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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會社法第 297 條的 3% 與 6 個月、8 週內與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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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日股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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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 3% 且連續 6 個月的股東可請求召集;未發出會日在 8 週內的通知者,股東可聲請法院許可。

日本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會社法第 297 條的 3% 與 6 個月、8 週內與法院許可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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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股東會原則上由董事召集,但少數股東並不是只能等待。會社法第 297 條給持有一定比例表決權的股東「請求召集」的權利:當他們認為有議題需要股東會審議,而董事會不召集時,可以提出請求,必要時甚至可以向法院聲請許可,自行召集。這與股東提案權(會社法第 303 條,在股東會上加入議題)是不同的制度:提案權是在股東會中加入議題,召集請求是要求開一場股東會。本篇依 e-Gov 的會社法第 296 條與第 297 條,整理定時與臨時股東會的召集、請求的門檻、時限與法院許可。本篇僅陳述條文內容,不涉及個別公司的股東行動,也不構成法律意見。想看公司端如何公告這類請求,可讀〈股東請求與發行差止公告怎麼讀:召集請求、差止請求與假處分〉;提案權的行使方式見「日本股東提案權怎麼行使」一文;決議門檻可看〈日本股東會決議的 3 個層級:普通決議、特別決議與特殊決議的門檻〉;3% 表決權怎麼算(單元股、自己股等),見〈日本股東的表決權怎麼算:會社法第 308 條的一股一票、單元股與自己股、第 135 條的母公司股份〉。

股東會的召集(第 296 條)

  • 定時股東會必須在每事業年度終了後一定的時期召集(第 1 項);
  • 股東會在必要時,隨時可以召集(第 2 項),這就是臨時股東會;
  • 原則上由董事召集,第 297 條第 4 項的股東自行召集除外(第 3 項)。

請求的要件(第 297 條第 1 項)

持有「總股東表決權的 3%」(章程可定更低比例)以上的表決權,且「連續持有 6 個月以上」(章程可定更短期間)的股東,可以對董事示明股東會的目的事項(限該股東可行使表決權的事項)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股東會。也就是說,要件有 3 件:

  1. 3% 以上的表決權;
  2. 連續 6 個月以上(章程可縮短);
  3. 寫明目的事項與召集理由。

非公開會社不需要連續持有 6 個月,只要持有即可(第 2 項)。對該目的事項不能行使表決權的股東,其表決權不計入「總股東表決權」(第 3 項)。

股東自行召集(第 4 項)

若請求後董事沒有照辦,請求的股東可以經法院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條文列出 2 件情形:

  • 請求之後遲遲沒有辦理召集手續;
  • 自請求日起 8 週(章程可縮短)以內的日子為股東會日的招集通知,沒有被發出(也就是會日須落在請求日起 8 週以內)。

所以條文的效果是:若未發出會日在請求日起 8 週以內的招集通知,或請求後遲遲未辦理手續,請求的股東可以聲請法院許可自行召集。至於法院的審查與許可的內容,條文未在此列出,本篇不展開。

與其他制度的區別

  • 股東提案權:請董事把一定事項列為股東會目的事項(第 303 條第 1 項);取締役會設置公司須持有 1% 或 300 個表決權、連續 6 個月,並在股東會日 8 週前提出(同條第 2 項,章程可降低);
  • 召集請求:要求召集一場股東會,門檻是 3% 表決權、連續 6 個月,會日未落在請求日起 8 週內,或遲遲不辦理手續,則可聲請法院許可。

兩者門檻、目的和時程都不同。

怎麼做

  1. 看公司的股東會公告,確認股東會的召集與日程。
  2. 查公司章程,是否調整了 3% 與 6 個月的門檻。
  3. 若有股東請求召集的新聞,查公司公告與請求日期。
  4. 8 週從請求日算起,看的是會日是否落在這段期間內。
  5. 具體爭議請諮詢律師,不要僅憑本篇判斷。

容易踩雷

  • 把召集請求與提案權混為一談。
  • 以為 3% 是持股比例;條文是總股東表決權。
  • 忽略 6 個月的連續持有;非公開會社例外。
  • 以為請求後股東可立即自行召集;需經法院許可。

常見問題

召集請求的門檻是多少?

3% 以上表決權、連續 6 個月以上,章程可降低。

董事不召集怎麼辦?

請求後遲遲未辦理召集手續,或未發出「會日在請求日起 8 週以內」的招集通知時,請求的股東可聲請法院許可自行召集。

非公開會社有 6 個月的限制嗎?

沒有。

臨時股東會是什麼?

依第 296 條第 2 項,必要時隨時召集的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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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e-Gov 法令檢索:會社法2026-10-31
    • 「総株主の議決権の百分の三」「八週間(これを下回る期間を定款で定めた場合にあっては、その期間)以内の日を株主総会の日とする株主総会の招集の通知が発せられない場合」
  2. JPX 適時開示が求められる会社情報2026-10-31
    • 適時開示項目一覽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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