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配售增資的程序:獨立意見或股東確認的時點、緊急例外與增列開示事項
第三者配售須在獨立意見與股東確認中擇一,另增列 4 件開示事項並於公布前 10 日事前相談。

「第三者割當」是把新股或新股預約權直接配給特定對象的增資方式。這種方法不像公募那樣對全體股東公開,容易稀釋既有股東的持股、改變控制權,因此東證在企業行動規範裡設了專門規則。《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第 3 編第 1 章(p.451、p.461–464)有兩段說明:第一,須遵守的程序(取得獨立意見或確認股東意思);第二,適時開示要多寫的事項與配套文件。稀釋率的計算與下市基準見本站〈稀釋率 25% 與 300%:增資何時要獨立意見或股東確認〉。本篇專講程序、時點與開示。以下只說規則,沒有評論任何一件實際的增資。想補背景可先看〈MSCB 公告怎麼讀:轉換價額修正條款、月度行使狀況與 10% 大量行使〉,要比對規則細節可看〈株式無償割当て公告怎麼讀:股票與新股預約權的無償分配〉,想了解相鄰的制度可看〈稀釋率 25% 與 300%:增資何時要獨立意見或股東確認〉。
什麼時候要走這套程序
門檻的算法(稀釋率怎麼算、300% 的下市基準、觀察期)見本站〈稀釋率 25% 與 300%:增資何時要獨立意見或股東確認〉,本篇聚焦程序與開示。指南寫明:上場公司進行第三者配售時,只要符合下面任一項,就必須做 a 或 b 其中一項(上場規程第 432 條):
- 稀釋率達 25% 以上;
- 支配股東會因此異動。
判斷時,要把第三者配售產生的潛在股票的議決權數也算進去。若短期(以 6 個月為目安)內多次進行第三者配售,則視為一體適用同樣算法。違反規則,可能受到公表措施、上場契約違約金、改善報告書與改善狀況報告書,或被指定為特別注意銘柄。
兩條路:a 或 b
a. 取得獨立意見:取得「一定程度獨立於經營者者」就該配售的必要性與相當性所出的意見。指南說,這類人可以是第三者委員會、社外取締役、社外監査役等。意見內容應與其他籌資方法比較,例如借款、公募增資、股票的第三者配售、附新股預約權公司債的第三者配售等,說明這次採用的方案和條件對公司當前處境是否相當。
b. 確認股東意思:以股東會決議等方式確認股東意思。指南說明,除了正式的股東會決議,也想定包含所謂的勸告性決議。
兩條路擇一即可,但時點不同:a 通常須在董事會決議日之前完成;b 通常須在繳款期日之前完成。必要時,東證可要求提出證明已完成程序的書類。
緊急性極高的例外
如果資金周轉急速惡化,導致 a 與 b 都難以進行,並且東證認定,則可例外不必做這些程序(施行規則第 435 條之 2 第 3 項)。指南補充:實務上對程序有彈性(例如不限於股東意思確認),所以真正「緊急性極高」而完全免除的案例,預期非常有限。
適時開示要多寫什麼
除了一般的新股發行公告,第三者配售還要多寫下列 4 件事(上場規程第 402 條本文,施行規則第 402 條之 2):
- 確認受配者繳款所需財產存在的內容;
- 繳款金額的算定根據與具體內容(東證認為必要時,含監査役等就繳款金額對受配者並非特別有利所出的意見);
- 企業行動規範程序的內容(不需要時也要說明);
- 其他東證認為對投資判斷重要的事項。
事前相談與提出書類
決定第三者配售時,須事前相談:公布預定日至遲 10 日前,把開示資料(案)寄給東證承辦窗口;前例沒有的架構或對遵守事項有疑慮的情況,要更早。公司另要提交受配者與反社會勢力無關的確認書、轉讓報告確約書的寫本等;若屬軽微基準而不做適時開示,也要在決議後立即向東證提交所定書類。非上場公司為主要受配者的第三者配售,另可能涉及不適當合併等的下市審查。
怎麼做
- 讀公告的稀釋率與受配者,判斷是否在 25% 或支配股東異動情形。
- 找「企業行動規範上的手續」欄,看採用 a 或 b。
- 看意見提供者是否為第三者委員會、社外取締役等。
- 看繳款金額的算定根據與有利發行說明。
- 追蹤繳款日前的股東會或意見的時點。
容易踩雷
- 以為所有第三者配售都要走程序;只有 25% 以上或支配股東異動。
- 混淆 a 與 b 的時點。
- 把緊急性例外當成常態。
- 忽略短期多次配售要合併計算。
常見問題
門檻是多少?
稀釋率 25% 以上,或支配股東異動。
獨立意見要由誰出?
第三者委員會、社外取締役、社外監査役等。
股東意思怎麼確認?
正式股東會決議或勸告性決議。
事前相談何時要做?
公布預定日至遲 10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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