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事業開始公告怎麼讀:投資額門檻與業績影響
新事業開始若 3 年內營收預估增加達前期 10%,或特別支出達固定資產帳面價額 10%,須立即開示。

日本公司宣布進軍新領域,例如製造業開始做能源服務、零售業開辦金融業務,會在 TDnet 發「新規事業の開始に関するお知らせ」。這類公告常被誤會為「只要提到新計畫就要公告」,其實制度只要求達到一定規模的新事業才開示。規模的衡量有兩個尺度:它預期帶來多少營收,以及公司為此特別花了多少錢。本篇依東證《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第 2 編第 1 章第 22 項)整理:兩個門檻、算法細節、與其他開示項目的重疊,以及不屬於這項的情形。
開示義務與兩個門檻
指南寫明:上場公司的業務執行決定機關決定「新事業的開始」(含新商品的銷售、新服務提供的企業化)時,若內容符合下列基準之一(無法明確判定不符合者亦視為符合),須立即開示(上場規程第 402 條第 1 款 w 項、施行規則第 401 條第 1 項第 9 號):
- 營收基準:自新事業開始預定日所屬連結會計年度起算 3 年內開始的任一連結會計年度,該新事業使連結營收的預估增加額,達前一連結會計年度連結營收的 10% 以上。
- 投資基準:為開始新事業而特別支出的預定額合計,達前一連結會計年度末日連結固定資產帳面價額的 10% 以上。
- 不符合取引規制府令第 49 條第 1 項第 14 號所列事項(內線交易規制上的軽微基準)。
連結財報非作成公司把「連結會計年度」讀作「事業年度」、「連結營收」讀作「營收」、「連結固定資產」讀作「固定資產」。指南並提醒:即使這項決定的影響額與其他因素合計後對業績影響不大,只要影響額本身達基準,仍須開示。
公告必須寫的欄位
指南列出:(a) 新事業的內容;(b) 開始時期;(c) 為新事業特別支出的預定額合計;(d) 相手先概要——僅在特定交易對象占交易大宗時才寫;(e) 今後見通;(f) 其他。涉及控制股東的交易要附少數股東保護措施,並附「(參考)當期業績預想及前期實績」。
與其他項目的重疊
指南說明,「新事業的開始」可能同時符合其他項目,例如「事業的全部或一部分的讓渡或受讓」「業務上的提攜或其解消」「固定資產的讓渡或取得、租賃」等,要依各項目另行處理。此外,若新事業開始日落在當年度,且公司依影響程度算出新的預想值,還可能需要「業績預想の修正等」的開示。指南也寫明,「新事業的開始」包含透過子公司著手的情形;設立新子公司來開始新事業時,則另依子公司異動的項目處理(見本站〈子公司異動公告怎麼讀〉)。
與「新製品或新技術的企業化」不同
指南第 15 項另有「新製品或新技術的企業化」,兩者是不同的開示項目,欄位也不同;新事業項目的重點是 3 年內營收與特別支出,新製品項目則涉及新製品的販售開始時期、對連結營收的影響與為企業化而特別支出的金額。本篇不展開第 15 項的細節,只提醒不要把兩項混為一談。
怎麼做
- 看公告寫的新事業內容,並找出「3 年內營收預估增加額」與前期連結營收的比較。
- 找「特別支出預定額」,與前期末連結固定資產帳面價額比較是否達 10%。
- 讀日程欄,區分決定日與事業開始預定日。
- 檢查公告是否同時提到子公司設立、業務提攜或固定資產取得,並一併閱讀。
- 追蹤公司是否另有業績預想修正公告。
容易踩雷
- 把「3 年內任一年度」改成只看第 1 年。
- 把 10% 的投資基準與營收基準混用;兩者分母不同(固定資產帳面價額 vs 連結營收)。
- 以為投資額包含一般營運費用;基準看的是「為開始新事業而特別支出」的金額。
- 把新事業與新製品企業化當成同一項。
常見問題
新事業的營收門檻是多少?
3 年內任一連結會計年度,營收預估增加額達前期連結營收的 10% 以上。
投資額的門檻呢?
特別支出預定額合計達前期末連結固定資產帳面價額的 10% 以上。
透過子公司開始新事業要公告嗎?
要,但仍須達到營收或支出門檻。指南說明新事業的開始包含透過子公司著手的情形。
達到門檻就代表業績會變好嗎?
不代表。門檻只決定是否要公告,不評價事業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