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股東會資料的電子提供措施:會社法第 325 條之 2 至之 5 的開始日、期間與書面交付請求
電子提供措施須自股東會日前 3 週之日或通知日較早者起,持續至會後 3 個月。

日本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需要向股東提供參考書類、計算書類與事業報告等資料。會社法允許公司改以「電子提供措施」的方式,把這些資料放在網站上讓股東取得,招集通知本身只需載明網址等。這項制度規定在會社法第 325 條之 2 至之 7,包括章程怎麼定、資料要提供多久、什麼時候開始、股東如何要求書面。看到公司網站的「株主総会資料」頁面,或招集通知上寫著「電子提供措置事項」,背後就是這套條文。本篇依 e-Gov 的會社法第 325 條之 2、之 3、之 5 與第 299 條,整理電子提供措施的 4 個要點。本篇只整理法條,不評論任何公司,也不是法律意見。上場公司的表決環境整備見〈書面行使表決權的義務與電子行使的努力事項:上場公司的表決環境整備〉;書面交付請求與基準日的關係,見〈日本股東基準日的法律規則:會社法第 124 條的 3 個月內行使、2 週前公告與基準日後取得股份〉;資料所對應的議案要多少票通過,見〈日本股東會決議的 3 個層級:普通決議、特別決議與特殊決議的門檻〉。
章程要怎麼定
第 325 條之 2:公司要在董事辦理股東會(含種類股東會)招集手續時,就下列資料的內容採取電子提供措施,須在章程定明「採取電子提供措施」。章程「只要定明採取電子提供措施之旨即足夠」。電子提供措施的對象資料有 4 件:
- 股東會參考書類;
- 議決權行使書面;
- 計算書類與事業報告(第 437 條);
- 連結計算書類(第 444 條第 6 項)。
電子提供措施是指以電磁方式使股東能夠取得資訊的狀態,具體由法務省令規定。
對上場公司來說,這不是選項:《社債、股份等振替法》第 15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發行振替股份的公司「必須」在章程定明採取電子提供措施,書面交付請求也可經由股東的口座管理機關提出(同條第 2 項)。換句話說,第 325 條之 2 的「章程定明」,對振替股份(上場股票)的發行公司是義務。
開始日與期間
第 325 條之 3 第 1 項:有電子提供措施章程規定的公司,董事在第 299 條第 2 項各號所列的情形(需以書面或電磁方式發出招集通知者:股東可書面或電子行使表決權,或公司為取締役會設置公司),必須自「股東會日前 3 週之日,或發出招集通知之日,二者較早者」(稱電子提供措施開始日)起,至股東會日後 3 個月經過日止,持續採取電子提供措施。應提供的資訊包括:
- 招集事項(第 298 條第 1 項各款);
- 有書面行使、電子行使時的參考書類與議決權行使書面事項;
- 股東提案時的議案要領;
- 取締役會設置公司召集定時股東會時的計算書類與事業報告;
- 會計監查人設置公司(限取締役會設置會社)的連結計算書類;
- 修正時,修正的旨趣與修正前的事項。
所以資料不是只在開會前掛上去,會後 3 個月內也要持續提供。至於招集通知本身,第 299 條第 1 項規定公開會社須在股東會日 2 週前發出;採取電子提供措施時,第 325 條之 4 對此另有特則。
兩個免除
- 已交付議決權行使書面:若招集通知時有交付議決權行使書面,該書面記載事項不必再電子提供(第 2 項);
- 已在有價證券報告書提出:提出有價證券報告書的公司,若在電子提供措施開始日之前,以 EDINET(開示用電子情報處理組織)提出載有該等事項(限定時股東會相關事項、議決權行使書面事項除外)的有價證券報告書,這些事項不必再電子提供(第 3 項)。
書面交付請求
電子提供措施不是強迫股東上網。第 325 條之 5:
- 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交付載有電子提供措施事項的書面(書面交付請求);
- 公司召集時須對提出請求的股東交付書面;有基準日時,限於基準日前提出請求者;
- 自請求日起滿 1 年(股東曾異議者,自異議之日起算),公司可通知終止交付,並催告股東在催告期間內異議,催告期間不得少於 1 個月;期間經過請求失效,但股東在期間內異議者不在此限。
公司也可以在章程定明,電子提供措施事項中某些法務省令所定項目,不必記載於交付的書面上。
怎麼做
- 查公司章程或網站,確認是否採取電子提供措施。
- 找到公司的「株主総会資料」頁面,確認資料掛上的日期。
- 比對招集通知發出日與前 3 週之日,哪個較早。
- 需要紙本時,在基準日前提出書面交付請求。
- 注意書面交付請求滿 1 年後公司可能催告。
容易踩雷
- 以為資料只需在會前提供;會後 3 個月內仍須持續。
- 把招集通知期限與電子提供措施開始日混為一談。
- 以為股東只能上網看;股東可請求書面。
- 以為提出一次請求就永遠有效;滿 1 年公司可催告。
常見問題
電子提供措施要寫在章程嗎?
要,章程只須定明採取電子提供措施之旨;發行振替股份(上場股票)的公司依振替法第 159 條之 2 必須這樣寫。
資料要提供到什麼時候?
股東會日後 3 個月經過日。
開始日怎麼算?
股東會日前 3 週之日或發出招集通知之日,較早者。
股東可以要求紙本嗎?
可以,依第 325 條之 5 提出書面交付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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