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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獨立社外董事要求怎麼分:義務、努力義務與守則的 3 分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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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證強制要求獨立役員 1 名以上;Prime 市場 3 分之 1 獨立社外董事是守則的遵守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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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Prime 市場公司要有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這句話,在台灣的報導裡出現頻率很高,但它容易被誤讀成法律或上場規程的強制規定。事實上,日本對獨立社外董事的要求分成好幾層:東證上場規程的強制要求、上場規程的努力義務,以及公司治理守則的「遵守或說明」。東證的《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在「獨立役員的確保相關實務留意事項」中,把這幾層講得很清楚。本篇依該指南 p.470–474 與 JPX 的守則頁面整理:各層的內容、獨立性基準的類型,以及 2026 年 7 月的獨立性基準修訂。僅為制度整理,不評價任何公司的董事會組成。

第一層:獨立役員 1 名以上(強制)

指南說明:上場公司為保護一般股東,必須確保獨立役員 1 名以上;這是上場規程企業行動規範(第 4 章第 4 節)中,屬於實效性確保手段對象的「須遵守事項」(上場規程第 436 條之 2)。「獨立役員」指不會與一般股東產生利益衝突之虞的社外董事或社外監査役。公司須向東證提交「獨立役員備案書」,內容有變更時,原則上在變更日 2 週前提出(施行規則第 436 條之 2)。

第二層:社外董事 1 名以上(強制)與取締役獨立役員(努力義務)

指南同頁註記:上場規程企業行動規範的「須遵守事項」規定,上場公司須確保社外董事 1 名以上(上場規程第 437 條之 2)。另外,上場公司必須努力確保為「董事身分」的獨立役員至少 1 名(上場規程第 445 條之 4,p.457)。

第三層:守則的 3 分之 1 與 2 名(遵守或說明)

指南明確說明:公司治理守則原則 4-10 建議,Prime 市場上場公司至少選任 3 分之 1 以上獨立社外董事,其他市場區分的公司至少選任 2 名以上;但「這不是義務」,上場公司沒有義務選任這個比例或人數。依「遵守或說明」,不實施時須說明理由(Prime 市場未選任 3 分之 1 以上、其他市場未選任 2 名以上時,須說明)。守則 2026 年 7 月版 p.22–23 的原則 4-10 本身另建議,有支配股東的 Prime 公司選任獨立於支配股東的獨立社外董事至少過半數(有支配股東的其他市場公司為 3 分之 1 以上),這同樣是守則的建議,不是義務。

這個建議在 2021 年修訂時定為守則內容(見本站〈日本公司治理守則修訂年表〉)。金融廳與東證 2026 年 7 月 21 日的〈改訂について〉(p.3)另提到,有指摘認為「將來在全球活躍的 Prime 市場上場企業」應選任過半數的獨立社外董事;這是「指摘」,不是對所有 Prime 公司已成立的規範(上段所述有支配股東公司的過半數建議是另一回事)。

獨立性基準(指南 p.472–474 為修訂後版本)

指南 p.470 註記:東證已在 2026 年 7 月修訂獨立性基準等;修訂內容自「2026 年 12 月 1 日以後結束的事業年度所對應的定時股東會的次日」起,對在任的社外董事與社外監査役依序適用,適用前請看「獨立役員的確保相關實務留意事項(2025 年 4 月改訂版)」。因此下列清單是修訂後版本(p.472–474),尚未全面適用。

清單以 A 到 H 分類,被認定為與一般股東有利益衝突之虞的情形包括:

  • A:以上場公司為主要交易對象者,或其業務執行者;
  • B:上場公司的主要交易對象,或其業務執行者;
  • C:從上場公司取得董事報酬以外多額金錢等財產的顧問諮詢師、會計專家或法律專家(法人等團體則為所屬者);
  • D:上場公司的主要股東(金商法第 163 條第 1 項)或其業務執行者(2026 修訂擴充:概要列入主要股東及其近親者、主要股東的業務執行者〔含最近曾任者〕及其近親者);
  • E:上場公司為主要股東的公司的業務執行者(2026 修訂擴充:含最近曾任者及其近親者);
  • F:最近曾屬於 A 到 E 者;
  • G:就任前 10 年內曾為上場公司親會社的業務執行者或非業務執行董事、親會社的監査役或會計參與、兄弟公司的業務執行者(其中親會社監査役、會計參與屬 2026 修訂新增,適用對象見下段);
  • H:下列人員(重要性低者除外)的近親者——A 到 G 者;上場公司的子公司、親會社、兄弟公司的業務執行者等關係人員;上場公司自己的業務執行者(社外監査役情形含非業務執行董事);以及最近曾屬其中一部分者(細項見指南 p.473–474)。「近親者」指二親等內親屬,離婚、離緣使親屬關係解消者不計。

