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會社法第 297 條的 3% 與 6 個月、8 週內與法院許可
持股 3% 且連續 6 個月的股東可請求召集;未發出會日在 8 週內的通知者,股東可聲請法院許可。

日本的股東會原則上由董事召集,但少數股東並不是只能等待。會社法第 297 條給持有一定比例表決權的股東「請求召集」的權利:當他們認為有議題需要股東會審議,而董事會不召集時,可以提出請求,必要時甚至可以向法院聲請許可,自行召集。這與股東提案權(會社法第 303 條,在股東會上加入議題)是不同的制度:提案權是在股東會中加入議題,召集請求是要求開一場股東會。本篇依 e-Gov 的會社法第 296 條與第 297 條,整理定時與臨時股東會的召集、請求的門檻、時限與法院許可。本篇僅陳述條文內容,不涉及個別公司的股東行動,也不構成法律意見。想看公司端如何公告這類請求,可讀〈股東請求與發行差止公告怎麼讀:召集請求、差止請求與假處分〉;提案權的行使方式見「日本股東提案權怎麼行使」一文;決議門檻可看〈日本股東會決議的 3 個層級:普通決議、特別決議與特殊決議的門檻〉;3% 表決權怎麼算(單元股、自己股等),見〈日本股東的表決權怎麼算:會社法第 308 條的一股一票、單元股與自己股、第 135 條的母公司股份〉。
股東會的召集(第 296 條)
- 定時股東會必須在每事業年度終了後一定的時期召集(第 1 項);
- 股東會在必要時,隨時可以召集(第 2 項),這就是臨時股東會;
- 原則上由董事召集,第 297 條第 4 項的股東自行召集除外(第 3 項)。
請求的要件(第 297 條第 1 項)
持有「總股東表決權的 3%」(章程可定更低比例)以上的表決權,且「連續持有 6 個月以上」(章程可定更短期間)的股東,可以對董事示明股東會的目的事項(限該股東可行使表決權的事項)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股東會。也就是說,要件有 3 件:
- 3% 以上的表決權;
- 連續 6 個月以上(章程可縮短);
- 寫明目的事項與召集理由。
非公開會社不需要連續持有 6 個月,只要持有即可(第 2 項)。對該目的事項不能行使表決權的股東,其表決權不計入「總股東表決權」(第 3 項)。
股東自行召集(第 4 項)
若請求後董事沒有照辦,請求的股東可以經法院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條文列出 2 件情形:
- 請求之後遲遲沒有辦理召集手續;
- 自請求日起 8 週(章程可縮短)以內的日子為股東會日的招集通知,沒有被發出(也就是會日須落在請求日起 8 週以內)。
所以條文的效果是:若未發出會日在請求日起 8 週以內的招集通知,或請求後遲遲未辦理手續,請求的股東可以聲請法院許可自行召集。至於法院的審查與許可的內容,條文未在此列出,本篇不展開。
與其他制度的區別
- 股東提案權:請董事把一定事項列為股東會目的事項(第 303 條第 1 項);取締役會設置公司須持有 1% 或 300 個表決權、連續 6 個月,並在股東會日 8 週前提出(同條第 2 項,章程可降低);
- 召集請求:要求召集一場股東會,門檻是 3% 表決權、連續 6 個月,會日未落在請求日起 8 週內,或遲遲不辦理手續,則可聲請法院許可。
兩者門檻、目的和時程都不同。
怎麼做
- 看公司的股東會公告,確認股東會的召集與日程。
- 查公司章程,是否調整了 3% 與 6 個月的門檻。
- 若有股東請求召集的新聞,查公司公告與請求日期。
- 8 週從請求日算起,看的是會日是否落在這段期間內。
- 具體爭議請諮詢律師,不要僅憑本篇判斷。
容易踩雷
- 把召集請求與提案權混為一談。
- 以為 3% 是持股比例;條文是總股東表決權。
- 忽略 6 個月的連續持有;非公開會社例外。
- 以為請求後股東可立即自行召集;需經法院許可。
常見問題
召集請求的門檻是多少?
3% 以上表決權、連續 6 個月以上,章程可降低。
董事不召集怎麼辦?
請求後遲遲未辦理召集手續,或未發出「會日在請求日起 8 週以內」的招集通知時,請求的股東可聲請法院許可自行召集。
非公開會社有 6 個月的限制嗎?
沒有。
臨時股東會是什麼?
依第 296 條第 2 項,必要時隨時召集的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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