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人交易防範體制的望まれる事項:公司內規與管理
依金商法第 166 條,會社關係者知悉重要事實後在公表前不得買賣;公司另被期待整備內規。

為了維護市場公平,日本在法律與交易所規則兩個層面都設了「內部人交易」規範。法律層面是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166 條與第 167 條,禁止特定的人在重要事實公表前買賣;交易所層面是上場規程第 442 條與第 449 條,要求上場公司不得讓役員與從業者做內線交易,並被期待整備預防體制。《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p.28、p.64、p.455–456、p.459–460)把兩個層面連在一起。本篇依 e-Gov 條文與指南整理:誰不能買賣、什麼叫公表、公司被要求或期待做什麼。僅為制度說明,不針對任何交易。若要把這個主題放進更大的脈絡,可依序閱讀〈日本內線交易規則整理: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166、167 條的「會社關係者」、重要事實與公開後才能買賣,以及刑責與課徵金〉、〈公開買付等事實的通知:東證如何知道有 TOB 與內部人消息〉與〈公司把重要資訊放上官網前要先經 TDnet:會社情報ウェブサイト掲載的東證要求〉。
法律層面:第 166 條與第 167 條
第 166 條第 1 項:「會社關係者」知悉上場公司業務等的重要事實後,在該重要事實公表之後才可以買賣該公司的特定有價證券等。條文所列的會社關係者共 6 件(法條稱為「款」,含 J-REIT 投資主的第 2 號之 2,下列為其餘 5 件的摘要):
- 公司(含其親會社、子公司等)的役員、代理人、使用人與其他從業者,因職務知悉;
- 擁有會社法第 433 條帳簿閱覽請求權的股東(法人股東含其役員等),因行使權利知悉;
- 對公司有法令上權限者,因權限行使知悉;
- 與公司簽約或交涉中的人(法人含其役員等),因簽約、交涉或履行知悉;
- 上列法人股東或契約相對方的役員等,在同法人的其他人依該款知悉時,因職務知悉。
此外,上述會社關係者在不再是會社關係者之後 1 年以內(原文「一年以内」),仍受同樣的禁止;第 6 項也列有不適用的例外(例如依預先約定的權利行使、新股預約權行使等),細節請看 e-Gov 條文。
第 3 項:從會社關係者受領重要事實傳達的人,也不得在公表前買賣。
第 167 條:公開買付者等關係者,在知悉公開買付等事實後,也受同樣的禁止(見本站〈公開買付等事實的通知:東證如何知道有 TOB 與內部人消息〉)。
什麼叫公表:第 166 條第 4 項定義為,以政令規定的措施,把事項置於多數人可知悉的狀態,或記載於已供公眾縱覽的書類。指南 p.28 指出,適時開示資料在「適時開示情報閱覽服務」刊載時,原則上就完成了重要事實與公開買付等事實的公表措施。
交易所層面:須遵守與望まれる
上場規程有 2 件相關條文:
- 第 442 條(須遵守):上場公司不得讓其役員、代理人、使用人與其他從業者,進行該公司的內部人交易(指金商法第 166、167 條禁止的交易)。
- 第 449 條(望まれる):上場公司應努力整備必要體制,預防役員、代理人、使用人與從業者的內部人交易及金商法相關禁止行為。指南舉的具體做法包括整備社內規程、讓役職員周知、定期舉辦役職員研修等,但要求各社建立符合實情的預防體制;日本取引所自主規制法人(賣買審查部)設有諮詢窗口。
資訊管理:公司的日常動作
指南 p.64 對日常管理有 3 件重點。
指南 p.64 說明:適時開示的資訊多數屬內線交易規制的「重要事實」,所以公司在開示前要避免只有一部分人知道並交易,要徹底做好資訊管理。包括:與交易對手、機構投資人、證券分析師、報導機構等的日常溝通,不得個別提供未公表的會社情報;若不論有意無意地個別提供了,從公平開示的觀點,要儘速以 TDnet 開示;公司內部也要對保存適時開示資訊的伺服器做適當的存取控制(見本站〈公司把重要資訊放上官網前要先經 TDnet:會社情報ウェブサイト掲載的東證要求〉)。
怎麼做
以下 5 件步驟可以直接套用。
- 看公司公告與官網資料,確認公表時間以 TDnet 刊載為準。
- 看公司治理報告書是否說明內部人交易防範的內規與研修。
- 比較公告與股價異動時,記得股價異動不等於違法,需有確認程序。
- 研究公司治理時,把防範體制當作加分觀察點,而非義務檢查表。
- 法律問題請查 e-Gov 條文或諮詢專業人士。
容易踩雷
- 把「知悉重要事實」與「公表後」混淆;禁止期間是公表前。
- 以為只有公司內部人受規範;契約對象、股東、受領傳達者也在內。
- 把望まれる事項當義務;第 449 條屬努力事項,第 442 條才是須遵守。
- 以為官網刊載就是公表;指南以 TDnet 閱覽服務為準。
常見問題
會社關係者有幾款?
第 166 條第 1 項列 6 件(含第 2 號之 2)。
受領傳達者也受規範嗎?
是,第 3 項規定在公表前不得買賣。
什麼時候算公表?
依政令措施置於多數人可知狀態,或載於已供縱覽書類;TDnet 閱覽服務刊載原則上完成公表措施。
防範體制是義務嗎?
不是,第 449 條屬努力事項,但第 442 條的不得令從業者內線交易是須遵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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