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等的決定事實與發生事實總覽:15+15 項開示與共通規則
子公司等決定事實 15 項、發生事實 15 項,各項門檻不同。

上場公司的子公司發生了大事,例如合併、解散、訴訟、被聲請破產,母公司要不要公告?東證《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第 2 編第 6 章(p.387–440)用一整章回答這個問題:把子公司等的情報分成「決定事實」「發生事實」「業績預想修正等」3 個區塊,每個項目有各自的門檻,另有一組共通的處理規則。本篇不逐項展開,而是把整章的骨架整理成一張地圖,讓讀者在看到子公司相關公告時,知道它屬於哪一塊、該用什麼門檻理解。「子公司等」本身的定義,見本站〈適時開示中的「子公司等」與「孫公司」怎麼定義:有價證券報告書記載者才算〉。本篇不針對任何公司,也不評估公告的影響。
整章的三塊結構
依指南目次(p.13–14),本章有 3 塊:
| 區塊 | 項目數 | 內容舉例 |
|---|---|---|
| 子公司等的決定事實 | 15 項 | 合併等組織重組、公開買付、事業讓渡與受讓、解散、新製品企業化、業務提攜、孫公司異動、固定資產讓渡取得、事業休止、破產等聲請、新事業、財務上特約、商號變更、存款提領停止申出、其他重要事項 |
| 子公司等的發生事實 | 15 項 | 災害損失、訴訟、假處分、行政處分、破產等聲請、票據跳票、孫公司破產等聲請、債權無法收取、停止交易、債務免除、早期事業再生法、資源發現、社債期限利益喪失、財務上特約事由、其他重要事實 |
| 子公司等的業績預想修正等 | 1 項 | 業績預想修正、預想值與決算值差異 |
合計 31 個項目,其中決定事實與發生事實各 15 項,每一項都有「發生時要不要公告」的判斷門檻。
門檻怎麼看:每個項目的基準各不相同
指南對這些項目的門檻,格式與上場公司自己的決定事實類似,但每個項目的基準各不相同:決定事實中,合併等組織重組、事業讓渡等項目多以連結淨資產 30%、營收 10%、利益 30% 為準(公開買付、破產聲請、財務上特約等項目另有各自的判斷方式),發生事實則另有各自的比例,例如災害損失與債權無法收取以連結淨資產 3% 為基準、訴訟以訴訟標的價額對連結淨資產 15% 為基準、債務免除則以債務總額 10% 為基準(指南 p.416、p.418、p.426、p.429)。例如 p.391 的合併等組織重組:子公司等的株式交換、株式移轉、株式交付、合併、會社分割,只要使連結總資產的增減見込額達前一年度末連結淨資產的 30% 以上,或使連結營收增減見込額達前一年度連結營收的 10% 以上,或使連結經常利益、歸屬母公司純益的增減見込額達前一年度各自的 30% 以上,就須立即開示。
而 p.412 的商號變更則是另一種寫法:以子公司前一年度末的總資產對前一年度末連結淨資產 30%、子公司前一年度營收對連結營收 10%、子公司前一年度經常利益與當期純利益各對連結對應數字的 30%。若子公司前一年度為經常損失或純損失,要用其絕對值判斷。所以同樣是「30%」,要先看每個項目是用「子公司的指標」還是「事實造成的增減額」。
通用的細節與上場公司自己的規則一致:IFRS 任意適用公司把「連結淨資產」讀為「資本合計」,且不適用經常利益基準;利益少額時有特例(見本站〈利益が少額の場合的特例:獲利很小的公司開示基準怎麼算〉)。所以兩家看起來規模類似的公司,門檻未必一樣。
4 件共通規則
指南 p.389–390 在定義之後,列出子公司等公告的共通處理規則:
- 先後:指南請公司注意,如果上場公司的業務執行決定機關,比子公司等的決定機關更早決定該行為,在上場公司決定的時點就開示。
- 子公司也上場:子公司等在東證上場時,可載明參照子公司的開示資料以省略相同事項;也可以連名作成公告。
- 雙方見解:做子公司等決定事實的公告時,指南請公司載明上場公司經營層與子公司等經營層的見解;見解相同就說明相同,不同則分別記載。若公告時只有一方見解確定,之後另一方確定且與先前不同,要另行追加開示;相同則不必追加。
- 支配股東等重要交易:若子公司等的決定事實屬於支配股東等的重要交易,要追加「支配股東との取引等に関する事項」,載明適合指針的狀況、公平性與利益衝突措施、獨立第三方意見概要。
上場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行為
指南 p.392 另有一個需要分辨的地方:上場公司與其子公司等之間的合併等組織重組,不是子公司等的決定事實,而是以上場公司自己的決定事實開示。換句話說,要看公告是從誰的角度出發;本站〈子公司異動公告怎麼讀:取得或出售子公司時的欄位與軽微基準〉說明的是上場公司本身的決定事實。
怎麼做
- 看到子公司相關公告,先判斷屬於決定事實、發生事實還是業績預想修正。
- 查該項目的門檻是以子公司指標還是以事實的增減額為準。
- 對照公告列出的子公司概要(名稱、所在地、代表者、事業內容、資本金)。
- 讀兩方經營層見解有沒有分歧。
- 檢查有無追加開示或支配股東交易的說明。
容易踩雷
- 把子公司等與上場公司自己的決定事實混為一談。
- 看到「30%」就當成同一個分母;要看該項目的基準。
- 子公司已經公告,就以為母公司沒有義務;兩邊各自判斷。
- 忽略 IFRS 公司的讀法差異。
常見問題
子公司等的決定事實有幾項?
15 項,加上發生事實 15 項與業績預想修正 1 項,共 31 項。
母子兩邊見解不同要怎麼寫?
兩邊分別載明,之後若見解確定且不同,另行追加開示。
子公司上場,母公司可省略嗎?
可載明參照子公司的開示資料,省略相同事項。
虧損的子公司怎麼比?
商號變更等項目對前一年度損失用絕對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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