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漏報短報的罰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5 條與自動補報補繳
漏報短報罰所漏稅額 2 倍以下、未申報被查獲罰 3 倍以下;未經檢舉、調查前自動補繳可免罰。

台灣居民透過複委託買日股、領日本配息,這些海外所得在特定條件下要計入「基本所得額」,由稅務機關比較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如果漏報或短報,會有什麼處罰?依據的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5 條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並與《所得稅法》第 110 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搭配。本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10 月 8 日)的條文整理:罰則的結構、哪個法條適用、自動補報補繳的免罰條件。僅為法規說明,不是個案稅務建議;實際案件請洽稽徵機關或稅務專業人員。
兩種情形,兩種罰則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5 條分兩項:
- 已申報但漏報或短報:營利事業或個人已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但有漏報或短報而短漏稅額者,處所漏稅額 2 倍以下的罰鍰。
- 未依規定計算申報、經調查發現:未依本條例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應課稅的所得額者,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按補徵稅額處 3 倍以下的罰鍰。
注意條文用的是「以下」,是上限,不是固定倍數。條文只訂上限;實際裁罰倍數依稽徵機關的裁罰標準,本篇未查證。
什麼時候適用條例第 15 條,什麼時候適用所得稅法
《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應申報基本所得額而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者,要先比較核定的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辦理,不適用條例第 15 條;
- 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依施行細則的公式計算漏稅額,再適用條例第 15 條。
《所得稅法》第 110 條的結構與條例第 15 條相似:已申報而漏報短報,處所漏稅額 2 倍以下罰鍰;未自行申報而經調查發現,補徵稅額後處 3 倍以下罰鍰。其中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而加計短漏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者,另有最高 9 萬元、最低 4,500 元的處罰限制。
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條件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第 41 條至第 45 條以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的處罰一律免除;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補繳的稅款要加計利息:自該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的次日起至補繳日止,按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此項規定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修正施行前漏繳、之後自動補報補繳者適用新規定,但舊規定較有利者適用舊規定。
怎麼做
- 弄清楚自己的情形:已申報但漏報或短報,還是完全沒有申報。
- 知道罰則是上限倍數,不是固定金額。
- 發現漏報時,了解自動補報補繳的條件:未經檢舉、未經調查之前。
- 補繳稅款需加計利息,利率依條文規定的郵政儲金固定利率。
- 具體個案請洽稽徵機關或稅務專業人員,不要依本篇自行計算。
容易踩雷
- 把「2 倍以下」「3 倍以下」當成一定會被罰這麼多。
- 忽略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的比較,誤用錯誤的法條。
- 以為任何時候補報都免罰;條文限定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之前。
- 以為免罰就不用補稅;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仍是條件之一。
常見問題
漏報海外所得最高罰多少?
條例第 15 條:漏報短報處所漏稅額 2 倍以下罰鍰;未申報被查獲處補徵稅額 3 倍以下罰鍰。
什麼情形可以免罰?
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且屬未經檢舉、未經調查的案件。
補繳時要加計利息嗎?
要,依條文規定按日加計。
一般所得稅額高於基本稅額時用哪個法條?
依施行細則第 18 條,適用所得稅法第 110 條,不適用條例第 1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