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股東等相關事項的開示:定義、欄位與參考例
有支配股東或關係公司的上場公司須在年度後 3 個月內開示 7 件事項。

日本上場公司中,有些公司的控制權在母公司,有些由創業家族透過本人與親屬持股掌握。對少數股東而言,最重要的問題是:誰是控制者、他們和上場公司有什麼往來、公司如何保持獨立性。東證因此要求這類公司每年開示「支配股東等相關事項」。《會社情報適時開示指南》2026 年 7 月版第 2 編第 5 章第 4 項(p.363–368)說明了開示的範圍、定義與欄位。本篇整理這項義務的對象、「支配股東」的判斷方式、7 件開示事項與讀法,並補充指南給的三個開示範例的特徵。本篇不評論任何一家公司的控制關係。想補背景可先看〈親會社異動公告怎麼讀:親會社、控制股東與其他關係公司的區別〉,要比對規則細節可看〈主要股東異動公告怎麼讀:持股比例、母公司異動與開示欄位〉,想了解相鄰的制度可看〈與控制股東的重要交易規範:公正性確保與意見取得〉。
誰要開示
指南寫明:有支配股東或其他關係公司的上場公司,須在事業年度經過後 3 個月內,開示與支配股東等相關的事項(上場規程第 411 條第 1 項,施行規則第 412 條)。重要的是,指南特別提醒:不只是有非上場母公司的公司,所有存在支配股東或其他關係公司的上場公司都是對象。
原則上寫最近事業年度末日的狀況,之後若有支配股東或其他關係公司的異動,要依最近日的狀況寫。
「支配股東」怎麼定義
指南定義支配股東為兩類之一:
- 親會社;
- 主要股東,且該主要股東連同下列兩者合併計算的議決權,超過上場公司議決權的一半:其近親者(二親等內親屬),以及該主要股東與近親者持有過半議決權的公司(含其子公司)。
「支配股東等」則再加上其他關係公司。指南給了兩個容易誤判的例子:主要股東(個人)持有 45% 議決權、其弟持有 6%,合計過半,該主要股東屬支配股東;若主要股東持有 40%、其弟持有 11%,則兩人各自都屬支配股東。也就是說,判斷時要把近親者的持股合併計算,而不是只看本人。
7 件開示事項
指南列出的開示事項如下:
| 項目 | 內容 |
|---|---|
| a | 親會社、支配股東(親會社除外)、其他關係公司等的商號、持有上場公司議決權比例(含合算部分)、其股票上場的交易所 |
| b | 有多家親會社等時,影響最大的一家與理由;影響相當則全部列出 |
| c | 非上場親會社等的決算資訊適時開示若獲免除,免除的理由 |
| d | 上場公司在親會社等企業集團中的定位,以及獨立性確保的狀況 |
| e | 與支配股東等的交易(可引用關聯當事人交易附註) |
| f | 有支配股東時,保護少數股東方策的履行狀況 |
| g | 其他投資人理解所需的事項 |
其中 d 欄最有資訊含量,指南要求寫四個層次:定位(交易、人事、資本關係)、屬於該集團的制約、風險與利益、確保獨立性的想法與措施,以及結論性的獨立性確保狀況。若有董事兼任或大量出向者,指南希望寫明人數、職位(出向者寫部署)、母公司名稱與理由;若營業依賴程度高、有授權或租賃關係,則希望用數量、金額、比率具體說明。
指南的三個開示範例
指南附了三個開示範例的骨幹:(1)營業依賴程度高(對母集團的銷售比率高);(2)有兼任董事與相當數量出向者;(3)有授權契約與租賃關係。三者都用同樣架構,依序寫定位、制約與風險、獨立性確保的措施與結論,也會用表格列出兼任役員與出向者,各自寫職位、人數與理由。指南說這些只是範例,每家公司都應依自己的實況寫。
怎麼做
- 看控制股東是親會社還是個人。
- 先找 d 欄:公司如何說明獨立性。
- 看 e 欄的交易金額與比率,判斷依賴程度。
- 看兼任董事、出向者人數與理由。
- 對照指南 p.366–368 的參考例 1–3,確認各欄位的寫法。
容易踩雷
- 以為只有母子上市公司才需要;個人大股東加親屬合併過半的情形也在內。
- 只看本人持股;指南要求合併計算近親者與其控制的公司。
- 把這項開示與適時開示混為一談;這是每年事業年度後 3 個月內的定期開示。
- 把範例當作固定格式;指南明說只是範例。
常見問題
什麼時候要開示?
事業年度經過後 3 個月內。
支配股東的判斷是看持股 50% 以上嗎?
指南看議決權過半數,並合併計算近親者與其所控公司。
開示事項有幾件?
7 件,從 a 到 g。
沒有母公司也要開示嗎?
有支配股東(含主要股東與近親者合計過半)或其他關係公司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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