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有有價證券含損公告怎麼讀:未實現損失的開示門檻
採成本法持有上場有價證券,含損額達前期經常利益或純利益 30% 以上,須立即開示。

日本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常有一部分持有的上場股票或債券,按成本入帳。股價下跌時,帳面價值與市價之間的差距就是「含み損」(未實現損失)。這個損失尚未認列到損益表,卻是潛在的財務風險。東證因此設了一個專門的適時開示項目:保有有價證券的含み損。本站觀察:TDnet 標題通常是「保有有価証券の含み損に関するお知らせ」。本篇依東證《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第 2 編第 2 章第 19 項整理:哪些證券算、什麼情況會觸發、門檻怎麼算、公告要寫什麼,以及與其他公告的對應關係。本篇只談制度,不評論任何公司的持股。
觸發條件:四個限定詞
指南的條文有幾層限定,缺一個就不屬於這個項目:
- 對象證券:限於在國內金融商品交易所上場的有價證券,且不含該公司子公司等的股票;
- 時點:連結會計年度末、中間連結會計期間末或四半期連結會計期間末(第 2 季會計期間除外);
- 含損定義:該日交易所最終價格(沒有則取之前最近的最終價格)所算出的時價,低於帳面價值;
- 評價方法:限於該公司對有價證券採「成本法」評價者。
符合以上之後,再看門檻:含損額達「前一連結會計年度」連結經常利益的 30% 以上,或達歸屬母公司股東當期純利益的 30% 以上。這裡的「前一連結會計年度」,指的是發生含損的決算期末、中間期末或季末所屬年度的前一年度。
補充規定
- 少額特例:前一年度連結經常利益不到連結營收的 2%,或純利益不到營收的 1%,適用特例(詳見指南第 7 章)。
- IFRS 任意適用公司:純利益讀作「歸屬親會社所有者的當期利益」,經常利益基準不適用。未編製連結財報的公司則以個別數字代入。
- 影響額本身達門檻就要開示,不因與其他因素合算而免除。
- 持有多種證券時,只把「有含損的」合算來判斷,不與有含益的證券互相抵銷。
法規依據是上場規程第 402 條第 2 款 q 項與施行規則第 402 條第 1 項第 9 號。
公告要寫什麼
指南列出的開示事項有 4 件:(a) 發生含損的有價證券種類;(b) 含損總額及其帳面價值;(c) 含損總額占前一年度連結經常利益與純利益的比例;(d) 其他必要事項。
保有證券評價的對應表
指南的〔參考〕整理了不同分類的有價證券,評價結果對應的開示項目:
| 分類 | 評價損益 | 可能對應的開示項目 |
|---|---|---|
| 交易目的有價證券 | 評價差額、評價益 | 其他與公司營運、業務、財產有關的重要事實 |
| 交易目的有價證券 | 評價損 | 災害或業務執行中產生的損害 |
| 持有至到期債券 | 評價損(減損) | 災害或業務執行中產生的損害 |
| 子公司、關聯公司股票 | 評價損(減損) | 災害或業務執行中產生的損害 |
| 其他有價證券 | 評價差額 | 其他重要事實 |
| 其他有價證券 | 評價損(減損) | 災害或業務執行中產生的損害 |
減損損失的迴轉(限中間或季度決算採洗替法者),歸類為「其他重要事實」。指南註明:評價替換使帳面價值較上一份資產負債表增減,導致連結總資產出現重大變動時,被認為屬於「其他重要事實」。
怎麼做
- 先確認公司對證券用成本法還是時價法;採時價法的公司,這個項目不適用。
- 讀 (b) 與 (c):含損總額、帳面價值,以及占經常利益與純利益的比例。
- 對照 30% 門檻,判斷嚴重程度。
- 查是否同期還有減損損失或業績預想修正的公告。
- 讀決算短信的有價證券評價方法與減損說明,了解公司的會計政策。
容易踩雷
- 把含損公告當成「已經虧損」;它是未實現損失,未必會認列到損益。
- 以為所有持股都納入;子公司股票與未上場證券不在這個項目內。
- 以為時價法公司也會發這種公告;指南限定成本法。
- 把有含損與有含益的證券相抵;指南要求只合計含損。
常見問題
含損公告的門檻是多少?
含損額達前一年度連結經常利益或歸屬母公司純利益的 30% 以上。
哪些公司適用?
採成本法評價有價證券的公司。
第 2 季末也要判斷嗎?
指南排除第 2 季會計期間末;判斷時點是年度末、中間期末與第 1、第 3 季末。
認列減損後還要另外公告嗎?
指南對應表顯示,評價損或減損可能構成「災害或業務執行中產生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