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債與借款期限利益喪失公告怎麼讀:10% 門檻與財務特約事由發生
社債喪失期限利益達連結淨資產 10% 或屬上場債券須立即開示;財務特約事由發生同樣以 10% 為門檻。

公司借錢或發行公司債,契約常寫著「發生某些事由,債權人可以要求提前清償」,也就是公司失去「期限利益」——原本可以等到到期日才還,現在必須立刻還。對投資人而言,這是一個高風險的訊號:公司可能面臨立即的資金壓力。東證的適時開示指南把與此相關的事實列為「發生事實」,包括:社債的期限利益喪失、附財務特約的借款契約發生特約事由、上場債券的社債權人集會等。本篇依東證《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第 2 編第 2 章整理這些項目的門檻與公告欄位。前置概念,請看本站〈財務上特約公告怎麼讀〉。本篇只談揭露制度,不評價任何公司的償債能力。
項目一:社債喪失期限利益
指南第 20 項:上場公司發生「社債的期限利益喪失」,且符合下列任一基準(不能確定不符合者視為符合),須立即開示(上場規程第 402 條第 2 款 r 項、施行規則第 402 條第 1 項第 10 號):
- 該社債的發行價額總額,達前一連結年度末日連結淨資產的 10% 以上;
- 該社債屬於上場債券、上場轉換公司債型新股預約權附債券,或上場交換公司債。
沒有編製連結財報者,改讀「事業年度」「淨資產」;IFRS 任意適用公司,連結淨資產讀作資本合計。
指南的注意事項:公告需寫今後見通(社債的償還預定與業績影響),若這些見通需要時間掌握,應先就事實(對象社債與喪失期限利益的事實)立即開示,待見通明確後追加開示;公司若從社債管理者等金融機構接到期限利益喪失的聯絡,也須立即開示。另外,若附財務特約的社債發生特約事由、但沒有喪失期限利益,可能依「其他重要事實」開示。
公告欄位:(a) 喪失期限利益等的經過;(b) 對象社債的內容(發行日、發行價額總額、償還期限、擔保);(c) 為消除或改善所抵觸的喪失事由而採的對策;(d) 今後見通;(e) 其他;並附(參考)社債管理委託契約證書的概要。
項目二:財務特約的事由發生
指南第 21 項:附財務特約的金錢消費貸借契約,發生財務特約所定的事由,且該借款債務本金達前一連結年度末日連結淨資產的 10% 以上時,須立即開示(上場規程第 402 條第 2 款 r 項之 2、施行規則第 402 條第 1 項第 11 號);與連結子公司的契約除外。「財務特約」指財務指標無法維持既定基準,就喪失期限利益的特約。
注意事項:同樣可先開示事實、之後追加見通;若契約設計了「未達標時不立即喪失期限利益」的緩衝措施,則以「確定不採取該措施」為時點,開示「特約所定事由發生」。指南並註明:2024 年 4 月 1 日之前簽訂的附財務特約借款契約,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含)為止發生特約所定事由者,可以省略開示;這項過渡措施已於查證日(2026 年 10 月 19 日)前屆滿。
公告欄位:(a) 該借款契約的內容(簽約日、對方屬性、債務本金、償還期限、擔保);(b) 發生的特約事由內容與發生日,以及為解消或改善的對策;(c) 今後見通;(d) 其他。
項目三:上場債券的社債權人集會
指南第 22 項:上場債券等(上場債券、上場轉換公司債型新股預約權附債券、上場交換公司債)發生「社債權人集會的召集、其他與上場債券等權利有關的重要事實」時,須立即開示(上場規程第 402 條第 2 款 s 項)。欄位:重要事實的概要與經過、今後見通;若是召集社債權人集會,則寫召集經過與日程。
怎麼做
- 先分辨公告屬於哪一類:社債期限利益喪失、借款特約事由發生,或社債權人集會。
- 與公司的前期末連結淨資產對照 10% 門檻(上場債券不論金額)。
- 讀「對策」欄:公司是否與債權人協議免除或延後。
- 查是否同時有債務免除、增資、再建計畫等公告(見本站〈債務免除等金融支援公告怎麼讀〉)。
- 後續追蹤社債償還或再協議的結果。
容易踩雷
- 把喪失期限利益等同於破產;它是契約上提前償還的要求,後續可能協議解決。
- 以為上場債券要達 10% 才公告;指南的條件是兩者擇一,上場債券本身即符合。
- 忽略「事實先開示、見通之後追加」的結構,誤以為公告不完整。
- 把借款特約事由發生與財務特約簽約公告混為一談。
常見問題
社債期限利益喪失的門檻是多少?
發行總額達前期末連結淨資產 10% 以上,或屬上場債券等。
公告一定要寫償還計畫嗎?
指南要求寫,但需要時間時可先開示事實,之後追加。
財務特約事由發生要公告嗎?
借款本金達連結淨資產 10% 以上時須公告;舊契約的過渡措施已於 2026 年 3 月 31 日屆滿。
社債權人集會也要公告嗎?
上場債券等的社債權人集會召集與其他重要權利事實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