軽微基準是什麼:哪些公司決定不用適時開示
軽微基準須「全部要件同時成立」才免開示;不明確時視為不符,影響達前期經常利益 3 成以上必須開示。

在日本,上場公司發生合併、增資、訴訟、災害損失等事項時,必須「立即」在 TDnet 公告。但並不是什麼小事都要公告:東京證券取引所(東證)在有價證券上場規程施行規則裡訂了一套「對投資判斷影響輕微」的門檻,叫做軽微基準。符合軽微基準的事項可以不開示,其餘則必須開示。這套規則直接決定了你在 TDnet 上看到哪些公告、看不到哪些,也是理解「公司沒公告,是因為沒事還是因為太小」的關鍵。本篇依東證《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整理,只談制度,不涉及任何個股。
基本規則:除了軽微,其餘都要開示
指南寫明,上場規程規定上場公司須對「決定事實、發生事實、決算情報、業績與配息預想修正等」立即開示,唯獨「投資人投資判斷影響輕微、符合施行規則所定基準」的事項例外。這個例外門檻就是軽微基準。重要的是:軽微基準是「免開示」的條件,不是「應開示」的條件,所以只要不能確認符合,就要走開示。
四個判斷細節
第一,要件需全部成立。指南說明,軽微基準多半包含複數要件(例如營收增減在一定範圍內,且淨資產增減在一定範圍內),只有所有要件同時滿足時,才算軽微基準。少一項就必須開示。
第二,不明確時視為不符合。指南寫明:若是否符合軽微基準並不明確,要當作不符合處理並開示。例如,決定事實或發生事實對業績的影響額難以估算時,除非「即使影響額取最大值也仍符合軽微」,否則視為不明確而需開示。
第三,不能用其他因素抵銷。即使某事項的影響額與其他因素合計後,對業績影響不大,只要該事項自身的影響額不符合軽微基準,仍須開示;影響已經反映在業績預想中,也不能因此免開示。
第四,連續行為要合併看。同一類決定事實連續做多次,即使每次個別都符合軽微基準,只要依目的、意圖、時期、經濟實質應視為一連串行為,就必須合併影響額來判斷。
利益門檻與小額特例
東證在多數開示項目設有利益相關的軽微基準:影響額達「前一連結會計年度連結經常利益或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當期純利」3 成以上,就必須開示。但若公司利益本身很小,另有特例:前期連結經常利益不到前期營收的 2%,或前期歸屬母公司淨利不到前期連結營收的 1%,則適用小額特例(細節見指南第 2 編第 7 章)。指南也提到不規則決算(會計年度不足或超過 12 個月)要換算成 12 個月計算,並舉例:前期為 9 個月、營收 1,200 億円、淨利 45 億円,換算後為 1,600 億円與 60 億円,則營收 10% 為 160 億円、淨利 30% 為 18 億円。
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
軽微基準是個別項目的門檻;另有「バスケット條項」,指對上場公司營運、業務、財產或股票有重大事實、對投資判斷有顯著影響者,即使不屬個別項目、或雖屬個別項目但符合軽微基準,仍須開示。指南要求檢討是否要開示時,必須常常檢討這個條款。另外,連結指標與單體指標都要看:軽微基準多以連結營收等連結指標為準,但引用金融商品交易法內線交易規制軽微基準者,原則上以單體營收等為準。
怎麼做
- 打開東證《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最新版(PDF),先讀第 1 編「適時開示の要否の検討」。
- 對照該項目的「開示基準」,同時檢查連結與單體指標。
- 檢查是否所有軽微要件同時成立;有一項不成立或不明確,就視為需開示。
- 另外評估バスケット條項與連續行為合併問題。
- 想知道實際條文,到上場公司ナビ下載「適時開示項目に関連する条文一覧」。
容易踩雷
- 看到 TDnet 沒有某事項的公告,就推論公司沒發生這件事;也可能符合軽微基準。
- 把「軽微」理解成金額小就可以;要件需全部成立,且不明確時視為不符。
- 忽略連續行為合併、其他因素抵銷、業績預想已反映等規定。
- 把 3 成這個數字當成所有項目共用;它是利益影響額門檻,各項目還有各自的要件。
常見問題
軽微基準的利益門檻是多少?
指南寫影響額達前期連結經常利益或歸屬母公司淨利的 3 成以上就須開示。
影響額算不出來要不要開示?
要。除非最大值也仍符合軽微,否則視為不明確,需要開示。
不規則決算怎麼算?
換算成 12 個月。例如 9 個月營收 1,200 億円換算為 1,600 億円,營收 10% 為 160 億円。
符合軽微基準就一定不用開示嗎?
不一定。若符合バスケット條項,仍須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