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社會勢力排除的上場規則:4 類對象、下市標準與努力事項
上場規程第 443 條禁止公司受反社會勢力關與,實態嚴重時東證可認定下市。

當媒體報導「公司董事與暴力團有往來」或「股東被指與反社會勢力有關」時,投資人會想問:這在日本上場制度裡算什麼等級的問題?《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第 3 編第 1 章(p.456、p.460)把反社會勢力排除分成兩層:一層是「須遵守事項」,禁止公司與反社會勢力形成特定關係,違反可能走到下市;另一層是「望まれる事項」,要求公司努力整備防止體制。JPX 的上場廃止基準頁面也把「反社會勢力的關與」列為下市事由之一。本篇整理這兩層的內容、哪四類人員被納入、什麼程度才會走到下市,以及投資人怎麼閱讀相關公告。本篇是制度說明,沒有針對任何公司的指控。若要把這個主題放進更大的脈絡,可依序閱讀〈東證的公表措施與上場契約違約金:處分的種類與金額〉、〈改善報告書與改善狀況報告書:東證對違規公司的要求〉與〈企業行動規範總覽:須遵守事項與望まれる事項怎麼分〉。
須遵守事項:禁止什麼關係
指南寫明:上場公司被禁止具有「反社會勢力關與」的下列關係(上場規程第 443 條,施行規則第 436 條之 5):
- 下列 4 件對象任一方是暴力團、暴力團員或相當者(本篇統稱「暴力團等反社會勢力」):(a)上場公司;(b)上場公司的親會社等;(c)上場公司的子公司;(d)上場公司的役員,包括取締役、會計參與(法人時含其職務執行社員)、監査役、執行役,以及理事、監事等相當者;
- 除上述外,暴力團等反社會勢力參與上場公司經營的關係。
換句話說,條文有 2 件面向:一是人員與公司本身的身分,涵蓋公司自己、母公司與關係公司、子公司和役員 4 類;二是實質參與經營。
走到下市的條件
指南寫明:上場公司若被認為屬於上面禁止的關係,並判明其實態嚴重損害了東證市場的股東與投資人的信賴(原文為「著しく毀損」),且東證認定時,該公司的上場會被廢止(上場規程第 601 條第 1 項第 19 號,施行規則第 601 條第 16 項)。JPX 上場廃止基準頁面的「其他」類中,也列出「反社會勢力的關與」。所以這項是下市事由之一,但是否適用,須經東證判斷「實態是否損害了市場信賴」,不是只要出現一個人就自動下市。
違反須遵守事項時,一般也可能成為公表措施、上場契約違約金、改善報告書等措施的對象(見本站〈企業行動規範總覽:須遵守事項與望まれる事項怎麼分〉)。
望まれる事項:整備防止體制
這一層只有 1 件條文(第 450 條),性質與上一層完全不同。
指南 p.460 另有一項努力事項:上場公司應努力整備防止反社會勢力造成被害的社內體制,並確保個別企業行動的適當性,防止反社會勢力介入(上場規程第 450 條)。這項沒有具體內容,指南也沒有規定要設置什麼。它與須遵守事項是互補關係:前者是禁止,後者是預防。
怎麼讀相關消息
當媒體報導公司與反社會勢力有關時,可以用下列 3 件順序判斷:先看這是公司本身、子公司、親會社還是役員;再看是否有公司公告或東證的措施;最後看公司是否說明調查結果與防止對策。指南的規定重點在「關與」與「實態」,不是只看報導用詞。
怎麼做
下列 5 件檢查點可以直接套用。
- 確認消息是否有公司或東證的正式公告。
- 看被指的對象屬於 4 類中的哪一類。
- 看公司公布的調查結果與再發防止策。
- 查是否有改善報告書、特別注意銘柄等處分公告。
- 不要以傳聞判斷是否下市。
容易踩雷
- 把任何報導都當成下市事由;指南要求東證判斷實態是否損害市場信賴。
- 以為只限於公司本身;親會社等、子公司與役員也在內。
- 把須遵守事項與望まれる事項混為一談。
- 以為禁止的是交易往來;條文是「關與」與「參與經營」。
常見問題
哪些人員被納入?
上場公司、親會社等、子公司與役員,共 4 類。
會直接下市嗎?
實態損害市場信賴,且東證認定時才會。
努力事項是什麼?
整備防止反社會勢力被害的社內體制。
規則在哪一條?
須遵守是上場規程第 443 條,努力事項是第 45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