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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net 開示分三類:決定事実、発生事実與決算情報怎麼分

首次發布:

東證指南把適時開示分決定事實 39 項、發生事實 29 項及決算情報等;決定事實於決定時、發生事實於認知時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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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 TDnet,一天有數百則公告,標題看起來五花八門:增資、庫藏股、訴訟、災害、決算短信、業績預想修正……其實東證在制度上把它們歸成幾個大類,分類不同,開示的時點與判斷方式也不同。本篇依東證《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整理三大類——決定事実、発生事実、決算情報——各自的定義、開示時點、項目數量與代表項目,讓你看到標題就知道這則公告在制度上屬於哪一種。這是制度說明,與個股買賣無關。

三大類與其他

指南寫明,上場規程要求上場公司「決定或發生重要會社情報時,立即開示」,會社情報分成:上場公司的決定事實、發生事實、決算情報、業績預想與配息預想的修正等,以及其他資訊(例如投資單位引低、MSCB 等轉換或行使狀況、控制股東相關事項、少數股東贊成比率、財務會計基準機構加入狀況等)。這是理解 TDnet 公告的第一層分類。

決定事実:公司自己決定的事

決定事實指由公司自己的意思決定的事項。指南第 2 編第 1 章列出 39 項,例如:發行新股、處分庫藏股、發行新股預約權或賣出的募集(含公募、股東割當、第三者割當、股票報酬、MSCB 等細項);資本金或準備金減少;自己株式的取得;股票分割或合併(併合);剩餘金配當;合併等組織重組;公開買付與自己株式公開買付;事業的讓渡與受讓;解散;新產品或新技術的企業化;業務提携;子公司異動;固定資產讓渡或取得;上場廢止申請;破產等程序的申請;代表取締役異動;決算期變更;公認會計士異動;繼續經營假設的注記;定款變更;以及第 39 項的兜底條款「其他對上場公司營運、業務或財產有重要影響的事項」。

開示時點:指南說明,要看實質而非形式——一般是「實質決定該業務執行的機關事實上決定要實行」的階段,不必等到公司法上的最終決議。實務上多半是董事會決議後立即開示,股東會決議事項也通常是在董事會付議後立即開示,而非股東會之後。

発生事実:外部因素造成的事

發生事實是外部因素發生、公司被動面對的事項。指南第 2 編第 2 章列出 29 項,例如:災害或業務執行中發生的損害;主要股東或第一大股東的異動;上場廢止的原因事實;訴訟的提起或判決;假處分的申請;許可被撤銷或業務停止等行政處分;母公司或控制股東的異動;破產等程序的申請;票據跳票;債權的收取不能;與交易對象的交易停止;債務免除等金融支援;早期事業再生法的權利變更決議成立;資源的發現;公認會計士異動;有價證券報告書的提出遲延;審計報告的不適當意見;以及第 29 項的兜底條款。

開示時點:指南寫明,「在認知其發生的時點」開示,並要求公司建立能迅速認知發生事實的體制;不論是決定或發生,都不分交易時間,發生後立即開示,通常 30 分鐘內東證會來電確認。

決算情報與其他

第 3 章是決算短信等(決算情報),第 4 章是業績預想、配息預想的修正,第 5 章其他資訊,第 6 章子公司等的資訊,第 7 章則是利益少額時的開示基準特例。決算情報在決算內容確定時立即開示,東證另期待年度決算短信在期末後 45 日內公布、超過 50 日要說明理由;業績預想修正在算出新的預想值或決算整理後視情況須開示。

不論哪一類,公告都要有的 4 項內容

施行規則第 402 條之 2 規定,公司開示時原則上要寫:(a) 決定事實的決定理由,或發生事實的發生經過;(b) 事實概要;(c) 今後見通;(d) 其他東證認為對投資判斷重要的事項,缺任一項,東證可能判定為不適當開示。公司把資料登錄到 TDnet 後,東證通常在 30 分鐘內來電要求說明;部分高風險項目(例如第三者割當、合併、公開買付)需在公表預定日前 10 日事前相談。

怎麼做

  1. 看到 TDnet 標題,先找關鍵詞:「決定」「発行」「取得」「提携」多屬決定事實;「訴訟」「災害」「不渡り」多屬發生事實(注意「異動」要依具體項目判斷:子公司異動、代表取締役異動屬決定事實,主要股東異動屬發生事實);「決算短信」「業績予想の修正」屬決算情報類。
  2. 對照指南目錄判斷子類型,例如「第三者割当」在決定事實第 1 項下的細項。
  3. 思考時點:決定事實是董事會決議後;發生事實是公司認知後,不是判決或處分確定後。
  4. 如果一項事實既是決定事實又是其他項目,指南要求合併說明或指出關聯。
  5. 對照軽微基準與バスケット條項,了解沒有公告的原因。

容易踩雷

  • 把股東會日期當成決定事實的開示時點;通常是董事會付議時。
  • 以為所有訴訟公告都是發生事實的同一種;提起、判決、假處分是不同項目。
  • 把業績預想修正當成獨立於決定事實的東西;一則決定事實可能同時觸發業績預想修正。
  • 以為兜底條款(第 39 項與第 29 項)不重要;它們是「其他重要事項」的統稱。

常見問題

決定事實有幾項?

指南列出 39 項,其中第 1 項「股票與新股預約權的募集」下再分 9 個細項。

發生事實有幾項?

指南列出 29 項。

決定事實什麼時候要開示?

在實質決定機關事實上決定實行時,實務上多為董事會決議後立即開示。

發生事實什麼時候要開示?

在公司認知其發生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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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東京證券取引所 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 2026 年 7 月(PDF)2026-10-19
    • 「上場会社の決定事実」「上場会社の発生事実」「上場会社の決算情報」「第2編第1章 上場会社の決定事実」「39.その他上場会社の運営、業務若しくは財産又は当該上場株券等に関する重要な事項」「29.その他上場会社の運営、業務若しくは財産又は当該上場株券等に関する重要な事実」「その発生を認識した時点での開示が必要」
  2. JPX 適時開示が求められる会社情報2026-10-19
    • 適時開示項目一覽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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