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損失公告怎麼讀:損失金額門檻與保險說明
災害或業務損害預估金額達連結淨資產 3%、經常利益 30% 或純利益 30% 之一,須立即開示。

工廠火災、地震、系統事故、品質問題造成的賠償,本站舉例:TDnet 上常見「災害による損害に関するお知らせ」或「特別損失の計上に関するお知らせ」之類的標題(指南未規定標題)。這類事件屬於「發生事實」,公司無法預先決定,所以開示時點與一般「決定事實」不同。東證只對達一定規模的損失要求公告,三個門檻分別以淨資產與利益為比較基礎。本篇依東證《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第 2 編第 2 章第 1 項)整理:什麼損失算數、三個門檻、小額特例,以及讀這類公告時的重點。
範圍:不只是天災
指南的定義:「災害に起因する損害」或「業務遂行の過程で生じた損害」,指各種事故等災害,或公司業務執行過程中產生的一切損害,而且是應計入營業損失、營業外損失或特別損失者。所以不限於地震、火災,業務過程中的賠償、品質問題的損失,只要符合會計上的損失分類,也可能在此範圍。
三個門檻(符合任一,或無法明確判定不符合)
依上場規程第 402 條第 2 款 a 項、施行規則第 402 條第 1 項第 1 號:
- 損害預估額達前一連結會計年度末日連結淨資產的 3% 以上;
- 損害預估額達前一連結會計年度連結經常利益的 30% 以上;
- 損害預估額達前一連結會計年度歸屬母公司股東純利益的 30% 以上;
- 另有一項指向取引規制府令第 50 條第 1 號所列事項的條件(待確認,指南指向上場會社導覽的條文一覽)。
兩個 30% 的利益基準另有例外:前期經常利益低於連結營收 2%,或前期純利益低於連結營收 1% 的公司,改用「利益少額」特例(細節見指南第 7 章)。IFRS 任意適用公司的「連結淨資產」讀作「資本合計」,且不適用經常利益基準。連結財報非作成公司則以單體數字判斷。指南並提醒:影響額與其他因素合計後對業績影響不大,只要損害本身的預估額達基準,仍須開示。
時點與估算
這是發生事實,依指南一般規定,在公司「認識其發生」時就要開示,不能等到損失金額完全確定;無法估算金額時,除非即使取最大值也仍低於基準,否則視為不明確而需開示(見指南 p.52)。指南 p.224 的注意事項說明,若損失見込額的算定需要時間,應先儘速開示「現時點金額不明」(已知概算額則寫概算額)及其他開示事項,算定後再追加開示。這個邏輯與軽微基準相同(見本站〈軽微基準是什麼〉):不明確就當作達標。
公告欄位
指南 p.224–225 列出的開示事項有 3 件:(a) 損害或損失的內容——災害損害要寫發生日期、場所、原因,以及損害狀況(營業損失、營業外損失、特別損失的別與見込額);若見込額未定,可先寫受災工廠等資產的種類與帳面價值以顯示規模;業務執行中產生的損害,要寫發生日期、經緯、損失別與損害種類(例如有價證券評價損、子公司整理損、特別退職金的提列、商品自主回收的損失);(b) 今後見通——當期以後業績的影響,若預計有保險金給付或已提列準備金,須一併記載;(c) 其他事項,公司已公布當期業績預想者並附「(參考)當期業績預想及前期實績」。
讀公告時的重點
- 損害預估額與前期連結淨資產的比例是否接近 3%。
- 「今後見通」欄是否說明保險金給付的預期與已提列的準備金;指南 p.225 要求若預計有保險金給付或已提列準備金,須一併記載。
- 損害列在營業損失、營業外損失還是特別損失,這會影響經常利益與純利益的衝擊。
- 是否另有業績預想修正公告。
- 後續是否有「開示事項の経過」,更新損失金額。
怎麼做
- 取公告的損害預估額,除以公司前期末連結淨資產,與 3% 比較。
- 再除以前期連結經常利益與歸屬母公司純利益,與 30% 比較。
- 查公司是否適用「利益少額」特例(前期經常利益不到營收 2%)。
- 對照後續公告,確認金額是否被修正。
- 與同一時期的決算短信對照,看損失是否被納入。
容易踩雷
- 把 3% 與 30% 混為一談;前者是對淨資產,後者是對利益。
- 以為只有天災才算;業務執行中產生的損害也在範圍內。
- 忽略損失分類,直接拿全部金額比經常利益。
- 把公告金額當成最終金額;預估額可能之後修正。
常見問題
災害損失的淨資產門檻是多少?
損害預估額達前期末連結淨資產的 3% 以上。
利益門檻呢?
達前期連結經常利益或歸屬母公司純利益的 30% 以上。
業務過程中的賠償算嗎?
算。指南把「業務遂行の過程で生じた損害」與災害損害並列。
估不出金額怎麼辦?
除非最大值也仍低於基準,否則視為不明確,須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