JPX 2026 年 7 月 3 日的規則修訂概要說明了修訂的重點:新增主要股東及其近親者(及其業務執行者等)不符獨立役員要件;過去 10 年內曾任上場公司親會社監査役的社外董事、曾任親會社會計參與的社外董事或社外監査役,以及他們的近親者,也不符要件;屬性情報的記載同時擴充(概要另列入政策持股關係者的業務執行者等)。概要並註明,這部分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以後結束的事業年度所對應的定時股東會之次日起適用。

指南強調,即使沒有抵觸這些基準,若公司實質判斷認為「不能說沒有與一般股東利益衝突之虞」,仍不符獨立役員的要件;守則原則 4-11 建議董事會制定自家的獨立性判斷基準;指南 p.472 另提到,可在獨立役員備案書或公司治理報告書中揭露自家的基準(屬「可考慮」,不是守則義務;東證的 CG 報告書更新資料列出被廢止的開示原則包括「獨立社外董事的獨立性判斷基準」〔原則 4-9〕)。一年以上前曾屬於 A 到 E 者,通常不屬於「最近」。同一份修訂另將「少數股東的贊成比例等」的揭露列為義務(針對有親會社等的公司,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以後結束的事業年度所對應的定時股東會當日起適用),本篇不展開。

怎麼做

  1. 看公司的公司治理報告書,了解獨立役員的人數與屬性。
  2. 對照守則原則 4-10:Prime 公司 3 分之 1、其他市場 2 名,看公司是遵守還是說明。
  3. 看「獨立役員備案書」,了解是否有屬性資訊(交易、報酬等)。
  4. 注意 2026 年 12 月 1 日之後的獨立性基準修訂。
  5. 以東證最新版資料為準。

容易踩雷

  • 把守則的 3 分之 1 當成上場規程的強制規定。
  • 把「社外董事」與「獨立役員」混為一談;獨立役員是東證的概念,且可為社外監査役。
  • 以為符合法定社外董事要件就一定是獨立役員;還需通過東證的獨立性基準與公司實質判斷。
  • 忽略 2026 年 7 月起獨立性基準的修訂時程。

常見問題

東證強制要求幾名獨立役員?

1 名以上(上場規程第 436 條之 2);另須社外董事 1 名以上(第 437 條之 2)。

Prime 市場一定要有 3 分之 1 的獨立董事嗎?

不是強制。守則建議至少 3 分之 1,不實施須說明理由。

獨立役員可以是監査役嗎?

可以,獨立役員包含符合要件的社外董事或社外監査役。

新的獨立性基準何時適用?

指南註明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以後結束的事業年度所對應的定時股東會之次日起依序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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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東京證券取引所 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 2026 年 7 月(PDF)2026-10-19
    • 「独立役員を1名以上確保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旨」「社外取締役を1名以上確保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旨を定めています(上場規程第437条の2)」「これは上場会社にそれらの割合・人数の独立社外取締役の選任を義務づけるものではありません」
  2. JPX コーポレートガバナンス・コード(2026/07/21 更新)2026-10-19
    • 「実施しないものがある場合には、その理由を説明することが求められます」
  3. JPX 上場規程等改正概要(2026 年 7 月)2026-10-19
    • 獨立性基準修訂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以後結束的事業年度所對應的定時股東會之次日起適用
  4. 金融廳・東證:成長投資の促進に向けたコーポレートガバナンス・コードの改訂について(2026/07/21)2026-10-19
    • 「いずれはグローバルに活躍するプライム市場上場企業について、過半数の独立社外取締役が選任されるべきとの指摘がある」
  5. JPX 公司治理守則 2026 年 7 月版(PDF)2026-10-19
    • 「【原則4-10.独立社外取締役の数の確保】」「支配株主を有するプライム市場上場会社は…少なくとも過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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