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股東的表決權怎麼算:會社法第 308 條的一股一票、單元股與自己股、第 135 條的母公司股份
日本股東每股 1 票,有單元股數則每單元 1 票;自己股與被實質支配的股東無表決權。

日本上場公司的股東會結果、少數股東贊成比例、特別決議的 3 分之 2 門檻,都建立在「表決權的數」之上,而這個數要先分清楚是「可行使的」還是「出席的」。這個「數」怎麼算?每一股一票,有的公司是每單元(例如 100 股)一票,公司自己持有的股份沒有票,被發行公司以 4 分之 1 以上表決權等方式實質支配的股東也沒有票。這些規則寫在會社法第 308 條,另外第 135 條還規定子公司不得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本篇依 e-Gov 的會社法第 308 條與第 135 條,整理表決權的計算規則。本篇僅陳述條文內容,不涉及個別公司的持股安排,亦非法律意見。決議門檻的分類可看〈日本股東會決議的 3 個層級:普通決議、特別決議與特殊決議的門檻〉,基準日如何決定誰有表決權可看〈日本股東基準日的法律規則:會社法第 124 條的 3 個月內行使、2 週前公告與基準日後取得股份〉,少數股東比例的開示見〈少數股東贊成比例等的開示:2026 年新增義務的內容與適用時點〉。
第 308 條第 1 項:一股一票與單元股
股東在股東會上,每持有 1 股有 1 個表決權(一株一議決權)。但是,如果公司在章程定有「單元股數」,則改為每 1 單元的股份有 1 個表決權。所以持股的「股數」與「表決權數」要看公司的單元股數:持有不足 1 單元的單元未滿股,沒有表決權(第 189 條第 1 項;相關規則本站另有「日股零股」一文說明)。
沒有表決權的 2 件情形
- 被實質支配的股東(第 308 條第 1 項括號):若某位股東的總表決權有 4 分之 1 以上由發行公司持有,或有其他事由使發行公司能夠實質支配該股東的經營(以法務省令所定者為準),則該股東在發行公司的股東會上沒有表決權。
- 自己股(第 2 項):公司對自己的股份沒有表決權。公司買回的自己股,在表決權的數中不計入。
第 135 條:子公司不得取得母公司股份
第 135 條第 1 項:子公司不得取得其母公司(株式會社)的股份(親會社株式)。第 2 項列出例外:承受其他公司的全部事業而承受該公司所持有的母公司股份、因合併而從消滅公司承繼、因吸收分割而從他公司承繼等。即使屬於例外而持有,第 3 項仍要求子公司在相當的時期內處分所持母公司股份。這條規定與表決權的關係是:它從取得階段限制母子公司之間互相持股。
與少數股東比例的關係
不同門檻的分母不一樣,不能混用:
- 出席定足數:特別決議(第 309 條第 2 項)要有「可行使表決權的股東」的表決權過半數(章程可降至 3 分之 1 以上)出席,所以定足數看的是可行使表決權的總數;
- 贊成比例:特別決議的 3 分之 2 以上,分母是「出席股東的表決權」(同項),不是全部可行使的表決權;
- 少數股東贊成比例的開示:東證指南(p.370)例示(原文為「考えられます」,屬可考慮的算法,母數的處理參考臨時報告書)的計算方式,分母是出席股東會的少數股東的表決權數(事前行使加當日出席),分子是確認贊成的表決權數。
因此在讀公告時,要先確認它採用哪一種分母,並注意可行使表決權的總數已排除自己股、單元未滿股與無表決權的股東。少數股東比例的開示見〈少數股東贊成比例等的開示:2026 年新增義務的內容與適用時點〉。
怎麼做
計算表決權時可做 5 件確認:
- 看公司的單元股數,了解每單元股份有幾票。
- 看公司持有的自己股,了解表決權總數不含這部分。
- 確認有無被發行公司持有 4 分之 1 以上表決權或實質支配的股東(第 308 條第 1 項括號)。
- 閱讀招集通知中的議決權數與出席數,對照上述規則。
- 具體案件請諮詢專業人士。
容易踩雷
表決權計算相關的 4 件誤解:
- 把持股數直接當成表決權數;單元股數與零股會影響。
- 把自己股算入表決權總數。
- 忽略被發行公司實質支配的股東沒有表決權的規定(不是所有互相持股都適用)。
- 以為子公司可以持有母公司股份;原則上禁止。
常見問題
每股都有一票嗎?
原則是,但章程定有單元股數時,每單元一票。
公司持有的自己股有表決權嗎?
沒有。
子公司可以持有母公司股份嗎?
原則上不可以;第 135 條第 2 項有例外,持有時第 3 項仍要求於相當時期處分。
單元股數在哪裡看?
在公司章程與公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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