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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有有價證券含損公告怎麼讀:未實現損失的開示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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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成本法持有上場有價證券,含損額達前期經常利益或純利益 30% 以上,須立即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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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常有一部分持有的上場股票或債券,按成本入帳。股價下跌時,帳面價值與市價之間的差距就是「含み損」(未實現損失)。這個損失尚未認列到損益表,卻是潛在的財務風險。東證因此設了一個專門的適時開示項目:保有有價證券的含み損。本站觀察:TDnet 標題通常是「保有有価証券の含み損に関するお知らせ」。本篇依東證《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第 2 編第 2 章第 19 項整理:哪些證券算、什麼情況會觸發、門檻怎麼算、公告要寫什麼,以及與其他公告的對應關係。本篇只談制度,不評論任何公司的持股。

觸發條件:四個限定詞

指南的條文有幾層限定,缺一個就不屬於這個項目:

  • 對象證券:限於在國內金融商品交易所上場的有價證券,且不含該公司子公司等的股票;
  • 時點:連結會計年度末、中間連結會計期間末或四半期連結會計期間末(第 2 季會計期間除外);
  • 含損定義:該日交易所最終價格(沒有則取之前最近的最終價格)所算出的時價,低於帳面價值;
  • 評價方法:限於該公司對有價證券採「成本法」評價者。

符合以上之後,再看門檻:含損額達「前一連結會計年度」連結經常利益的 30% 以上,或達歸屬母公司股東當期純利益的 30% 以上。這裡的「前一連結會計年度」,指的是發生含損的決算期末、中間期末或季末所屬年度的前一年度。

補充規定

  • 少額特例:前一年度連結經常利益不到連結營收的 2%,或純利益不到營收的 1%,適用特例(詳見指南第 7 章)。
  • IFRS 任意適用公司:純利益讀作「歸屬親會社所有者的當期利益」,經常利益基準不適用。未編製連結財報的公司則以個別數字代入。
  • 影響額本身達門檻就要開示,不因與其他因素合算而免除。
  • 持有多種證券時,只把「有含損的」合算來判斷,不與有含益的證券互相抵銷。

法規依據是上場規程第 402 條第 2 款 q 項與施行規則第 402 條第 1 項第 9 號。

公告要寫什麼

指南列出的開示事項有 4 件:(a) 發生含損的有價證券種類;(b) 含損總額及其帳面價值;(c) 含損總額占前一年度連結經常利益與純利益的比例;(d) 其他必要事項。

保有證券評價的對應表

指南的〔參考〕整理了不同分類的有價證券,評價結果對應的開示項目:

分類評價損益可能對應的開示項目
交易目的有價證券評價差額、評價益其他與公司營運、業務、財產有關的重要事實
交易目的有價證券評價損災害或業務執行中產生的損害
持有至到期債券評價損(減損)災害或業務執行中產生的損害
子公司、關聯公司股票評價損(減損)災害或業務執行中產生的損害
其他有價證券評價差額其他重要事實
其他有價證券評價損(減損)災害或業務執行中產生的損害

減損損失的迴轉(限中間或季度決算採洗替法者),歸類為「其他重要事實」。指南註明:評價替換使帳面價值較上一份資產負債表增減,導致連結總資產出現重大變動時,被認為屬於「其他重要事實」。

怎麼做

  1. 先確認公司對證券用成本法還是時價法;採時價法的公司,這個項目不適用。
  2. 讀 (b) 與 (c):含損總額、帳面價值,以及占經常利益與純利益的比例。
  3. 對照 30% 門檻,判斷嚴重程度。
  4. 查是否同期還有減損損失或業績預想修正的公告。
  5. 讀決算短信的有價證券評價方法與減損說明,了解公司的會計政策。

容易踩雷

  • 把含損公告當成「已經虧損」;它是未實現損失,未必會認列到損益。
  • 以為所有持股都納入;子公司股票與未上場證券不在這個項目內。
  • 以為時價法公司也會發這種公告;指南限定成本法。
  • 把有含損與有含益的證券相抵;指南要求只合計含損。

常見問題

含損公告的門檻是多少?

含損額達前一年度連結經常利益或歸屬母公司純利益的 30% 以上。

哪些公司適用?

採成本法評價有價證券的公司。

第 2 季末也要判斷嗎?

指南排除第 2 季會計期間末;判斷時點是年度末、中間期末與第 1、第 3 季末。

認列減損後還要另外公告嗎?

指南對應表顯示,評價損或減損可能構成「災害或業務執行中產生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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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東京證券取引所 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 2026 年 7 月(PDF)2026-10-19
    • 「19.保有有価証券の含み損」「連結経常利益の30%に相当する額以上」「【上場規程第402条第2号q、施行規則第402条第1項第9号】」「当該上場会社が有価証券の評価方法として原価法を採用している場合に限る」
  2. JPX 適時開示が求められる会社情報2026-10-19
    • 適時開示項目一覽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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