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聞與不明確資訊的澄清公告怎麼讀:東證要求公司說明真偽的情形
依上場規程第 415 條,東證可要求公司立即公告傳聞真偽,不論是否達軽微基準。

「據報導某公司將被收購」「傳聞某公司將下修業績」。市場上有時流傳這類消息,上場公司可能就這類報導在 TDnet 發出說明公告(標題格式由公司自訂,指南未規定)。這不一定是公司自發的新聞稿,有些是東證依上場規程第 415 條,要求公司把真偽說清楚。《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第 1 編第 1 章(p.29、p.36–37)有專段說明這個「不明確資訊真偽澄清」的制度。本篇整理它的啟動條件、公司應怎麼寫、對股權融資與業績傳聞的特別提醒。以下只談規則,沒有評論任何一則傳聞。與本篇互補的篇章有〈軽微基準是什麼:哪些公司決定不用適時開示〉,以及〈TDnet 從登錄到公布的流程:公司登錄、東證照會、事前說明與指定時刻〉和〈適時開示後為什麼會停止交易:売買停止的條件與時間〉。
東證可以怎麼做
指南寫明 3 件事。第一,當證券或其發行者的相關報導、傳聞流布,或東證接到外部通報時,東證可以向上場公司照會,詢問流傳資訊的真偽,公司有義務正確回答。第二,如果東證認為公司有必要且適當地說明真偽,可以要求公司公告回答內容;這時公司有義務立即開示(上場規程第 415 條第 1、3 項)。第三,東證在傳聞流布時,也可能對投資人發出注意喚起(見本站〈適時開示後為什麼會停止交易:売買停止的條件與時間〉)。
特別重要的是,這個要求的判斷標準不是軽微基準:指南明說,不論回答內容是否達到適時開示的軽微基準,東證都是從「流傳資訊對投資判斷是否重要」的角度要求。也就是說,即使一般情形下免公告的小事,只要傳聞已經在影響市場,也可能被要求說明。
公司應該寫到什麼程度
指南對內容有 4 件明確的要求:
- 若流傳的資訊屬實,要依實際狀況適當開示,幫助投資人判斷;
- 若資訊全部或一部不實,要加以否定;
- 只寫「本公司未公布此事」這種評論式開示,指南認為沒有說明真偽,不利於投資判斷,屬於不適當,應盡可能進一步說明事實關係;
- 一旦做了真偽澄清,之後若有重要進展或變更,要就該內容再行開示。
指南也特別提醒:涉及第三方的案件(例如收購、經營統合),在開始交涉前,最好事先和第三方取得同意,約定若有報導或傳聞,可以公布進行狀況,以免日後無法澄清。
立會時間與注意喚起
指南說明,照會與開示要求不一定在注意喚起之前。尤其在立會時間中出現不明確資訊時,為了機動地提醒投資人,東證可能先發出注意喚起,再向公司照會。若東證判定要開示,公司卻無作為地放置,不只可能違反上場規程,也會妨礙公平價格形成並損害公司信用。
2 件特別情形
指南另外點名 2 件特別情形。 第 1 件,股權融資的傳聞:公司在有價證券申報書提出前談論融資,要留意金商法的申報前勸誘規制。但指南指出,開示指引 2-12 把「依交易所規則進行的開示」列為不屬於取得勸誘或賣出勸誘的行為,所以依東證要求詳細說明融資的檢討狀況,不會牴觸該規制。若是「評論式」開示談到融資的檢討狀況,應附上注意文字,例如表示本資料並非以勸誘取得或賣出為目的。
第 2 件,決算、業績的傳聞:東證的要求大致比照「業績預想修正」的適時開示基準。若傳聞與實情乖離很大,或從成交與委託動向判斷可能影響投資判斷,也可能要求說明;半期的傳聞若可類推到全年業績,也在範圍內。因為決算資訊是逐步確定的,公司能說明到哪裡因案而異,方式不限於評論,也可以用業績預想修正公告,或提前決算發表。
怎麼做
- 看公告內容說明的是哪一則報導或傳聞,並確認是公司自發還是回應東證照會。
- 讀內容是否明確回答:屬實、不實,還是檢討中。
- 看是否說明目前進度與預定的再公告時點。
- 與同日的 TDnet 公告對照,例如業績預想修正或決算發表日程調整。
- 後續追蹤是否有「開示事項の経過」。
容易踩雷
- 把澄清公告當作利多或利空;它只是說明資訊真偽。
- 以為只有重大事項才會被要求;東證不受軽微基準限制。
- 把「評論式開示」等同於否認;指南認為只說非本公司公布不足以說明真偽。
- 忽略後續進展也要再公告。
常見問題
東證可以要求公司公告傳聞的真偽嗎?
可以,認為必要且適當時,公司有義務立即開示。
一定要達到軽微基準才會被要求嗎?
不用,指南明說不論是否達軽微基準,從投資判斷重要性判斷。
只寫「並非本公司公布」夠嗎?
不夠,指南認為這類內容沒有說明真偽,應盡可能踏入事實關係。
業績傳聞怎麼處理?
大致比照業績預想修正基準,方式可用評論、預想修正或提前決算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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