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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B 等發行的企業行動規範:行使制限與開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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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B 發行須限制單月行使量超過發行時上場股數 10% 的部分,並事前相談。

MSCB 等發行的企業行動規範:行使制限與開示要求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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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B(行使價修正型可轉債、新股預約權)的行使價會依後續股價往下或往上修正,對既有股東而言,稀釋規模可能隨行使價修正而變動。東證在企業行動規範中把發行 MSCB 等時應採取的措施列入「須遵守事項」。《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第 3 編第 1 章(p.451、p.465–469)詳細說明了發行時要遵守什麼、發行前要檢討什麼。公告上的月度行使與大量行使開示見本站〈MSCB 公告怎麼讀:轉換價額修正條款、月度行使狀況與 10% 大量行使〉。本篇聚焦在發行端的規範。本篇是規則整理,沒有談論任何一次 MSCB 發行。若要把這個主題放進更大的脈絡,可依序閱讀〈新股預約權發行公告怎麼讀:行使價、潛在股數與資金用途〉、〈稀釋率 25% 與 300%:增資何時要獨立意見或股東確認〉與〈MSCB 公告怎麼讀:轉換價額修正條款、月度行使狀況與 10% 大量行使〉。

什麼是 MSCB 等

指南的定義:CB 等(上場公司以第三者配售發行的附新股預約權公司債、新股預約權證券、附取得請求權股票)中,行使時每股應繳金額,可在 6 個月內超過 1 次、以交付的上場股票價格為基準修正的,稱為 MSCB 等(上場規程第 410 條,施行規則第 411 條)。此外,即使形式上不是 MSCB,若與衍生性商品交易密不可分,兩者一體有同樣效果,也會被視為 MSCB 適用規則。

須遵守:單月 10% 的行使制限

發行 MSCB 等時,必須在買取契約中約定:若轉換或行使日所屬的曆月內,行使數量合計超過發行時點上場股票數的 10%,則(上場規程第 434 條,施行規則第 436 條):

  1. 超過 10% 的部分不得轉換或行使;
  2. 上場公司不得讓持有人超量行使;
  3. 買受人同意不超量行使,並在行使前先向上場公司確認是否超量;
  4. 買受人轉賣時,須讓轉受人也同意上述兩點;
  5. 上場公司與轉受人之間,也要約定相同內容。

計算行使數量時,複數持有者的行使要合算;行使期間重疊的其他回號 MSCB,也要合算。上場股數在發行後遇到股票分割等,要公正合理地調整。

契約可以允許超量行使的情形

買取契約可以約定下列期間或情形可超量行使:公布將進行會使上場股票下市的合併、換股等之後;上場公司被公告公開買付期間;股票被指定為監理銘柄或整理銘柄期間;行使價在發行決議日收盤價以上時;行使期間最後 2 個月(限發行時行使期間為 2 年以上者)。

另有免除限制義務的情形:下列 4 項要件全部符合時,或東證另認為適當時,不適用上述超量行使的限制義務。4 項要件是:為業務或資本提攜而發行;公表約定買受人取得後 6 個月以上持有;持有期間不做借券交易;不做相關店頭衍生商品交易。

發行前要檢討什麼

指南 p.467–468 列出上場公司自己應檢討的事項:

  • 資金用途:資金要有效運用,並能對既有股東合理說明;
  • 行使條件的合理性:行使價(含修正條款)、行使期間等,需與公司的自有資本充實方針一致。指南特別提醒:有些公司以為只要把修正條款設定在時價 90% 以上就足夠,實際上需要綜合檢討;若修正後行使價設在低於時價 90% 的水準,指南認為稀釋或毀損市場功能的可能性大,有成為公表措置審查對象的可能;
  • 發行數量與稀釋規模的合理性:標的股票要有足夠流動性;只往下修正或上修有過度限制的 MSCB,除特定情形外屬審查對象;行使可交付股數占已發行股數比例大的,要說明股東價值如何提升;
  • 其他:公司財政狀態能否償還本息、發行前股價與成交量有無異常、受配者是否適當,並應了解公司役員及大股東與受配者之間有無股票相關契約。

事前相談與開示

發行與開示 MSCB 時必須事前相談,在決定與公布前把開示資料(案)寄給東證。發行後,公司要在每月初開示前一月的轉換或行使狀況;當月初累計達發行總額 10% 以上,以及同月內開示後再累計達 10% 以上時,需另行開示。

怎麼做

  1. 查公告是否有單月 10% 的行使制限條款。
  2. 看修正條款的下限與修正頻率。
  3. 讀資金用途與稀釋規模的說明。
  4. 發行後追蹤月初行使狀況開示。
  5. 看是否有適用 6 個月持有等免除要件的說明。

容易踩雷

  • 把 10% 當成全部可行使上限;是單月行使量上限,超過部分不可行使。
  • 以為免除條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4 項要件須全部符合,或有東證認為適當的其他情形。
  • 以為 90% 是法定下限;指南是警示線,低於者有成為審查對象的可能。
  • 把月度行使開示當發行規範;兩者在不同條文。

常見問題

單月行使上限是多少?

發行時點上場股數的 10%。

什麼時候可以超量行使?

特定情形如公開買付期間、行使價在決議日收盤價以上、行使期間最後 2 個月。

免除限制要什麼條件?

4 項要件全部符合(業務或資本提攜目的、公表 6 個月持有約定、不借券、不做店頭衍生商品),或東證認為適當的其他情形。

修正後行使價不能低於多少?

指南的警示線是時價的 90%,低於者有成為公表措置審查對象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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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東京證券取引所 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 2026 年 7 月(PDF)2026-10-31
    • 「【上場規程第434条、施行規則第436条】」「時価の90%相当額を下回る設定をするような場合には」
  2. JPX 適時開示が求められる会社情報2026-10-31
    • 適時開示項目一覽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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