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公告怎麼讀:提起、判決與和解的開示門檻
訴訟標的達連結淨資產 15% 或敗訴致營收減 10% 須公告;判決或和解給付額達淨資產 3% 也須開示。

TDnet 上偶爾出現「訴訟の提起に関するお知らせ」或「訴訟の判決に関するお知らせ」。多數公司每年都會捲入一些訴訟,但並不是每一件都要公告:東證訂了金額與營收影響的門檻,達到才算「對投資判斷有重大影響」。本篇依東證《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第 2 編第 2 章第 4 項)整理:什麼樣的訴訟要在提起時公告、判決與和解又是另一套門檻,以及門檻的算法。本篇只講規則,不評論任何官司。
屬於發生事實,且僅限財產權請求
指南寫明,這一項針對「財產權請求的訴訟」:公司被提起財產權請求訴訟,或該訴訟有判決,或全部、一部不經法院判決而終結(如和解),且內容達到下列基準之一(無法明確判定不符合者視同符合)時,須立即開示。
指南的注意事項③補充:公司作為原告提起的訴訟,原則上沒有開示義務;不過由公司提起的訴訟若有判決等,可能依「其他與公司營運、業務、財產或上場有價證券有關的重要事實」開示。
提起訴訟時的門檻
訴訟提起時,符合下列任一就要開示:
- 訴訟標的價額達前一連結會計年度末日連結淨資產的 15% 以上。
- 若假設訴訟提起後立即全部照原告主張認定而敗訴,在訴訟提起日所屬連結會計年度起 3 年內開始的任一連結會計年度,敗訴使連結營收的預估減少額達前一連結會計年度連結營收的 10% 以上。
- 不符合取引規制府令第 50 條第 3 號 イ 所列事項。
判決或和解時的門檻
- 若提起時已因符合上述 15% 或 10% 而公告,則該訴訟判決或全部不經判決而終結時,也要開示。
- 若提起時未達門檻,之後的判決等;或提起時已達 15% 或 10% 門檻的訴訟只有一部分不經判決而終結,符合下列任一就要開示:判決等應給付的財產見込額達連結淨資產的 3% 以上;3 年內任一年度連結營收的減少見込額達前期連結營收的 10% 以上;連結經常利益的減少見込額達前期連結經常利益的 30% 以上;歸屬母公司純利益的減少見込額達前期純利益的 30% 以上;不符合取引規制府令第 50 條第 3 號 ロ 所列事項。
- 利益類基準有小額特例:前期連結經常利益不到連結營收的 2%,或純利益不到 1%,適用「利益少額」特例。
IFRS 任意適用公司的讀法不同:「連結淨資產」讀作「資本合計」,且不適用經常利益基準。連結財報非作成公司則把「連結」去掉,以單體數字判斷。
為什麼 15% 和 3% 差這麼多
提起時的 15% 是以「訴訟標的價額」(對方請求的金額)與淨資產比較,只是請求而非確定;判決時的 3% 是以「判決等給付的財產見込額」(預估額)比較,已經接近實際損失。同一份指南因此設兩個不同比例:前者較高,後者較低。這是本站對比兩個數字的說明,指南本身沒有解釋為何設不同門檻。
怎麼做
- 看公告標題與日期,是「提起」還是「判決/和解」,兩者門檻不同。
- 找「訴訟的目的價額」與公司前期連結淨資產,計算是否達 15%。
- 判決時看「應給付的財產金額」與淨資產的比例是否達 3%。
- 讀公告對業績影響的說明,並確認是否另有業績預想修正公告。
- 對照後續公告,追蹤有無和解、上訴或完結。
容易踩雷
- 把 15% 與 3% 混為一談;前者是提起時,後者是判決時。
- 以為所有訴訟都要公告;未達門檻且不屬於其他重要事實者可以不公告。
- 忽略 3 年期間的營收減少預估,只看訴訟標的金額。
- 把請求金額當作公司一定要付的金額。
常見問題
被提起訴訟時的金額門檻是多少?
訴訟標的價額達前一連結會計年度末日連結淨資產的 15% 以上。
判決時的給付金額門檻呢?
判決等應給付的財產見込額達連結淨資產的 3% 以上。
營收基準是多少?
敗訴使連結營收的預估減少額達前期連結營收的 10% 以上,3 年內任一年度符合即可。
一部和解也要公告嗎?
要,若符合判決時的 3%、10%、30% 基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