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民事再生申請公告怎麼讀:申請、受理與開始決定
公司決定申請破產、再生或更生須立即開示;再生更生通常構成下市事由,但再建計畫符合 3 項條件可維持上場。

公司走到申請破產或民事再生這一步,TDnet 會出現「民事再生手続開始の申立てに関するお知らせ」之類的公告。這是投資人最需要看清楚的一類公告,因為它直接牽涉股票能否繼續上市。東證指南把「公司自己申請」與「別人申請(債權人或母公司)」分成兩個不同項目,並寫出再生或更生程序下仍可能維持上場的特殊情形。本篇依東證《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第 2 編第 1 章第 21 項)整理:開示義務、欄位、上場廢止基準與再建計畫的 3 項條件,以及它和「發生事實」類似公告的區別。
開示義務
指南寫明:上場公司的業務執行決定機關決定「申請開始破產手續、開始再生手續或開始更生手續」時,必須立即開示(上場規程第 402 條第 1 款 v 項)。這一項沒有金額或比例門檻,只要「決定要申請」就要開示。指南並提醒:若申請人不是公司本身(例如債權人申請),則依另一個項目——發生事實中的「破產手續開始、再生手續開始、更生手續開始或企業擔保權實行的申請」處理。
再生或更生與上場維持
指南的「其他注意事項」說明:上場公司進入需要再生手續或更生手續的狀態,會符合上場規程第 601 條第 1 項第 3 號(上場廢止基準)。但如果同時開示的再建計畫,符合下列 3 項條件,上場可以維持(需依上場規程第 603 條第 1 項提出再建計畫審查申請):
- a. 該再建計畫預期可獲法院認可,且計畫中載明這一點及其證明內容;
- b. 該再建計畫沒有消除上場銘柄全部(俗稱 100% 減資);
- c. 該再建計畫沒有記載上場廢止原因等,不屬於從公益或投資人保護觀點認為不適當者。
詳細情形,指南要求向東證洽詢。
公告必須寫的欄位
開示事項包括:(a) 申請的理由;(b) 負債總額;(c) 今後見通,有今後方針時寫其內容;(d) 其他須補充的資訊;指南 p.183 另有 (e) 欄:上場規程所定再建計畫審查申請的有無;p.184 還有申立ての概要、上場公司現況兩個參考欄。
與停牌的關係
指南的売買停止制度說明:公司開示了重要資訊後,買賣可能被暫停,原則上開示後 15 分鐘恢復;若被指定為監理銘柄,也是公布分配後 15 分鐘恢復;若被指定為整理銘柄則次一營業日恢復。破產類公告後是否停牌、何時指定整理銘柄,依東證的當日公告而定(見本站〈適時開示後為什麼會停止交易〉)。
怎麼做
- 看公告的申請種類:破產、民事再生還是會社更生,三者目的不同。
- 讀 (b) 負債總額,並與公司前期財報的總資產與淨資產對照。
- 看有沒有同時開示再建計畫,檢查是否提到法院認可見通與是否為 100% 減資。
- 追蹤東證的後續公告:監理銘柄或整理銘柄指定與最終交易日。
- 若是債權人或母公司申請,改查發生事實類的同名項目。
容易踩雷
- 把「公司申請」與「他人申請」當成同一項公告;東證分在不同項目。
- 以為再生程序一定下市;再建計畫符合 3 項條件時可維持上場。
- 把負債總額當成損失;它是負債規模,不是虧損。
- 忽略 100% 減資的風險,它會使上場維持條件失效。
常見問題
申請破產要公告嗎?
要,且沒有金額門檻,依上場規程第 402 條第 1 款 v 項立即開示。
再生程序一定會下市嗎?
不一定。再建計畫若符合 3 項條件並經審查,可維持上場。
3 項條件是什麼?
預期法院認可、非 100% 減資、不屬於不適當者。
債權人申請也用同一項公告嗎?
不是。他人申請歸發生事實類的另一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