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與單體財報怎麼分:決算短信「個別業績概要」欄與前年比揭露門檻
無單體預想時,單體營收較前期增減 10% 以上,或經常、純利達 30% 增減並符合金額條件,須揭露。

日本公司的決算短信常有兩套數字:一套是「連結」(合併),把子公司都算進去;另一套是「個別」(單體),只算母公司自己。台灣讀者看到集團財報通常只看合併,但東證的適時開示制度對單體數字也有規則:編製合併財報的公司,在沒有事先公布單體預想的情況下,單體決算若與前期差異過大,仍須揭露。本篇依東證《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整理:決算短信裡兩套數字各放在哪、什麼條件下單體數字要揭露、省略「個別業績概要」欄時要注意什麼。
兩套數字各在哪
決算短信 Summary 第一頁先放連結的經營成績與財政狀態,之後有一個「個別業績の概要」欄放母公司單體的數字。指南對該欄的記載要求是:比照連結經營成績及財政狀態的寫法填寫,其中「自己資本」=「純資產合計-株式引受權-新株預約權」。指南同時註明:公司若依投資人需求,判斷該欄對投資判斷用處不大,可以連同標題一起省略。
什麼時候單體數字非揭露不可
規則的源頭是上場規程第 405 條第 3 項:編製連結財報的上場公司,即使事前沒有公布「個別業績預想」,只要當期決算數字與前期相比變動達到一定程度,並且構成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166 條第 2 項第 3 號所列事實(內部人交易規制上的重要事實),就必須適時開示其內容。
指南列出判斷標準,分成兩種情況:
情況一:沒有公布過單體預想。 以下任一成立:
- 當期單體營收較前期增減 10% 以上;
- 當期單體經常利益較前期增減 30% 以上,且增減額相對前期單體淨資產或資本金(取較大者)達 5% 以上;
- 當期單體當期純利益較前期增減 30% 以上,且增減額相對前期單體淨資產或資本金(取較大者)達 2.5% 以上。
情況二:已公布單體預想。 比較對象改成「最近一次公布的當期單體預想值」:營收差 10% 以上;經常利益、純利益同樣是差 30% 以上,加上與前期單體淨資產或資本金較大者相比 5%、2.5% 的金額條件。
取引規制府令第 49 條第 2 項所稱的「特定上場公司等」另有規定(該類公司在指南的對照表裡一律為「無」)。
「個別業績概要」欄怎麼影響開示義務
指南寫明:沒有事先公布單體預想的連結公司,如果在決算短信 Summary 的「個別業績概要」欄已經載入當期單體決算內容,就可以不用另外再做「與前期差異」的開示資料。反過來,若單體數字已構成上述重要事實,而公司又把這一欄省略,則必須另外作成並公布與前期差異的資料,指南特別提醒這點,以免漏掉重要事實。另一項補充:如果直到決算發表當天才知道單體結果,來不及事先開示,也可以用「個別業績概要」欄同時寫出前期與當期實績的方式處理,並希望在決算短信的定性資訊裡把差異原因說清楚;若連這欄也省略,就要在決算短信之外另行開示。
附帶一提,指南 p.6 說明其條號引用以 Standard 市場為主;Prime 與 Growth 的公司請確認所屬市場上場規程的條號。
怎麼做
- 先確認公司是不是連結公司:是的話,決算短信才有連結與個別兩套數字。
- 比較時對照同一套:連結對連結、個別對個別,不要把母公司單體營收拿去和集團營收相比。
- 看「個別業績概要」欄有沒有存在;欄位被省略時,檢查公司有沒有另外公布前期差異資料。
- 單體經常利益或純利益大幅變動時,留意增減額與前期單體淨資產或資本金的比例。
- 比較不同公司的單體數字時,確認是否同為「特定上場公司等」之外。
容易踩雷
- 把連結營收與單體營收相加,或把單體當成「國內業績」;單體只是母公司法人本身。
- 看到單體利益大增,就推論集團獲利大增;兩者的範圍不同。
- 以為單體欄被省略就代表沒有單體開示義務;指南明載若構成重要事實,仍須另行開示。
- 把 30% 與 10% 的門檻混為一談;營收用 10%,利益類用 30% 並附金額條件。
常見問題
沒有公布單體預想的公司,單體營收增減多少要揭露?
指南的條件是當期單體營收較前期增減 10% 以上。
利益類的門檻是什麼?
經常利益、純利益增減達 30% 以上,且增減額相對前期單體淨資產或資本金較大者,分別達 5%、2.5% 以上。
決算短信的數字有經過會計師查核嗎?
指南說明,決算短信揭露的連結財報不屬金商法上的審計程序對象,參考格式要求標示「決算短信は監査の対象外です」;單體欄指南未另說明,待確認。
特定上場公司等的標準呢?
依取引規制府令第 49 條第 2 項及第 51 條,詳細要看該府令條文,本篇不另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