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報告書延後提出公告怎麼讀:延期申請、承認與提出遲延
有報逾法定期限 1 個月未提出將下市;獲准延期者到承認期限後第 8 日,天災等為 3 個月。

日本上場公司每年要提出「有價證券報告書」(有報),半年度則提出「半期報告書」。它們有法定提出期限;有時因為會計師查核受阻、會計處理未定等原因,公司無法按時提出。這時東證的適時開示制度有一串連動公告:決定申請延期、獲准或未獲准、提出遲延、之後補提出。對投資人而言,這一串公告是財報可信度與下市風險的重要警訊。本篇依東證《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整理三個相關項目:延期申請、承認結果、提出遲延,以及與下市基準、監理銘柄的關係。僅為制度說明。
三個相關項目
一、申請延期(決定事實,第 2 編第 1 章第 33 項)。上場公司的業務執行決定機關決定提出「有報或半期報告書的提出期限延長承認申請書」時,須立即開示(上場規程第 402 條第 1 款 ak 之 2 項)。公告欄位有 5 件:(a) 對象的報告書;(b) 延長前的提出期限;(c) 獲准延長時的提出期限;(d) 需要延長的理由;(e) 其他必要事項。
二、承認結果(發生事實,第 25 項)。公司「獲得承認」或「未獲承認」時,須立即開示(上場規程第 402 條第 2 款 u 之 2 項)。獲准時,須寫承認的旨趣、對象報告書、延長前期限、獲准延長的期間,以及預計提出時期;未獲准時,須寫未獲承認的旨趣、對象報告書、提出期限,以及能否在期限內提出的見通。獲准時須向東證提交承認通知書的副本(施行規則第 419 條第 4 號)。
三、提出遲延(發生事實,第 24 項)。有報或半期報告書出現下列任一情形,須在各時點立即開示(上場規程第 402 條第 2 款 u 項):(1) 預計無法在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24 條第 1 項或第 24 條之 5 第 1 項所定期間內提出(針對該期間已做「延期申請」開示者除外);(2) 未在期間內提出(已做 (1) 開示者除外);(3) 做了這些開示之後才提出。
下市基準與監理銘柄
指南的注意事項寫明下市規則:有報或半期報告書在法定提出期間經過後 1 個月內沒有提出,就會下市;若已取得延期承認,則為承認期限經過後第 8 日(休業日不算)之前;若因天災等非公司責任事由,則是提出期限經過後 3 個月內(上場規程第 601 條第 1 項第 7 號、施行規則第 601 條第 7 項)。
另外,出現上述 (1) 或 (2) 的開示時,股票會被指定為「監理銘柄(確認中)」,以提醒投資人可能下市。提出遲延公告的欄位也寫明:若預計被指定為監理銘柄(確認中),須在今後見通中說明。
提出遲延公告的欄位為:(a) 對象報告書;(b) 法定提出期限;(c) 遲延的經過;(d) 今後見通;(e) 其他。
怎麼做
- 先分辨公告屬於哪一階段:申請延期、獲准/未獲准,還是提出遲延。
- 讀「延長前期限」與「獲准延長期限」,在行事曆上標示。
- 讀延長理由,並與公司的會計師異動、減損、內部統制等公告對照。
- 查股票是否已指定為監理銘柄(確認中),以及券商的交易限制。
- 追蹤最後是否在期限內提出;未提出時下市程序可能啟動。
容易踩雷
- 把延期申請公告視為已經延期;申請階段尚未獲得承認。
- 把「獲准延長」誤認為沒有下市風險;延長只是延後期限,逾期仍有下市基準。
- 忽略不同事由的期限差異:一般情形、獲准延期、天災各有不同。
- 把監理銘柄(確認中)和整理銘柄混為一談;前者是提醒,後者是下市前的階段。
常見問題
沒有按時提出有報一定會下市嗎?
指南的下市基準看是否在法定期限經過後 1 個月內提出;獲准延期與天災等另有期限。
申請延期要公告幾次?
至少涉及申請、承認結果兩個階段,若遲延再有提出遲延公告。
監理銘柄(確認中)是什麼意思?
開示「無法在期間內提出」後被指定,目的是提醒投資人有下市之虞。
獲准延期要附什麼文件給東證?
承認通知書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