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場親會社等的決算資訊開示:何時要公布
依上場規程第 411 條,非上場親會社等決算內容確定時,上場公司須立即開示其財報。

如果一家上場公司的母公司本身沒有上場,市場就看不到母公司的財報。但母公司的財務狀況會影響子公司:資金支持、股利政策、甚至是否繼續持有。東證因此設計了一項特別的適時開示:上場公司要在「非上場親會社等」的決算內容確定時,把該母公司的財務資料公布出來。《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第 2 編第 5 章第 6 項(p.372–373)規定了對象、時點、欄位與免除。本篇整理這條規則,並說明它與每年的「支配股東等相關事項」開示如何銜接(見本站〈支配股東等相關事項的開示:定義、欄位與參考例〉)。僅為制度整理,不評論任何母子公司的財務狀況。想補背景可先看〈親會社異動公告怎麼讀:親會社、控制股東與其他關係公司的區別〉,要比對規則細節可看〈少數股東贊成比例等的開示:2026 年新增義務的內容與適用時點〉,想了解相鄰的制度可看〈支配股東等相關事項的開示:定義、欄位與參考例〉。
義務與時點
指南寫明:上場公司對其親會社等的「事業年度、中間會計期間(親會社等為季報提出公司時為季累計期間)、連結會計年度、中間連結會計期間」的決算內容確定時,須立即開示該內容(上場規程第 411 條第 2、3 項)。關鍵字是「決算內容確定時」,不是上場公司自己決算的時點,而是母公司的決算確定時。
「親會社等」與「非上場」的定義
指南的定義共 3 件:
- 親會社等:原則上包括 ① 親會社,② 其他關係公司,③ 其他關係公司的親會社。且只限於「會社」,不含「組合等」;
- 多家時:以對上場公司影響最大的一家為對象;影響相當時,由上場公司選擇一家;
- 非上場:開示對象限於非上場的親會社等。若親會社等是國內交易所上場股票的發行者就不屬於,以下 3 件情形也不屬於,不必開示決算資訊:(a)親會社等在外國交易所或有組織的店頭市場上場或持續交易其股票(含預託證券);(b)親會社等與上場公司事業關係稀薄,上場公司難以掌握其決算內容,經東證認定;(c)其他東證認為適當者。
(b) 的例子,指南設想的是:敵意收購者買進上場公司股票,因而變成親會社等,但上場公司很難取得其會社資訊。適用這項免除的公司,要在事業年度後 3 個月內的「支配股東等相關事項」開示中,說明向東證提出的免除理由。
開示資料的內容
指南列出 4 件開示事項,整理如下。
開示資料要先寫親會社等的概要,再寫以下內容:
| 項目 | 內容 |
|---|---|
| 概要 | 名稱、所在地、代表者、事業內容、資本金 |
| 財務報表 | 附上貸借對照表與損益表 2 件;有現金流量表時一併附上 |
| 股東與役員 | 比照有價證券報告書的「所有者別狀況」「大股東的狀況」「役員的狀況」 |
| 其他 | 投資人理解所需的事項 |
財務報表的規則是:若母公司依金商法作成財務報表,就公開該報表;若只依會社法作成貸借對照表與損益表,就公開這兩份。若有連結報表、中間報表、季報,一旦內容確定,也要公開;母公司是外國公司且沒有個別報表時,只公開連結報表。
要有聯絡體制
指南最後提醒:須開示非上場親會社等決算資訊的公司,指南請求(努力義務性質的請託)這類公司努力構築與母公司等的聯絡體制,以便適當掌握母公司等的決算資訊並建立開示體制。
怎麼做
- 先確認公司的母公司是否上場;未上場才可能有這項開示。
- 找母公司等決算資訊相關的公告與附件(指南未規定公告標題)。
- 讀母公司的貸借對照表與損益表,看母公司的規模與財務結構。
- 對照每年的「支配股東等相關事項」,了解母公司的影響程度。
- 若公司適用免除,查支配股東等開示的免除理由。
容易踩雷
- 把這項開示當作母公司上場;它的對象正是未上場的母公司。
- 以為所有母公司都要公布;已上場或關係稀薄者可免。
- 把決算時點誤認為子公司的決算;指南是母公司決算確定時。
- 忽略財報可能只有貸借對照表與損益表 2 件。
常見問題
什麼時候要開示?
非上場親會社等的決算內容確定時,立即開示。
哪些母公司可以免除?
已在國內外上場者、與上場公司事業關係稀薄者,以及東證認為適當者。
母公司有好幾家怎麼辦?
以影響最大的一家為對象,影響相當時由上場公司選一家。
要附哪些財報?
貸借對照表與損益表;有現金流量表時也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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