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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類型與機關設計:株式會社、持分會社與監査役會、監査等委員會、指名委員會等

首次發布:

日本會社法有 4 種公司;大會社指資本金 5 億円以上或負債 200 億円以上。

日本公司類型與機關設計:株式會社、持分會社與監査役會、監査等委員會、指名委員會等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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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日本公司公告時,常會碰到「監査役会設置会社」「監査等委員会設置会社」「指名委員会等設置会社」,以及「株式会社」「合同会社」之類的稱呼。這些是日本《會社法》(平成 17 年法律第 86 號)對公司類型與機關設計的分類,影響公司的董事會、監察機關與社外董事人數。發行上市股票的公司是株式會社(J-REIT 這類以投資法人形式上場者除外),而選擇哪一種機關設計,會左右公司治理報告書的結構。本篇依 e-Gov 法令檢索公布的會社法條文(2026 年 10 月 19 日取得)整理四種公司、公開會社與大會社的定義、三種主要機關設計、社外取締役與社外監査役的條件,以及社外取締役的設置義務。僅為條文說明,不評論任何公司的治理。

4 種公司

會社法第 2 條第 1 號:公司指株式會社、合名會社、合資會社或合同會社。其中合名、合資、合同會社合稱「持分會社」(第 575 條)。持分會社章程必須記載目的、商號、本店所在地、社員的姓名與住所、社員是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以及出資標的與價額(第 576 條):合名會社的社員全部是無限責任;合資會社一部分是無限責任、其餘有限責任;合同會社的社員全部是有限責任。發行上市股票的公司是株式會社(J-REIT 的發行者是投資法人,不屬株式會社;此為一般知識,本篇未附來源)。

公開會社與大會社

  • 公開會社(第 2 條第 5 號):發行的全部或一部分股份,沒有「股份轉讓須公司承認」的章程規定的株式會社。
  • 大會社(第 2 條第 6 號):符合任一要件的株式會社——最近事業年度資產負債表的資本金為 5 億円以上,或負債部合計為 200 億円以上。

三種主要機關設計

會社法第 2 條定義了幾種設置會社:取締役會設置會社、監査役設置會社、監査役會設置會社、會計監査人設置會社、監査等委員會設置會社、指名委員會等設置會社。對上場公司最常見的是下列三種治理架構:

架構條文要點
監査役會設置會社監査役 3 人以上,其中半數以上須為社外監査役(第 335 條第 3 項)
監査等委員會設置會社監査等委員的取締役 3 人以上,過半數須為社外取締役(第 331 條第 6 項)
指名委員會等設置會社指名、監査、報酬委員會各由 3 人以上委員組成,委員過半數須為社外取締役(第 400 條)

另外,公開會社、監査役會設置會社、監査等委員會設置會社、指名委員會等設置會社都必須設置取締役會(第 327 條第 1 項);取締役會設置會社的取締役須 3 人以上(第 331 條第 5 項);大會社(公開會社以外、監査等委員會設置會社與指名委員會等設置會社除外)必須設置監査役會與會計監査人(第 328 條第 1 項)。

社外取締役與社外監査役的條件

第 2 條第 15 號(以下為摘要,完整要件請見條文):社外取締役須同時符合五項:

  • イ:現在不是該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業務執行取締役、執行役、經理人(支配人)或其他員工,且就任前 10 年間也未曾擔任這些職務;
  • ロ:若就任前 10 年內曾任該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取締役(非業務執行)、會計參與或監査役,則在擔任該職務前 10 年間,也不曾擔任該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業務執行取締役等;
  • ハ:不是該公司親會社等(限自然人)或親會社等的取締役、執行役、經理人或其他員工;
  • ニ:不是該公司親會社等的子公司等(該公司及其子公司除外)的業務執行取締役等;
  • ホ:不是下列兩類人的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1) 該公司的取締役、執行役、經理人或其他重要員工;(2) 親會社等(限自然人)。

社外監査役的條件(第 16 號)結構類似,著重於就任前 10 年間未曾擔任該公司或子公司的取締役、會計參與、執行役、經理人或其他員工等。

社外取締役的設置義務

第 327 條之 2:監査役會設置會社(限公開會社且為大會社者),且依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24 條第 1 項須提出有價證券報告書者,必須設置社外取締役。金商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須每事業年度提出有價證券報告書,國內公司應在事業年度經過後 3 個月內(有不得已理由者,可在事先獲內閣總理大臣承認的期間內)提出。

怎麼做

  1. 看公司的有價證券報告書或公司治理報告書,確認它屬於哪一種機關設計。
  2. 對照該設計的社外人數要件(半數以上或過半數、至少 3 人)。
  3. 看取締役會人數與社外取締役人數,了解董事會獨立性。
  4. 讀到「持分會社」類公司時,注意無限責任社員與有限責任社員的差別。
  5. 條文以現行 e-Gov 公布為準;日後修正請看法令檢索。

容易踩雷

  • 把合同會社與株式會社混為一談;合同會社屬持分會社,社員全部是有限責任。
  • 以為所有上場公司都有相同的董事會結構;有三種主要選擇。
  • 把「社外」理解為任何外部人;條文有 10 年間未擔任公司職務等具體要件。
  • 以為大會社一定要設監査役會;監査等委員會與指名委員會等設置會社可以不用。

常見問題

日本公司有幾種?

4 種:株式會社、合名會社、合資會社、合同會社。

大會社的標準是什麼?

資本金 5 億円以上,或負債合計 200 億円以上。

監査役會至少要幾位監査役?

3 人以上,半數以上須為社外監査役。

哪些公司必須有社外取締役?

會社法規定公開且大會社的監査役會設置會社,若須提出有價證券報告書,必須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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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e-Gov 法令檢索:會社法(平成十七年法律第八十六號)第 2 條、第 327 條、第 327 條之 2、第 328 條、第 331 條、第 335 條、第 400 條、第 575 條、第 576 條2026-10-19
    • 「会社 株式会社、合名会社、合資会社又は合同会社をいう」「資本金として計上した額が五億円以上であること」「負債の部に計上した額の合計額が二百億円以上であること」「監査役は、三人以上で、そのうち半数以上は、社外監査役で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 e-Gov 法令檢索: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24 條第 1 項2026-10-19
    • 「内国会社にあつては当該事業年度経過後三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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