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公平揭露規則:向分析師與機構傳達重要資訊時須同時公布
公平揭露規則要求傳達未公表重要資訊時同時公布,另有 2 件不適用情形與 2 種事後公布義務。

日本公司在財報說明會、與分析師、與機構投資人的個別面談中,會傳達許多資訊。如果某些資訊還沒公開,卻先講給部分人聽,這些人就比一般投資人先取得好處。為了防止選擇性揭露,金融商品取引法在第 27 條之 36 設了「重要情報の公表」規則,一般稱為公平揭露規則(Fair Disclosure Rule,FD 規則)。本篇依 e-Gov 的金商法第 27 條之 36 與第 27 條之 37,整理規則適用於誰、什麼資訊、什麼時候要公布,以及例外。內線交易的規定見〈日本內線交易規則整理: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166、167 條的「會社關係者」、重要事實與公開後才能買賣,以及刑責與課徵金〉,兩者目的相近但規則不同;公司內部如何管理未公開資訊,見〈內部人交易防範體制的望まれる事項:公司內規與管理〉;實際公布流程見〈TDnet 從登錄到公布的流程:公司登錄、東證照會、事前說明與指定時刻〉。本篇是法條整理,不是對任何公司揭露行為的評價,也不是法律意見。
適用對象:誰傳達、傳達給誰
規則的主體是上場公司等(發行上市有價證券的公司,以及上場投資法人的資產運用會社)及其役員、代理人、使用人等。他們「因業務」而向「取引關係者」傳達重要情報時,適用本規則。
取引關係者有 2 件範圍(以條文為準):
- 金融商品取引業者、登錄金融機構、信用評等業者、投資法人等,以及這些機構的役員等;
- 就上場公司對投資人的廣報業務接收重要情報,且很可能據以進行買賣的人(以內閣府令規定)。
什麼是重要情報
條文的定義是:關於上場公司等的運營、業務或財產,未公表、且對投資人投資判斷有重要影響的資訊。以下兩點是編者的整理,非條文原文:這個定義與內線交易的「重要事實」是不同的概念;FD 規則的觸發點是「向取引關係者傳達」這個行為。
要做什麼:同時公布
條文分 4 件規定(第 1 至第 4 項),其中核心規則在第 1 項:上場公司等或其役員等,因業務向取引關係者傳達重要情報時,上場公司等必須「與該傳達同時」公布該重要情報。公布的方法依內閣府令,以網際網路等方式為之(第 4 項)。
例外
條文有 2 件不適用情形,以及 2 種事後公布義務(以下依條文歸類):
不適用同時公布的情形(2 件):
- 有保密與不交易義務:如果接收的取引關係者依法令或契約,負有「在公表前不得洩漏秘密、且不得買賣該公司上場有價證券等」的義務,則不適用同時公布(第 1 項但書)。
- 不知情或難以同時公布:傳達時不知道所傳達資訊屬於重要情報,或內閣府令所定的難以同時公布的情形,不適用同時公布(第 2 項前段)。
事後公布義務(2 種):
- 上述「不知情或難以同時公布」的情形,上場公司知悉該傳達後,須速公布(第 2 項後段);
- 在有保密與不交易義務的情形,若接收者違反法令或契約,在公布前洩漏秘密或交易,公司知悉後須速公布(第 3 項),但有不得已理由的情形除外。
主管機關的權限
第 27 條之 37 規定,內閣總理大臣認為對公益或保護投資人必要且適當時,可以命令已公布重要情報者或應公布者提出報告或資料,並可檢查其帳簿書類等。
怎麼做
觀察公司是否遵守公平揭露,可做 5 件確認:
- 看公司的 IR 方針,是否說明如何處理未公開資訊。
- 比較說明會、個別面談與官方公告的內容是否一致。
- 遇到「公司補充說明」,確認是否同時公布在官網或 TDnet。
- 與取引關係者簽署的保密約定,是例外的前提。
- 如有疑義,請參考金融廳的指引與法律意見。
容易踩雷
公平揭露規則相關的 4 件誤解:
- 把 FD 規則當成內線交易規定;FD 規則針對的是選擇性揭露。
- 以為所有對外溝通都適用;規則針對「取引關係者」與「未公表的重要情報」。
- 忽略「保密義務」例外的具體條件。
- 以為知悉後公布可以任意延遲;條文要求「速やかに」。
常見問題
FD 規則在哪一條?
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27 條之 36。
要在什麼時候公布?
與傳達同時公布。
有例外嗎?
有 2 件不適用情形:接收者負保密與不交易義務時,以及不知情或難以同時公布時;後者與接收者違約的情形,仍有事後速公布的義務。
誰可以調查?
內閣總理大臣可命提出報告、檢查帳簿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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