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款變更公告怎麼讀:章程修改的開示與股東會條件
章程變更只有理由超出 3 類輕微情形才須開示;優先股上市相關變更須公布前 3 週事前相談。

「定款の一部変更に関するお知らせ」是 TDnet 上最常見的標題之一,每到股東會季節就大量出現。但章程修改和多數決定事實不同:東證不是設一個金額門檻,而是用「理由是否輕微」來篩選,大多數例行修改其實不必公告。本篇依東證《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第 2 編第 1 章第 36 項)整理:哪些章程變更要公告、哪些屬於輕微不必公告、與單元股數變更、決算期變更等項目的關係,以及事前相談的例外。
開示義務:理由超出三類輕微情形才需要
指南寫明:上場公司的業務執行決定機關決定「章程的變更」,且變更理由中含有下列三類以外的理由時,須立即開示(上場規程第 402 條第 1 款 an 項、施行規則第 401 條第 1 項第 12 號)。這三類是:
- a. 配合法令修正而僅調整記載表現的變更;
- b. 本店所在地的變更;
- c. 其他東證認定對投資人判斷影響輕微的理由。
指南舉出屬於 c 類的例子:公告方法的電子化、責任限定契約相關事項的新設與變更、役付取締役相關事項的變更及取締役任期的縮短、商號或名稱英文表記的變更。換句話說,這些修改即使發生,通常不需要適時開示公告。
可能同時屬於其他項目
指南說明,「章程變更」常與其他項目並行,例如發行股票、處分庫藏股、發行新股預約權等的募集或賣出。本站已整理的相關項目有〈単元株式数變更公告怎麼讀〉〈決算期變更公告怎麼讀〉:這兩項都明載決定時「須另做定款變更的開示」,所以標題會同時出現。
事前相談的例外
指南的「事前相談」規定:在本項目中,如果是為了發行預定新申請上場的優先股等而變更章程,必須事前相談;公表預定日至少 3 週前,要把開示資料(草案)等用電子郵件寄給東證上場公司擔當者。指南並指向 JPX 網站的「優先股等的上場手引」。其他一般章程變更不屬於這個要求。
另一項義務:提交變更後章程
指南的「其他注意事項」說明:不論是否達到上述開示基準,上場公司只要變更了章程,就必須儘速(不得遲延)向東證提交變更後的章程等文件。這是提交文件義務,不等同於適時開示;所以一次章程變更最多牽涉 2 件事:適時開示公告(有門檻)與提交變更後章程(無門檻)。若需要公告,登錄 TDnet 後東證通常在 30 分鐘內來電確認。
怎麼做
- 看公告標題與變更理由,判斷是否屬於 a、b、c 三類輕微情形以外的理由。
- 若公告提到發行新股或股份分割,一併讀對應的決定事實公告。
- 若涉及單元股數、決算期或優先股,確認是否有專屬公告。
- 留意股東會日期,章程變更通常以股東會承認為條件。
- 比對變更前後條文,不要只看標題。
容易踩雷
- 以為所有章程變更都要公告;三類輕微理由可以免。
- 把「提交變更後章程」當成適時開示。
- 忽略同一公告可能同時涵蓋數個變更理由,只要其中 1 件不輕微就須開示。
- 把公告方法電子化當成重大變更。
常見問題
哪些章程變更不用公告?
僅法令修正的文字調整、本店所在地變更、東證認定輕微者(如公告電子化、英文名稱變更)。
優先股相關的變更有額外要求嗎?
有。新申請上場的優先股等的章程變更須在公布前 3 週事前相談。
不公告的變更還要做什麼?
仍須儘速(不得遲延)向東證提交變更後的章程等。
章程變更和單元股數變更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單元股數變更是獨立項目,且須另做章程變更的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