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請求與發行差止公告怎麼讀:召集請求、差止請求與假處分
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或停止發行須立即開示;假處分申請另有 3 年內營收減少 10% 等門檻。

公司與股東之間的衝突,往往會在 TDnet 上留下公告。大股東要求召開股東會、投資人聲請法院禁止公司發行新股、對手公司向法院聲請禁止公司販賣某項產品——這些都是東證適時開示制度中「發生事實」的項目。它們不是財務數字,而是公司治理與經營風險的訊號。本篇依東證《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第 2 編第 2 章整理三個相關項目: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股東請求停止發行股份或新股預約權、假處分命令的申請與決定。包括何種情形要公告、公告寫什麼,以及與其他公告的關係。僅為制度說明,不評論任何一起爭議。
項目一: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
指南第 18 項:上場公司接到「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時,須立即開示(上場規程第 402 條第 2 款 p 項)。指南第 18 項沒有列金額門檻或輕微基準(本站由此推論無數字門檻)。公告欄位:(a) 請求者的概要;(b) 請求日期;(c) 請求內容,須寫股東會的目的事項與召集理由;(d) 公司對該請求的因應方針;(e) 其他。
項目二:請求停止發行股份或新股預約權
指南第 17 項:上場公司接到「股東請求停止發行股份或新股預約權,或停止處分自己股份」時,須立即開示(上場規程第 402 條第 2 款 o 項)。指南補充兩點:
- 得知有人聲請「停止發行新股、新股預約權的假處分」時也須開示;
- 提起新股發行無效之訴,或該訴有判決時,也須開示。
公告欄位:(a) 請求或聲請的經過;(b) 請求者或聲請者的概要,含名稱、所在地、代表人及持股數(持股比例);(c) 請求或聲請的日期;(d) 內容;(e) 其他;另附(參考)被請求或聲請的股份或新股預約權發行概要。
項目三:假處分命令的申請與決定
指南第 5 項:上場公司被聲請「禁止事業或類似處分的假處分命令」,或該聲請有裁判,或相關程序全部或一部不經裁判而終結時,符合下列基準須立即開示(上場規程第 402 條第 2 款 e 項、施行規則第 402 條第 1 項第 3 號):
- 申請時:若假處分在申請後立即如聲請被發出,申請日所屬連結年度起 3 年內開始的任一連結年度,因該假處分造成的連結營收減少預計額,達前一連結年度連結營收的 10% 以上;另有指向取引規制府令第 50 條第 4 號 イ 的條件(待確認)。
- 裁判或終結時:符合申請時基準的申請有裁判,或其程序全部不經裁判而終結;或不符申請時基準的申請有裁判等,或符合者的程序僅一部分不經裁判而終結(另有府令第 50 條第 4 號ロ條件,待確認);或不符合申請時基準,但裁判等造成 3 年內任一年度連結營收減少達前期 10%,或連結經常利益減少達 30%,或歸屬母公司股東純利益減少達 30%(利益類另有少額特例)。
公告欄位:(a) 申請或決定等的日期;(b) 經過;(c) 聲請者概要;(d) 申請或決定等的內容;(e) 其他;(f) 今後見通(僅決定等時記載);並附(參考)當期業績預想及前期實績。指南並說明,在專利權侵害訴訟中,若除了損害賠償請求之外還被聲請禁止製造販賣的假處分,除了訴訟項目外,也可能需要以「假處分命令的申請」公告。
怎麼做
- 先分辨公告屬於哪一項:股東請求、發行差止請求,還是假處分。
- 讀請求者的持股比例(項目二的欄位會寫),了解對手是誰。
- 讀公司的因應方針(項目一)。
- 對假處分,對照 10% 與 30% 的門檻,了解對營收與利益的潛在影響。
- 追蹤後續:股東會召集日、法院裁判、公司公布的因應。
容易踩雷
- 以為所有股東請求都有金額門檻;項目一、二無輕微基準。
- 把「請求」當作已成立;公告只說明請求,公司不一定同意。
- 忽略新股發行無效之訴也要公告。
- 把假處分的申請等同敗訴;指南的門檻是假設「立即如聲請被發出」的影響。
常見問題
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需要達到什麼金額嗎?
不需要,只要發生請求就須立即開示。
差止請求公告要寫請求者的持股嗎?
要,指南要求寫名稱、所在地、代表人及持股數與比例。
假處分的營收門檻是多少?
假設假處分在申請後立即如聲請被發出,3 年內任一連結年度營收減少預計額達前期連結營收的 10% 以上;另有府令條件(待確認)。
新股發行無效之訴也要公告嗎?
要,提起或有判決時都須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