有表決權的數量,以及單元股數,換算 1% 與 300 個表決權各代表多少股。
  3. 對照該公司定時股東會的預定日期,往前推 8 週,作為提案請求的最後期限。
  4. 提案前先確認持有期間滿 6 個月,並保留持股紀錄。
  5. 作為一般投資人,可到公司適時開示與召集通知查看有沒有股東提案議案及董事會意見。

容易踩雷

  • 把「1% 或 300 個」當成兩者都要符合;條文是「或」。
  • 把 8 週當成 8 個工作日或 2 個月,條文寫的是 8 週。
  • 以為持有期間不連續也可以,條文要求「連續」持有。
  • 忽略章程可能有較寬鬆規定,直接引用法定門檻判斷。

常見問題

股東提案需要持股多少?

總股東表決權的 1%(100 分之 1)以上,或 300 個以上的表決權。

需要持有多久?

連續持有 6 個月,非公開公司的董事會設置公司不需要這一條件。

什麼時候要提出?

股東會召開日的 8 週前以前。

外國投資人可以提案嗎?

可以。第 303 條、第 305 條的行使資格以持股比例(總表決權 1% 或 300 個以上)與持續期間為條件,條文沒有規定國籍限制;實際行使時的程序,請洽券商、保管機構與公司。

本站相關標籤

#日股官方揭露查證 #投資日股的台灣人 #文章 #觀念說明 #股東回饋與配息 #風險與法遵

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e-Gov 法令検索 会社法2026-10-17
    • 第 303 条第 2 項「総株主の議決権の百分の一(これを下回る割合を定款で定めた場合にあっては、その割合)以上の議決権又は三百個(これを下回る数を定款で定めた場合にあっては、その個数)以上の議決権を六箇月(これを下回る期間を定款で定めた場合にあっては、その期間)前から引き続き有する株主に限り…株主総会の日の八週間(これを下回る期間を定款で定めた場合にあっては、その期間)前までに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第 3 項(公開会社でない取締役会設置会社)、第 296 条、第 299 条第 1 項「二週間…前までに」
  2. e-Gov 法令API(会社法 條文 XML)2026-10-17
    • 本篇引用條文的取得來源,條號以 e-Gov 法令資料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首頁 · 文章 · 關於本站 · 使用指南 · 資料查核日:202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