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報告書與改善狀況報告書:東證對違規公司的要求
違規且改善必要性高時須提出改善報告書,6 個月後再提改善狀況報告書。

「改善報告書」與「改善状況報告書」是東證可要求公司提出並供公眾縱覽的文件。對一般投資人來說,這代表那家公司在適時開示或企業行動規範上出了問題,被東證要求寫報告說明經緯與改善方法。改善報告書是東證確保規則實效性的措施之一,位階在「特別注意銘柄」之前。《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第 3 編第 2 章第 3 節(p.534–536)說明了什麼情形要提出、東證如何判斷、提出後的後續報告,以及什麼情形會升級到下市。特別注意銘柄請看本站〈特別注意銘柄制度:被指定的原因、解除與經過觀察〉。以下屬於規則整理,沒有談論任何公司被要求提出報告的事件。想補背景可先看〈企業行動規範總覽:須遵守事項與望まれる事項怎麼分〉,要比對規則細節可看〈特別注意銘柄制度:被指定的原因、解除與經過觀察〉,想了解相鄰的制度可看〈東證的公表措施與上場契約違約金:處分的種類與金額〉。
什麼情形要求改善報告書
指南寫明:東證在下列情形,且認為改善必要性高時,會要求上場公司提出載明經緯與改善措施的報告書(上場規程第 504 條):
- 東證認定上場公司違反適時開示規定;
- 東證認定違反企業行動規範的「須遵守事項」。
另有 2 件延伸情形:上場公司沒有適當地依上場規程提出書類等,且改善必要性高時(第 506 條);以及第三者配售等的轉讓報告與確約沒有適當履行時(第 507 條)。
公司被要求時,有義務速即提出。東證若認為提出的內容明顯不足,可以要請變更並要求重新提出,公司同樣有義務速即重提。提出的報告書,東證會供公眾縱覽,並透過日本取引所集團網站廣泛提供。
東證怎麼判斷要不要徵求
判斷要素共 3 件,以下依序說明。
判斷是綜合性的。違反適時開示時,看被開示資訊的投資判斷重要性、開示沒有適當進行的經緯與原因與情狀,以及過去遵守適時開示的狀況;違反企業行動規範時,看違反的經緯、原因、情狀與過去遵守狀況。
指南也給了幾個「會被納入判斷的要素」:
- 過去 2 年內,公司違反規定但未到徵求改善報告書的程度,只提出了載明經緯與改善策的「經緯書」,之後又犯了同程度以上的違規;
- 過去 5 年內提出過改善報告書的公司,再度犯類似的違規;
- 被徵求經緯書,卻未速即提出,或內容明顯不足。
符合這些情形時,原則上就會徵求改善報告書。
不提出的後果
如果東證通知了改善報告書的提出與期限,上場公司卻在期限前不提出;或東證認為即使要求提出,今後也沒有確保會社情報開示適正性的見込,則視為重大違反上場契約,上場會被廢止(上場規程第 601 條第 1 項第 10 號,施行規則第 601 條第 8 項)。
改善狀況報告書
提出改善報告書的公司,自提出日起 6 個月後,須速即提出載明改善措施實施狀況與運用狀況的改善狀況報告書(上場規程第 505 條)。東證認為內容明顯不足時,同樣可要求變更與重提;報告書也會供縱覽。審查過程中,東證會徵求資料、閱覽、照會或面談,若認為記載內容明顯不足,會要求提出改善報告書。
此外,自改善報告書提出之日起 5 年內,東證認為必要時,公司要在必要時提出改善狀況報告書。對特別注意銘柄被解除的公司,解除後 5 年內東證認為必要時,同樣須提出載明內部管理體制整備運用狀況的改善狀況報告書(第 505 條之 2)。
在措施階梯上的位置
指南的圖示說明:改善報告書制度是「特別注意銘柄之前」的措施。提出改善報告書後,若改善獲得認可,就沒有追加措施;若沒有獲得認可,東證可指定為特別注意銘柄(改善必要性高時)。與公表措施、上場契約違約金並列,構成東證的實效性措施(見本站〈東證的公表措施與上場契約違約金:處分的種類與金額〉)。
怎麼做
- 看公告標題是「改善報告書」還是「改善狀況報告書」,兩者時點不同。
- 讀被要求的原因,判斷是適時開示違規還是企業行動規範違規。
- 記下 6 個月後的改善狀況報告書與 5 年的觀察期。
- 查是否有後續特別注意銘柄指定。
- 報告書以東證縱覽版為準。
容易踩雷
- 把改善報告書等同於下市預告;它是特別注意銘柄之前的措施。
- 忽略 6 個月後必須再提改善狀況報告書。
- 以為沒有被處罰就是沒事;報告書本身會公開。
- 把經緯書與改善報告書混為一談。
常見問題
什麼時候要提出改善報告書?
東證認定違反適時開示規定或須遵守事項,且改善必要性高時。
改善狀況報告書何時提出?
改善報告書提出起 6 個月後。
不提出會怎樣?
期限內不提出,可能被認定為重大違反上場契約而下市。
報告書會公開嗎?
會,東證供公眾縱覽並在網站提供。
本站相關標籤
本站延伸閱讀
- 3 月期決算公司一年的開示與提出行事曆:45 日、25 日與 2 週前
- JPX/EDINET 官方和券商 App、社群轉貼先看哪一份?兩種來源不要加成一則
- MSCB 等發行的企業行動規範:行使制限與開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