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買回自家股份的決議機關:會社法第 156、163、165 條與取得期間的 1 年限制
買回自家股份原則經股東會決議定明股數、金額與期間,期間不得超過 1 年。

日本公司公告「自己株式の取得」時,會寫明決議機關(取締役會或股東會)、取得上限股數、取得金額與取得期間。這些項目並非隨意訂定,會社法對公司買回自家股份有一套規則:誰決定、要決定什麼、期間多長。原則上要先經股東會決議,但在 2 件特定方式(從子公司取得,以及市場買回或公開收購)之下,可以由取締役會決議。本篇依 e-Gov 的會社法第 156 條、第 163 條、第 165 條與第 461 條,整理買回自家股份的決議機關與必須事先決定的事項。公告的欄位見〈自己株式取得公告怎麼讀:取得上限、期間與庫藏股欄位〉,金額上限見〈日本會社法的分配可能額:配息與買回自己股不得超過的上限〉。本篇只整理法條,不評論任何公司的買回,也不是法律意見。
原則:股東會決議定明 3 件事項
第 156 條第 1 項:公司與股東合意,有償取得自家股份時,必須事先以股東會決議,定明下列 3 件事項:
- 取得的股數(種類股份發行公司則為種類與數量);
- 交付的金錢等的內容與總額(不含公司自己的股份等);
- 可取得股份的期間,且期間不得超過 1 年。
所以公司公告的買回計畫中,上限股數、總額與期間,都是依這個條文必須事先決定的事項。股東會決議的層級見〈日本股東會決議的 3 個層級:普通決議、特別決議與特殊決議的門檻〉。
例外:取締役會可以決議的情形
- 從子公司取得:第 163 條規定,公司取得子公司持有的自家股份時,第 156 條中的「股東會」改讀為「股東會(取締役會設置公司為取締役會)」,也就是取締役會設置公司可由取締役會決定(第 165 條才是須章程規定的類型)。
- 市場交易與公開收購:第 165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在市場上交易,或以金融商品取引法所定公開收購的方式取得自家股份時,不適用第 157 至第 160 條的規定(這幾條是對股東通知與申購的程序)。取締役會設置公司若在章程定明「市場交易等取得得以取締役會決議決定」(第 2 項),則第 156 條第 1 項的決議機關改為「股東會或取締役會」(第 3 項)。
- 章程授權(第 459 條第 1 項第 1 號):會計監查人設置公司(條文另有任期等限制條件)可在章程定明,由取締役會決定第 156 條第 1 項各款事項(第 160 條第 1 項決定特定股東的情形除外);該章程規定的效力,還須最終事業年度的計算書類符合法務省令所定要件(第 2 項)。
換句話說,上場公司透過市場買回或公開收購買回股份,只要章程有此規定,可以由取締役會決議;另有第 459 條的章程授權可走。以上列舉不一定涵蓋全部情形,公告若載明由取締役會決議買回,應對照章程確認依據。
金額上限
第 461 條第 1 項規定,第 156、157 條決定下的股份取得(以及第 163 條、第 165 條第 1 項的情形)交付給股東的金錢等的帳面價額總額,不得超過行為生效日的分配可能額。這是買回自家股份與配息共同受到的限制,算法見前述分配可能額一文。
怎麼做
讀買回公告可做 5 件確認:
- 看公告上的決議機關,是取締役會還是股東會。
- 若是取締役會決議,確認買回方式是否為市場交易、公開收購或從子公司取得。
- 核對公告上的取得期間,不得超過 1 年。
- 對照總額與股數,確認有無上限。
- 注意金額不得超過分配可能額。
容易踩雷
買回自家股份相關的 4 件誤解:
- 以為所有買回都由取締役會決定;原則上是股東會,取締役會決議須有第 163 條、第 165 條或第 459 條等依據。
- 把取得期間看成可以任意延長;條文上限是 1 年。
- 忽略章程規定,不知道取締役會為何可以決議。
- 把總額上限與分配可能額混為一談。
常見問題
買回自家股份誰決定?
原則上是股東會;從子公司取得(取締役會設置公司)、市場交易等(須章程規定)或第 459 條的章程授權,可由取締役會決定。
取得期間最長多久?
1 年。
要事先決定哪些事項?
取得股數、交付金錢等的內容與總額、取得期間,共 3 件。
有金額上限嗎?
有,不得超過分配可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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