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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商品業者的適合性原則與禁止行為: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40、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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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日股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日本市場知識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內容分工:AI 協助研究、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真人專業審閱。

金商法第 40 條適合性原則禁止不適當勸誘,第 38 條另禁虛偽告知與斷定性判斷等行為。

日本金融商品業者的適合性原則與禁止行為: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40、38 條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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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向證券公司或銀行買賣金融商品時,業者不能只顧著把產品賣出去。金融商品取引法有兩條規則保護一般投資人:第 40 條的「適合性原則」,以及第 38 條的「禁止行為」。前者要求業者的勸誘要與客戶的知識、經驗、財產狀況、投資目的相稱;後者列出明確不得做的銷售手法,例如告知虛偽的事、對不確定的事項提供斷定性判斷。本篇依 e-Gov 的金商法條文,整理這兩條規則的主要內容,讓有跨境投資需求的讀者知道日本的制度怎麼保護投資人。本篇說明的是日本法制度,適用對象是金融商品取引業者等(日本法適用範圍的判斷請另查官方資料,台灣券商複委託另有適用規則);本篇僅陳述條文,不是對任何金融商品或業者行為的評價,不是投資建議,亦非法律意見。與業者資格有關的查證方式,見〈日本金融廳「無登錄業者」警告名單怎麼查:國內 719 筆、海外 436 筆(2026 年 9 月 25 日更新)與金商法第 29 條登錄規定〉;業者破產時的保護,見〈日本投資者保護基金的 1,000 萬円補償:券商破產時保護什麼、不保護什麼〉;台灣複委託的保護規定,見〈日股複委託的投資人保護:保管規定、款項專戶、對帳單與申訴評議(依現行管理規則)〉。

第 40 條:適合性原則

第 40 條規定,金融商品取引業者等必須以下列情形不會發生的方式經營業務。條文列出 2 件:

  1. 不適當的勸誘:就金融商品取引行為,依客戶的知識、經驗、財產狀況以及締結金融商品取引契約的目的來看,進行了被認為不適當的勸誘,導致投資人保護有欠缺,或有欠缺之虞;
  2. 客戶資訊與其他情形:除前款外,業務上取得的客戶資訊,業者未採取措施確保其被適當處理,或其他依內閣府令所定的、業務運營狀況違反公益或妨礙投資人保護的情形。

也就是說,適合性原則的判斷標準是客戶的 4 件情況:知識、經驗、財產狀況與締約目的。同一個商品,對不同客戶可能適當,也可能不適當。

第 38 條:禁止行為

第 38 條禁止金融商品取引業者等及其役員、使用人做下列行為(舉其中主要 5 件):

  • 虛偽告知:就金融商品取引契約的締結或勸誘,向客戶告知虛偽的事(第 1 款);
  • 斷定性判斷:對不確定的事項提供斷定性判斷,或告知使客戶誤以為確定之事,而勸誘締約(第 2 款);
  • 不請自來的勸誘:對未要求勸誘的客戶,以訪問或電話進行締約勸誘(第 4 款,限於政令所定契約);
  • 勸誘前未確認意願:在勸誘之前,未確認客戶是否願意接受勸誘(第 5 款,同樣限於政令所定契約);
  • 拒絕後繼續勸誘:客戶已表示不締約的意思(包括不希望繼續受勸誘),仍然繼續勸誘(第 6 款,同樣限於政令所定契約)。

第 4 至第 6 款全部適用同一個但書:投資人保護無欠缺、不損交易公正、不致失去金融商品取引業信用而由內閣府令所定者,不在禁止之列。第 9 款是概括規定:其他依內閣府令認為有欠投資人保護、損害交易公正或使金融商品取引業失去信用的行為。

這些規則怎麼被使用

適合性原則與禁止行為,是對業者行為的規範,不直接限制投資人的買賣。條文本身只規定業者的義務與禁止事項,具體的救濟與處分要依日本的相關制度與個案判斷,本篇不展開。

另外,這兩條與內線交易、相場操縱的規則處理的是不同層面:前者規範業者怎麼銷售,後兩者規範市場上的交易行為,相場操縱的條文見〈日本的相場操縦禁止: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159 條的 3 類行為與刑事責任〉。

怎麼做

了解這兩條規則後,可做 5 件確認:

  1. 與日本業者往來前,先確認對方是否是金融商品取引業者。
  2. 對照自己的知識、經驗、財產與目的,評估商品是否合適。
  3. 業者若提供「一定會賺」的說法,要留意第 38 條第 2 款。
  4. 不想接受勸誘時,明確表達;政令所定的契約,條文禁止拒絕後仍繼續勸誘(第 6 款)。
  5. 有疑義時,向金融廳或業者的客服窗口詢問。

容易踩雷

適合性原則相關的 4 件誤解:

  • 把適合性原則當成投資人的義務;它規範的是業者。
  • 以為業者說的預測就是官方保證;斷定性判斷受禁止。
  • 以為這兩條適用於台灣券商;它們是日本法。
  • 以為禁止行為都沒有例外;第 4 至第 6 款有內閣府令的例外,且限政令所定契約。

常見問題

適合性原則看什麼?

客戶的知識、經驗、財產狀況與締約目的 4 件。

斷定性判斷是什麼?

就不確定的事項提供斷定的判斷,或使人誤以為確定。

可以對沒要求的客戶打電話勸誘嗎?

政令所定的契約不可以(第 4 款),但書另有內閣府令所定的例外。

這是投資建議嗎?

不是,本篇只整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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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e-Gov 法令檢索:金融商品取引法2026-10-31
    • 「顧客の知識、経験、財産の状況及び金融商品取引契約を締結する目的に照らして不適当と認められる勧誘を行つて投資者の保護に欠けることとなつており」
  2. 金融廳:金融商品取引法等2026-10-31
    • 金融廳政策頁,查詢最新法令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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