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が少額の場合的特例:獲利很小的公司開示基準怎麼算
經常利益未達營收 2% 或純益未達 1% 時,利益基準取近 5 年平均或營收比例的 30% 較大者。

適時開示的許多項目,都有一個「利益」軽微基準:這件事對連結經常利益或歸屬母公司的當期純利益造成的影響,若達到前一年度的 30% 以上,就必須公告。但如果一家公司前一年度本來就幾乎沒賺錢(甚至虧損),30% 的基準額可能很小,甚至為零。針對這類情形,東證在《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第 2 編第 7 章(p.441–444)設有「利益少額特例」,改用一個比較穩定的基準額。本篇依指南的說明與計算例,整理特例的適用條件、算式、不適用的範圍,並用指南的數字走一遍。僅為制度說明,數字都是指南的例子,與任何公司無關。相關主題可參考〈軽微基準是什麼:哪些公司決定不用適時開示〉、〈子公司等的業績預想修正:何時需要替子公司公告〉與〈固定資產讓渡或取得公告怎麼讀:金額門檻與欄位〉,三篇各自處理不同的角度。
通常基準
指南說明:許多開示項目有利益相關的軽微基準,當影響的預估額達前一連結年度連結經常利益或歸屬母公司純益的 30% 以上,就要開示。例如固定資產讓渡(見本站〈固定資產讓渡或取得公告怎麼讀:金額門檻與欄位〉)的損益基準。這個比例的分母是「前一年度的利益」。
什麼情形適用特例
當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利益基準改用特例(p.443):
- 前一年度連結經常利益不到前一年度連結營收的 2%;
- 前一年度歸屬母公司純益不到前一年度連結營收的 1%。
換句話說,只要獲利率相對營收很低(包含虧損,因為虧損當然小於營收的 2% 或 1%),就進入特例。其餘非利益的基準(例如總資產或營收的比例基準)不受影響,仍要照常判斷。
特例的基準額怎麼算
特例的開示基準是下列兩個金額中較大者:
| 對象 | 計算 A | 計算 B |
|---|---|---|
| 經常利益 | 近 5 年連結經常利益平均(虧損年度以 0 計)× 30% | 前一年度連結營收 × 2% × 30% |
| 純益 | 近 5 年歸屬母公司純益平均(虧損年度以 0 計)× 30% | 前一年度連結營收 × 1% × 30% |
影響額達到「A、B 中較大者」以上時須開示。近 5 年的平均要用現行適用的會計基準下、經過審計的利益金額;上場不久或曾變更會計基準時,用有該利益金額的年度計算平均。IFRS 任意適用公司不適用經常利益基準,且純益改讀「歸屬母公司所有者的當期利益」。沒有編製連結報表的公司則把連結讀為單體。
用指南的數字走一遍
通常情形:連結營收 1,000 億日圓、經常利益 50 億日圓、純益 30 億日圓。經常利益基準額=50 億日圓 × 30%=15 億日圓;純益基準額=30 億日圓 × 30%=9 億日圓。
特例情形:連結營收 1,000 億日圓,經常利益為虧損 20 億日圓(近 5 年平均 40 億日圓),純益為虧損 25 億日圓(近 5 年平均 6 億日圓)。以經常利益為例:營收 2% 的 30%=1,000 億日圓 × 2% × 30%=6 億日圓;近 5 年平均的 30%=40 億日圓 × 30%=12 億日圓;取較大者,經常利益的基準額是 12 億日圓。換句話說,這家公司前一年虧損,若照通常基準,基準額為零或負數,但適用特例後,基準額被拉到 12 億日圓,不至於讓所有小事件都觸發。
兩個重要的限制
第一,這個特例不適用於上場規程第 405 條的業績預想修正基準(見本站〈子公司等的業績預想修正:何時需要替子公司公告〉說明),後者另有自己的判斷方式。第二,即使依特例不需要開示,只要投資人認為重要,仍須開示。
怎麼做
- 查公司前一年度的連結經常利益與營收,算出是否未達 2%。
- 查純益是否未達營收的 1%。
- 若符合,翻出近 5 年平均,算出基準額 A 與 B,取較大者。
- 與公告中預估的影響額比較。
- 即使低於基準額,也要留意公告是否因「重要性」而公告。
容易踩雷
- 把特例當成對所有項目的豁免;它只改變「利益」基準。
- 忘記虧損年度在平均中以 0 計算。
- 把特例用在業績預想修正;指南明說不適用。
- 把營收的 2% 與 1% 搞混;經常利益是 2%,純益是 1%。
常見問題
特例的觸發條件是什麼?
經常利益未達營收 2%,或純益未達營收 1%。
基準額怎麼算?
近 5 年平均的 30%,與營收 2%(純益為 1%)的 30%,取較大者。
虧損年度怎麼計入平均?
以 0 計。
這個特例適用於業績預想修正嗎?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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