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版盡職治理守則修訂年表:2014、2017、2020 年與 2025 年第三次修訂
日本版盡職治理守則 2014 年策定,2017、2020 年修訂,2025 年 6 月 26 日第三次修訂。

談日本的公司治理改革,常會同時聽到兩部「守則」:東證的公司治理守則,針對上場公司;金融廳的「日本版盡職治理守則」(スチュワードシップ・コード,Stewardship Code),針對機構投資人,要求它們透過投資與對話,促進企業的持續成長。金融廳資料常把兩部守則並稱。這部守則採「遵守或說明」,機構投資人自願表明受入。本篇依金融廳官網的「盡職治理守則專家會議」頁面與各次改訂資料整理:每次修訂的時間與背景,以及 2025 年第三次修訂的主要想法。僅為制度年表,不評論任何機構投資人的做法。
守則是什麼
守則的正式名稱是《「負責任的機構投資人」的諸原則》(≪日本版スチュワードシップ・コード≫~藉由投資與對話促進企業持續成長~)。金融廳說明,機構投資人若贊同其趣旨並準備受入,被期待公開表明(此為 2020 年再改訂版前文第 13 點的編號;第三次改訂版的對應條號本篇未核對),金融廳會把表明受入的機構投資人列在公布的名單中。
年表
| 時間 | 事項 |
|---|---|
| 2014 年 2 月 | 守則策定(金融廳確定公告頁面載明日期為 2014 年 2 月 27 日) |
| 2017 年 5 月 | 第一次改訂(金融廳「改訂版」確定公告頁面載明日期為 2017 年 5 月 29 日) |
| 2020 年 3 月 | 再改訂(2020 年 3 月 24 日發布確定);意見徵詢期間為 2019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日語有 44 位個人與團體、英語有 23 位個人與團體提出意見 |
| 2023、2024 年 | 兩年均見送修訂:金融廳資料說明,依跟進會議的意見,守則的改訂時期不必受既有檢討週期拘束,而是依公司治理改革實質化的進展適時檢討 |
| 2025 年 6 月 26 日 | 第三次改訂版確定 |
2020 年再改訂後的實務要求
金融廳對已受入守則的機構投資人提出的要求:最遲在再改訂版公布 6 個月後(2020 年 9 月底),依再改訂內容更新各原則(含指針)所要求的公開事項,並一併公開更新的事實,通知金融廳。新表明受入者,需提供受入表明的網址、各原則公開項目的網址,以及有的話,表決權行使結果與盡職治理活動報告的網址。
2025 年第三次改訂的背景
金融廳 2025 年 6 月 26 日的說明資料指出:
- 守則自 2014 年策定以來,經 2017 年、2020 年兩次修訂,已約 10 年;與公司治理守則一起,公司治理改革有一定進展,但有意見指出必須避免只是形式上的因應,要實質化。
- 2024 年 6 月 7 日,「盡職治理守則與公司治理守則跟進會議」公布「公司治理改革實踐行動計畫 2024」,提出為了盡職治理活動實質化,應促進以建設性目的對話為前提的協働對話(collaborative engagement),並提升實質股東的透明性。
- 因此從 2024 年 10 月起召開 3 次「盡職治理守則專家會議」,之後公布改訂案並徵求意見,再確定第三次改訂版。
第三次改訂的主要想法
金融廳的說明:
- 協働對話與實質股東透明性:對應行動計畫的提案,並配合《金融商品交易法》等修訂中對大量持股報告制度「共同持有人」範圍的明確化。
- 精簡化/原則化:首次嘗試為守則瘦身,使之更貼近原則導向(principles-based)。守則不是詳細規定機構投資人應如何行動的「規則導向」,而是讓各機構依自身狀況,實質地履行盡職治理責任。金融廳並說明,過度細則化可能損及「遵守或說明」的本意,造成改革形式化。
- 金融廳表示,今後會視企業與投資人對話環境的變化與改革進展,適時檢討是否需要修訂。
怎麼做
- 查金融廳的守則頁,確認現行版本是 2025 年 6 月 26 日的第三次改訂版。
- 想知道某機構投資人是否表明受入,查金融廳公布的受入機構名單。
- 比較機構的盡職治理報告時,注意其依據的守則版本。
- 搭配東證公司治理守則(見本站〈日本公司治理守則修訂年表〉)一起看:一個管上場公司,一個管機構投資人。
- 把守則當成原則而非罰則:它是自願表明、遵守或說明。
容易踩雷
- 把盡職治理守則與公司治理守則混為一談;前者針對機構投資人,後者針對上場公司。
- 以為守則有罰則;它是遵守或說明。
- 把 2025 年的修訂當成增加細則;金融廳說明這次是精簡化與原則化。
- 以為 2023、2024 年也有修訂;那兩年依適時檢討的方針而見送。
常見問題
守則是什麼時候策定的?
2014 年 2 月。
最近一次修訂是什麼時候?
2025 年 6 月 26 日,第三次改訂版。
機構投資人一定要遵守嗎?
不是強制;機構投資人自願表明受入。
第三次改訂主要想解決什麼?
協働對話、實質股東透明性,以及守則的精簡化與原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